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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色等第


  仁宗延祐元年冬十有二月,定服色等第,詔曰:「比年以來,所在士民,靡麗相尚,尊卑混淆,僭禮費財,朕所不取。貴賤有章。益明國制,儉奢中節,可阜民財。」命中書省定立服色等第於後:

  一,蒙古人不要禁限,及見當怯薛諸色人等,亦不在禁限,惟不許服龍鳳紋。龍謂五爪二角者。

  一,職官除龍鳳紋外,一品、二品服揮金花,三品服金答子,四品、五品服雲袖帶襴,六品、七品服六花,八品、九品服四花。職事散官從一高。系腰,五品以下許用銀,並減鐵。

  一,命婦農服,一品至三品服渾金,四品、五品服金答子,六品以下惟服銷金,並金紗答子,首飾,一品至三品許用金珠寶玉,四品、五品用金玉珍珠,六品以下用金,惟耳環用珠玉。同籍不限親疏,期親雖別籍,並出嫁同。凡後妃及大臣之妻,皆戴姑姑。高圍二尺許,用紅色羅,唐步搖之遺制也。

  一,器皿。說茶酒器。除鈒造龍鳳紋不得使用外,一品至三品許用金玉,四品、五品惟台盞用金,六品以下臺盞用鍍金,餘並用銀。

  一,帳幕,除不得用赭黃龍鳳紋外,一品至三品許用金花刺繡紗羅,四品、五品用刺繡紗羅,六品以下用素紗羅。

  一,車輿除不得用龍鳳紋外,一品至三品許用間金妝飾銀螭頭,繡帶,青幔,四品、五品用素獅頭、繡帶、青幔,六品至九品用素雲頭,素帶、青幔。

  一,鞍轡,一品許飾以金玉,二品、三品飾以金,四品、五品飾以銀,六品以下並飾以鍮石鍋鐵。

  一,內外有出身,考滿應入流,見役人員服用,與九品同。

  一,授各投下令旨、鈞旨,有印信,見任勾當人員亦與九品同。

  一,庶人除不得服赭黃,惟許服暗花紵絲綢綾羅毛毳,帽笠不許飾用金玉。靴不得裁制花樣。首飾許用翠花,並金釵钅卑各一事,惟耳環用金珠碧甸,餘並用銀。酒器許用銀壺瓶台盞盂鏇,餘並禁止。帳幕用紗絹,不得赭黃,車輿黑油,齊頭平頂皂幔。

  一,諸色目人,除行營帳外,其餘並與庶人同。

  一,諸職官致仕,與見任同。解降者,依應得品級。不敘者,與庶人同。

  一,父祖有官,既沒年深,非犯除名不敘之垠,其命婦及子孫與見任同。

  一,諸樂藝人等服用,與庶人同。凡承應妝扮之物,不拘上例。

  一,皂隸公使人,惟許服周絹。

  一,娼家出入,止報皂褙子,不得來坐車烏,餘依舊例。

  一,今後漢人、高麗、南人等投充怯薛者,並在禁限。

  一,服色等第,上得兼下,下不得僭上。違者,職官解見任,期年後降一等敘,餘人決五十七下。違禁余物,付告捉人充賞。有司禁治不嚴,從監察禦史、廉訪司究治。

  御賜之物,不在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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