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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聖二年(1024)正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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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正月甲午,詔:「禮部貢院、開封府、國子監及別頭各增置點檢試卷、封彌、巡鋪、監門官有差。開封府舉人無戶籍者,召有出身京朝官保二人,無出身曾歷任者保一人;外州召命官、使臣為保,不得過一人。所保不實,以違制論。舉人兩處取解及犯徒而嘗以蔭贖者,永不得入科場。同保人殿五舉,其殿三舉者實殿一舉,五舉殿二舉。進士不得以押韻入試,罷諸科舊人別院試者,聽至複場入試。其被黜而譭謗主司及投匿名文字,令所在收捕之。即主司不公,許單名以告,不得期集連狀。廣南東西、益、梓、利、夔等路,舊制,於額外有合格者,亦聽舉送,如聞比來冒籍者多,自今毋得額外發解。」時承平歲久,天下貢士益眾,間起爭訟,故條約之。 癸卯,命禦史中丞劉筠等四人權知貢舉。 戊申,吏部銓引對選人九人,前束鹿縣尉王得說曆官寡過,書考最多,而無保任者,上察其孤貧,特擢為大理寺丞。他日又引對選人,有賈積善者,十四考無公私過,雖無舉主,特擢為京官。賈積善事,會要在十月十五日,今附此。 庚戌,降知鄧州、給事中寇瑊為少府監、知金州,左屯衛大將軍、蔡州安置石普為本衛將軍,皆坐失保任也。 詔貢舉如咸平二年故事,令禮部放牓,仍先具合格等第字號以聞。 辛亥,知貢舉劉筠等請差覆考及詳定官,上曰:「非所以責成之意也。」詔筠等以公考校。巡鋪官、左正言孔延魯又請未試前令主司曉諭舉人,不得上請,仍雕印試題,分明解說,就試卷內散,上曰:「文闈取士,條約已多,只依舊例施行可也。」 甲寅,詔兩制、大兩省以上,正刺史、閤門使以上,並聽受命日告謝。先是,臣僚告謝、或自外代還,上欲盡知其姓名,故令前一日先以名聞。閤門不喻上意,而侍從官亦須奏。至是,翰林學士李諮建言而厘正之。 是月,詔:「諸路州軍,自今常留縣令管勾簿書,催督稅賦、及理婚田詞訟,不得差出勾當小可公事及於縣鎮道店場務比較課利。其令佐年滿,雖准銓牒放罷,若一縣全然闕人,未得出給解由,須本縣不至闕人,即許離任。」時諸州軍累言屬縣令佐,因年滿放罷及轉運司差往他處比較課利,有一縣全闕官者,故條約之。會要天聖二年正月事。 吏部南曹言:「選人磨勘,例問刑部有無過犯,定奪公私罪名。又恐其間曾有過犯,或奏案在大理寺,未經奏斷,即刑部無由得知。自今更乞問大理寺。」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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