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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令


  赦令,歷代所同。獨以修佛事而釋重囚,則惟蒙古有之。

  元貞元年,用帝師奏,釋大辟三人,杖以下四十七人。二年,釋罪囚二十人。

  六年四月己醜朔,釋重囚三十八,人給鈔一錠。庚辰,釋重囚疑重者。七年,中書右丞答敕罕言:「僧人修佛事畢,必釋重囚,有殺人及妻妾殺夫者皆指名釋之。生者苟免,死者古冤。于福何有?」帝嘉納之,然九年仍釋上都囚三人,不能盡用其言。

  十一年,武宗即位,帝師奏釋大辟囚三十人,杖以下百人。

  至大二年,以皇太后有疾,釋大辟囚百人。

  皇慶三年,以作佛事,釋囚徒二十九人。

  延祐元年,釋流以下罪囚。三月,以僧人作佛事,擇釋獄囚,命中書省審察。六年,以天慶節,擇重囚一人。七月,皇姊大長公主祥哥刺吉作佛事,釋全寧府重囚二十七人。敕按問全寧有司官,阿從不法,仍追囚還獄,命分簡奴兒幹及流囚罪稍輕者屯田肇州。是年,以作佛事,釋大辟囚七人,流以下六人。

  英宗即位,拜住以受尊號,請釋獄囚,不允。至治二年,西僧灌頂,疾請釋罪囚,帝曰:「釋囚祈福,豈為師惜,朕思惡人屢赦,反害善人,何福之有?」不允。西僧為奸利,假祈福之說以釋重囚,元之秕政也,獨英宗能斥之,然亦連為故事。

  三年,敕都功侮使闊兒魯至京師,釋大辟囚三十一人,杖五十七以上六十九人。

  泰定元年,釋笞罪以為兩宮祈福。三年,以帝師修佛事,釋重囚三人。

  至順二年,作佛事,釋在京囚死罪者十人,杖罪四十七人,三年,以作佛事,釋禦史台所囚定興劉縣尹及刑部囚二十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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