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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祥符二年七月


  秋七月甲寅朔,詔右僕射張齊賢、戶部尚書溫仲舒、右丞向敏中、禦史中丞王嗣宗、知雜禦史盧琰各舉才堪禦史者一人。

  內東門司言,皇親諸命婦應入宮廷覲見者,承前未嘗預奏,皆不待報而入,有司無由致詰,望自今並前一日具奏待報。詔長公主不須待報,餘依所請。

  先是,開封府劾進士廖符,械系庭中,曝裂其背,訊之無狀。上以炎暑之月,罪未見情,橫罹虐罰,良可嗟惻。丁巳,特置糾察在京刑獄司,命金部員外郎知制誥周起、侍御史趙湘領之。應禦史台、開封府及在京凡有刑禁處,徒以上罪,實時具收禁移報,內未盡理及淹延者,取欵詞駁奏。若曠於舉職,致有枉濫,因事彰露,則重罰之。

  三司請出內藏綾萬匹以助經費,從之。

  侍其旭至瀘州,夷人即來首罪,殺牲為誓。旭案行鹽井,夷複拒之。旭率部兵百餘,生擒其首領三人,斬數十級,而部下被傷者幾二十人。旭遂趨黎州,以其事聞。時黎州夷人鬥婆行亦數出為寇。上以旭輕敵致侮,己未,降詔諭旭,令篤恩信,設方略制禦,無尚討伐,以滋驚擾。(實錄雲旭按行鹽井,部下被傷,遂還黎州。按旭受詔招撫戎、瀘夷人,初不及黎州,不知何以遂來黎州,而實錄且稱還也。黎州與戎、瀘夷人固相通,然道裡亦稍遠矣。其後遣將出兵,又以黎、雅巡檢為名,其所討伐則多戎、瀘邊界,不知何也?據旭本傳,雲夷人鬥婆行出寇黎州,詔旭領兵討之。乃不雲治江安、殺任賽事,與實錄、會要及正史俱不合,疑瀘州及黎州皆有夷人作過,而正史、實錄、會要載,首尾疏略也。今略依旭傳刪修,更須詳考之。)

  閤門祗候盧鑒言,前知儀州,有軍士亡命入蕃,自首者皆從減等,至有再亡命者,蓋罰輕之弊,望自今並從斬決。上曰:「首而戮之,是使人無自新之路也。」遂詔緣邊諸州軍士亡命入蕃自首者,並械送赴闕。其後法寺定制,卒請斬之,妻子免緣坐,情重者論如律。

  咸平初,鑒為鄜延路承受,李繼遷聲言石隕帳前,有文曰「天戒爾勿為中國患」,鑒入奏其事,且雲賊詐為此,以疑朝廷也,宜厚設備以待。未幾,靈州陷。上思其言,擢知儀州。諜者言繼遷將由制勝關大入寇,詔徙老幼、芻粟於內地,鑒奏以為搖民心,且示以弱,不可徙。已而賊亦不至。鑒,金陵人也。

  罷壽州市木,以勞民故也。

  辛酉,詔昭應宮隸役禁軍,自今每月更代,廂軍及冬並休息之。初,禁軍每季一易,上欲均其給賜,複有是命。

  複以萬安宮為滋福殿。

  詔群牧司在京及外坊監,自今息及五分,死失不及分者,使臣、軍校第賜器幣,孳育不及數而死失踰分者,節級科罪。從制置使之請也。

  先是,有詔減鄜延路駐泊兵九指揮歸營。乙丑,鈐轄李繼昌等言邊防備豫,望許如舊,上以部落安靜,冀省轉輸之勞,不許。(實錄于明年七月乙未複書此事,聖語稍不同,其事則無異,蓋重出也。)

  丁卯,太常禮院言:「准詔詳定淄州通判石中孚所奏州縣祭社稷、玄聖文宣王所用器服。今檢討典禮,諸州縣祭社稷、釋奠,雖載祭官祭服三獻之說,伏緣八籩八豆,禮與京諸小祠同,其諸州縣獻官請止用公服行事。」從之。

  庚午,詔開封府界提點縣鎮官察舉諸縣刑獄。

  上諭宰臣曰:「京朝官諸司使副將赴外任,有上殿者,朕皆諭以當行之事,期以舉職;其不上殿者,自今宜為辭誡勵,摹印賜之。」知樞密院陳堯叟言:「幕職、州縣官,亦望誡勵。」從之。帝曰:「先朝嘗以儒行篇賜臣僚,今亦當複賜也。」(會要七月十七日事。十七日,庚午也。)

  辛未,以昭應宮為玉清昭應宮。

  初置養病院。

  上以宮禁有罪者,古有掖庭獄處之,今不欲置於內,遂以通遠門內官宅為之。

  上封者言諸州縣祈謝雨雪,多因緣率斂。癸酉,詔自今所須禮物,並從官給。

  乙亥,京東徐、濟、淄、青、兗等七州水,詔遣使馳驛按視,仍令本路轉運使、提點刑獄官分道檢校堙塞之,傷田悉蠲其租。

  戊寅,詔封玄聖文宣王廟配享先儒魯史左邱明等十九人爵為伯,贈蘭亭侯王肅司空,當陽侯杜預司徒,命近臣各譔贊。

  改內衣庫為尚衣庫。

  審刑院、大理寺上折杖贖金條,承前犯加役流而下一罪,先發已經論罰,餘罪後發,又計前杖科決。上以細民膚革薦傷,殊非哀矜之意,詔申定制,止贖金以滿餘數,若情理兇惡者,即複決杖。

  庚辰,侍御史趙湘、祠部郎中判三司都催欠司彭惟節等,條上封禪赦前天下逋負總千二百六十萬七千,悉除之。

  辛巳,禁河北諸州民棄農業,學禁呪、槍劍、桃棒之技者。

  光化軍民曹興為盜,將刑稱冤,軍遣縣尉覆按。刑部言尉本捕盜,複令鞫案,慮其避收逮平民之罪,或致枉濫。乃詔:「自今大辟案具,臨刑稱冤者,並委不干礙官覆推之。如闕官,即白轉運、提點刑獄使者,就鄰州遣官按之。」

  壬午,令兗州遣兵百人駐奉符縣以儆盜。

  詔內侍宣賜有送錢者,宜令本省差定其數,勿使過當。時軍校有亡沒者,賜錢五十千;其家以十千奉使臣,上封者言之,故命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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