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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政(5)


  抽分羊馬

  太宗五年,敕田鎮海、豬哥、成得卜、劉黑馬、胡土花,小通事合住,綿廁可、木速、孛伯,百戶阿散納、麻合馬、忽賽因、賈熊、郭運成並官員等,據斡眚朵商販回回人等,其家有馬、牛、羊及一百者,取牝牛、牝羊一頭人官,牝馬、牝牛、牝羊及十頭,亦取牝馬、牝牛、牝羊一頭大官,有隱漏者盡沒之。

  定宗五年,敕諸色人等馬牛羊群,十取其一,隱匿者罪之。

  憲宗二年,敕諸色人孳畜,百取其一。隱匿者及官吏受財故縱者,不得財而騷擾者,皆有罪。

  大德七年,兵部議:「抽分羊馬人員,每歲擾累州縣,苦虐人民。擬令宜徽院立法,嚴切拘鈐。至抽分時,各紿印押差劄,開寫所委官吏姓名,不得多帶人員及長行頭匹。經由通政院倒給鋪馬分例,前去各該路府州縣,同本處首民正官,依例抽分羊馬牛只,隨即用印烙訖,趁好水草牧放。如抽分了畢,各取管民官印署保結公文,申覆本院,委官押領,依限赴都交納。其餘一切搭蓋棚圈並常川馬匹草料飲食等物,不須應付。庶革擾民欺誆之弊。」從之。

  八年,中書省奏:「舊例,一百口羊內抽分一口,不及一百者,見群抽分一口,探馬赤羊馬牛不及一百者,免抽分。今禦史台及行省官皆言見群抽分一口損民,擬後三十口者抽分一口,不及者免,實於官民便益。巨等謂,應依先例一百口內抽分一口,見群三十口內抽分一口,不及三十口者免。宣微院差選見役廉慎人,與各處管民官一員,公同抽分。將在先溢委之人罷斥。」從之。

  皇慶元年,樞密院奏:「世祖皇帝定例,探馬赤軍馬牛羊等一百口抽分一口,與下戶貧芝軍人接濟物力。去年中書省奏遣愛牙赤於軍中,再加抽分一半馬牛羊,一半鈔錠、氊子等物。如此重查,軍力必至消乏。乞止依薛禪皇帝定例施行為便。」敕:「軍人與百姓不同,其依舊例行之。」

  延祐元年,中書省奏:「前哈赤節次閱訖官牝羊三十余萬口,本欲孳生以備支持。因年遠,哈赤等將孳生羯羊不肯盡實到官,宜徽院失於整治,致為哈赤等所私用。每歲支持羊口,皆用官錢收買。又每遇抽分時,將百姓羊指作官羊夾帶映庇,不令抽分。擬依照原定則例,從實抽分。若有看循作弊,從嚴究治。哈赤牧放官羊,亦仰從實分揀,除牝羊並帶羔羊存留孳生外,應有堪中羯羊印烙,見數拘收,如有隱匿者,從嚴追斷施行。」

  總計抽分之地,凡十有五,曰,虎北口,南口,駱駝嶺,白馬甸,遷民鎮,紫荊關,丁寧口,鐵門關,渾源口,沙淨州,忙兀倉,車坊,興和等處,遼陽等處,察罕腦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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