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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德四年(966)正月


  春正月丁卯朔,禦文明殿受朝。

  乙亥,遣中使葬樞密直學士趙逢妻朱氏。時逢權知閬州,上聞其妻病死京師,故令官給葬事。逢性慘酷,其在閬州,會賊窎起,攻逼州城,逢捍禦有功,及事平,誅滅者近千家。

  丙子,遣供奉官都知曹守琪(守琪,未見。)等分詣江陵、鳳翔,賜偽蜀群臣家屬錢帛,疾病者給以醫藥。

  丙戌,詔:「三司鹽鐵、度支、戶部判官,除各行本司公事外,自今應有改移制置、支撥折科、增減條流、轉輸供億,凡幹起請,並系商量,切在從長,務令允當。若或事未諳詳,理須詢訪,即宜關牒以問別司。別司才受公文,便須盡理回報,具明可否,方得施行,苟涉稽違,當行黜責。若或因而更改,頗協便宜,仍具奏聞,並充課績。若在省曾徧諮謀,事猶未決,即許牒逐路轉運使問其利害。其轉運司承受公文,亦准此應報,或當軍期,不在此例。應三司使或有行遣未當,本判官並須執諮。如事理顯明,不肯依據,即許面取進止。或事有已經敷揚,稱奉旨施行者,若未通便,亦許指陳。或本司判官避事不言,仍許別部判官及逐路轉運使直具利害聞奏。賞罰之典,斷在必行,應逐司判官各置曆批書課績,與判使通署,每至年終,當議考較黜陟,或明知利害,而循默不言,便當舉行,不須歲終。應三司各置推官一員,令總斷逐司公案,兼專掌勾司公事,仍別給印。應三司使如點檢得判官等起請行遣不當公事,亦置曆批書。諸道轉運使如見三司行下公事有不便於民者,許直具事狀以聞,不得隱避。其所行公事及申奏起請改正條件,亦仰置曆批上,逐季進呈,以憑校定考第,明行黜陟。」

  丁亥,以客省使丁德裕為西川都巡檢使,與引進副使王班、內班都知張嶼同領兵數千人赴西川,時全師雄之黨猶未殄滅也。(張嶼,未見。)

  己醜,幸迎春苑宴射。

  詔達州偽蜀時刺史于部下無名科率並罷之。

  北漢入寇,命西北諸鎮出兵禦之。

  是月,契丹又侵易州,監軍任德義(德義,未見。)擊走之。令關南兵馬都監及雄、霸、瀛、鄚等州刺史勒所部兵校獵於幽州境上,以耀威武。(此據國史契丹傳,本紀但書關南及四州耀武事,不書任德義事,乃於開寶四年正月始書德義事,恐本紀誤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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