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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官丁憂


  品官丁憂。蒙古及色目人不行三年之喪,漢人南人則行之,大德八年,詔:「三年之喪,古今通制,除應當怯薛人員、征戍軍官外,其餘官吏,父母喪亡,丁憂終制,方許敘仕,奪情起複者不拘此例。」

  九年,中書省奏,聽從官吏丁優。

  至大四年,詔:「官吏並許終制,以厚風俗。朝廷奪情起複,蒙古、色目人、管軍官不拘此例。」

  延祐五年,監察禦史許有壬言:「聖朝以孝治天下,考稽典禮、除蒙古、色目各從本俗,其餘居官著為丁憂之制,將以美教化、厚人倫,為治之要道也。所謂奪情起複者,蓋有道德可以範世,謀猷可以經國,天心簡畀,人望素服,又邊臣、宿將可任重寄,似此必用之人,謂之起複,誰曰不然,其或碌碌凡庸如馮翼霄,才無過於常人,行每乖于清議,徒以諛佞檢邪,亦覆冒膺起父,實砧風教,宜明白奏聞。除上所知識必用之人,取自聖裁,其餘人員,並遵舊制。」時不肖者多假借起複,以圖榮進,故有壬育之。

  甯國萬戶府言:「本府知事孫顯,父母俱沒,系遷轉之員,與軍官不同,理合丁憂。」

  監察禦史言:「切恐其餘管軍衙門首領官,亦有似此托為軍職,不得丁憂者,傷風敗俗,深為不便。宜遍行照會,如有違犯,斷罪降敘。」刑部議從之。

  至正初,監察禦史烏古孫良幀,以國俗父母死無憂制,又父死則妻從母,兄弟死則收其妻,上言:「綱常皆出於天,而不可變。議法之吏乃言國人不拘此例,諸國人各從本俗。是漢人、南人當守綱常,國人、諸國人不必守綱常也。名曰優之,實則陷之。外若尊之,內實侮之。推其本心,所以待國人者,不若漢人、南人之厚也。請下禮官、有司,及右科進士在朝者會議。自天子至於庶人,皆從禮制,以成列聖未遑之典,明萬世不易之道。」奏上,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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