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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官以下喪禮


  至元七年,中書省議:「民間殯葬,除紙錢外,紙糊房子、金錢、人馬並彩帛、衣服、帳幕等物,應截日盡行禁斷。」從之。

  二十一年,定品官遇有婚喪,止依品秩,合得儀從送迎外,禁斷。無官百姓人等,不得僭越。

  至大三年,皇太子令旨,禁教坊司樂人送殯。

  延祐元年,江南行台禦史王奉訓言:「伏以父母之喪三年,天下之通喪也。死斂葬祭,笑不有禮。禮曰:『披髮徒跣,居於倚廬,寢苫枕塊,哭泣于時。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又曰:『始死如有窮,既殯瞿瞿如,有求而弗得,既葬皇皇如,有塑而弗至。』經曰:『食旨不甘,聞樂不樂齒。』此孝子哀感之情。『既斂既葬,祭以其時。期而小祥,又期大祥,三年禪祭,霜露既降,春雨既濡,悽愴怵惕,如將見之。』此孝子終身所不忘,豈拘於三年哉。去古日遠,風俗日薄。近年以來,江甫尤甚。父母之喪,小斂未畢,茹葷飲酒,略無顧忌。至於送殯,管弦歌舞,導引靈柩,焚葬之際,張筵排晏,不醉不已。泣血未乾,享樂如此。昊天之報,其安在哉!興言及此。誠可哀憫。請今後除蒙古、色目合從本俗,其餘人等居喪送殯,不得飲食動樂。違者諸人首告得實,示眾斷罪,所在官司申禁不禁者,罪亦如之。不惟人子有所懲勸,抑亦風俗少複淳古。」中書省議從之。

  延祐二年,定喪服各從本俗。禮部議,方今喪服未有定制,除蒙古、色目人各從本俗,其餘依鄉俗,以麻布為之。江淮習俗,有戴布襆頭、布袍為禮者,禁之。

  喪禮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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