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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糧


  元初用兵四方,士卒以私財自贍,貧者助以貼戶。故上元養兵之費,而兵易足。至世祖定軍戶之籍,凡蒙古、探馬赤、漢軍,皆月給米五鬥、鹽一斤,別以米四鬥贍其家。及收宋降兵,籍為新附軍,以無貼戶,月給米六鬥、鹽一斤,所謂軍人鹽糧例也。

  至元二十二年,中書省議:「除漸長成了軍人收系充軍依例外,據各軍陣戶病沒者之妻子照勘明白,每月支糧四鬥施行。」

  二十四年,湖廣行省言:「蒙古、漢軍及新附軍人,摘拔占城、雲南、沿海、兩廣、福建等處,近者不下三五千里,話者至萬餘裡,俱系煙瘴極邊重地。凡去軍人,易染疾病。況兼久戍資財罄盡,得替還家,新附地方不肯應附飲食,必因饑困騷擾居民,深為未便。」中書省議:「兩廣、福建、鎮守軍人得替還家,自起程日每日支行糧一升,至過江停罷。其餘鎮守軍人不在此例。」是年,詔新附軍人並諸色人匠停支齏菜錢。

  元貞元年,湖廣炮手軍匠萬戶府言:「新附軍人請以正軍米六鬥養瞻家人,將養家米四鬥、鹽一斤支付本軍。」中書省奏准,從便施行。

  延祐七年,詔管軍官吏人等克減軍人衣糧者,雖經敖免,仍追贓給主。

  至病軍各翼,又置安樂堂以養之。至元二十一年,詔軍前息病者,令高手醫工用藥看治,仍仰首領官專一隨時考較,驗病死軍人多寡,以施賞罰。

  至大元年,江陵路錄事李貞言:「各處安樂堂,益為過往病軍所置。後遇病軍死者,請比照養濟院事例,官為斂瘞,定立名碑,俾家人識驗。實為養生葬死,無憾之一。」戶部議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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