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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課(3)


  凡吏員考滿授正九品:

  至元二十年,省准:「宮籍監系隨朝從五品,令史擬九十月正九品,例革人員,驗月日定奪,自行踏逐,降一等。」

  二十八年,省擬:「廉訪司所設人吏,擬選取書吏,止依按察司舊例,上名者依例貢部,下名轉補察院,貢補不盡人數,廉訪司月日為始理算,考滿者正九品敘,須令回避本司分治及元籍路分。」

  部議:「察院書吏出身,除見役人三十月,轉補不盡者,九十月出為從八品。察院書吏有闕,止于各道廉訪司書吏內選取,依上三十月轉部,九十月從八品。如非廉訪司書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轉部,補不盡者,九十月考滿,降一等,出為正九品。」

  三十年,省准:「行台察院書吏曆一考之上者,轉江南宣慰司令史、並內台察院書吏,於見役人內用之。若有用不盡人數,以九十月出為正九品。江南有闕,依內台察院書吏,于各道廉訪司書吏內進取,依例轉補。」

  大德四年,省擬:「各道廉訪司書吏。至元二十八年七月元定出身,上名貢部,下名轉補察院書吏。貢補不盡者,廉訪司為始理算月日,考滿正九品用。今議廉訪司先役書吏,曆九十月依已定出身,正九品注,任回,添一資升轉。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後充廉訪司人吏,九十月考滿,須曆提控案牘一任,於從九品內用。通事、譯史比依上例。

  察院書吏,至元二十八年十一月元定出身,于各道廉訪司書吏內選取,三十月轉部,九十月從八品內用。如非廉訪司書吏取充者,四十五月轉部。補用不盡者,九十月考滿,降一等,正九品用。今議先役書吏,九十月依已定出身遷用,任回,添一資升轉。大德元年三月七日為始創人役者,止依舊例轉部。

  行台察院書吏,至元三十年正月元定出身,于廉訪司書吏內選取,曆一考之上,轉補江志宣慰司令史,並內台察院書吏,用不盡者,九十月正九品,江南用。省議先役書吏,曆俸九十月,依已定出身,任回,添一資升轉。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始創入者,止依舊例,轉補江南宣慰司令史,北人貢內台察院。」

  凡吏員考滿除錢谷官、案牘、都吏目:

  至元十三年,吏劄部言:「各路司吏四十五以下,以次轉補按察司書吏。補不盡者,曆九十月,於都目內任用;六十月以上,於吏目內任用。」

  省議:「上都、大都路司吏,難同其餘路分出身,依按察司書吏遷用。」

  十四年,省准:「覆實司司史,俱授吏部劄付,如曆九十月,擬於中州都目內遷,若不滿考及六十月,於下州吏目內任用,有闕以相應人發充。」

  二十一年,省准:「諸色人匠總管府與少府監不同,又其餘相體管匠衙門人吏,俱未定擬出身,量擬比外路總管府司吏,考滿於都目內任用。」

  二十二年,省准:「大都等路都轉運使司令史。與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書史出身同。外路總管府司吏三名,貢舉儒吏二名,貢不盡,年四十五之上,考滿都目內任用。」

  二十三年,省准;「各路司吏、轉運司書吏,年四十五以上,曆俸六十月充史目,九十月充都目,餘有役過月日不用。奏差宜從行省斟酌月日,量於錢谷官內就便銓用。」

  省准:「覆實司系正五品,令史出身比交鈔提舉司司吏出身,九十月務使,六十月都監,六十月之下、四十五月之上都監添一界遷用,四十五月之下轉補運司令史。」

  部擬:「京畿漕運司司吏,轉補察院書吏,不盡,四十五以上,九十月依例於都目內任用。」

  二十四年,部議:「各道巡行勸農官書吏,于各路總管府上名司吏內選取,考滿於提控案牘內任用,奏差從大司農司進委。」

  省准:「諸司局人匠總管府令史,於都目內任用。」

  二十五年,省准:「大護國仁王寺、昭應宮財用規運總管府令譯史人等,比大都路總管府正三品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

  部議:「甘肅寧夏等處巡行勸農司系邊陲遠地,人吏依甘肅行省並河西隴北追提刑按察司,以二十二月准一考,六十五月為滿。」

  省准:「供膳司司吏,比覆實司司吏,九十月出身,於務使內任用。」

  二十六年,省准:「巡行勸農司書史,役過路司吏月日,三折二准算,通理九十月,於提控案牘內遷敘。

  尚書省右司郎中、管領大都等路打捕民匠等戶總管令史,比依諸司局人匠總管府令史例,九十月,於都目內任用。

  省准:「諸路寶鈔都提舉司司吏,有闕于諸路轉運司、漕運司上名司吏內選取,三十月充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已上轉提控案牘,充寺監令史者聽。諸路寶鈔提舉司同。」

  奏准:「大都路都總管府添設司吏一十名。委差五名。司吏六十月,於提控案牘內任用,委差於近上錢谷官內委用,有闕以有根腳請俸人補充,不及考清,不許無故替換。」

  二十七年,省准:「京畿都漕運司令史,九十月充提控案牘,年四十五之上,比依都提舉萬億庫司吏,願充寺監令者聽。」

  二十九年,部擬:「大都路令史四十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任回,減一資升轉,四十五以下、六十月之上進舉頁部,每歲一名。奏差六十月,酌中錢谷官內任用。」

  省准:「京畿都漕運司令史。依比諸路寶鈔提舉司司吏出身例。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之上、六十月之下都目,六十月之上提控案牘。」

  三十年,省准:「提舉八作司系正六品,司吏四十五月之上吏目,六十月之上都目。」

  元貞元年,省准:「大都等路都轉運司令史,九十月提控案牘。」

  大德三年,省准:「諸路寶鈔提舉司、都提舉萬億四庫司吏,九十月提控案牘內任用,如六十月之上,自願告敘者,於都目內遷除,有闕于平准行用庫攢典內挨次轉補。」

  省准:「寶鈔總庫司、提舉富甯庫司俱系從五品,其司吏九十月,都目內任用。加六十月之上,自願告敘,於吏目內遷除。有闕須於在京五品衙門及左右巡院、大興、宛平二縣,及諸州司吏並籍記各部典吏內選。」省准:「提舉左右八作司吏,九十月都目內任用,六十月之上,自願告敘,於吏目內遷除。有闕于在都諸倉攢典內選補。

  京畿都漕運使司令史,六十月之上,於提控案牘內用,遇闕于路府諸州並在京五品等衙門上名司吏內選。

  大都路司吏改為令史,六十月之上,年及四十五以下,部貢不過二名,十四五以上,六十月提控案牘內遷用,任回減資升轉。大都路都總管府令史,依舊六十月,於提控案牘內遷敘,不須減資,有闕於府州兵馬司、左右巡院、大興、宛平二縣上名司吏內選補。」

  大德五年,省准:「河東宣慰使司軍儲所司吏、譯史,九十月為滿,譯史由翰林院發補,司史由州縣司吏取充,與各路總管府譯吏、司史一體升轉,自用譯史,別無定奪,司吏除酌中錢谷官,委差近下錢谷官。」

  七年,部擬:「濟南、菜蕪等處鐵冶都提舉司及廣平、彰德符處鐵冶都提舉司秩四品,司吏九十月比散府上州例。升吏目。蒙古必闍赤擬酌中錢谷官,奏差近下谷錢官,典吏三考,轉本司奏差。」

  省准;「陝西省敘川等處諸部蠻夷宣撫司正三品,其令譯史考滿,比各路司史人等一體遷用奏差,行省定奪。」

  九年,宣慰司大同等處屯儲軍民總管萬戶府從三品。司吏、譯史、委差人等,九十月為滿,司吏除中錢谷官,委差近下錢谷官。

  大德十年,省准:「諸路吏六十月,須曆五萬石之上倉官一界,升吏目,一考升都目,一考升中州案牘或錢谷官,通理九十月入流。五萬石之下倉官一界,升吏目,兩考都目,一考依上升轉。補不盡路吏,九十月升吏目,兩考升都目,依上流轉,如非州縣司吏轉補者,役過月日,別無定奪。」

  凡通事、譯史考滿遷敘:

  至元二年,部擬:「雲南行省極邊重地,令譯史等人員,擬二十月為一考,曆六十月。准考滿敘用。」

  九年,省准:「省部台院所設知印人等。所請俸給,元擬出身,俱在勾當官之上,既將勾當官升作從八品,其各部知印考滿,亦合升正八品,據例減知印除有前資人員,驗前資定奪,無前資者,各驗實曆月日,定擬遷敘。」

  二十年,各道按察司奏差、通事、譯史,奏差已有定例,通事九十月考滿,擬同譯史一體遷敘。

  部議;「行省、行台、行院五品以下官員並首領官,亦合比依台院例,一考升一等任用。據行省人吏比同台院人吏出身,已有定例,行院、行台令史、譯史、通事、宣使人等,九十月滿考,元系都省台院發及應補者,擬降台院一等定奪。」部擬:「甘肅行省令譯史、通事、宣使人等,量擬以六十五月遷敘,若系都省發去人員,如部議,處用者仍舊例。」

  二十一年,部議:「四川行省人吏,比甘肅行省所曆月日,一體遷除。」

  二十三年,部擬:「福建、兩廣行省令譯史、通事、宣使人等,擬曆六十月同考滿,止於江南遷用,若行省諮保福建、兩廣必用人員,于資品上升一等。」

  二十四年,部議:「行省、行台、行院令史,九十月考滿,若系都省台院發去腹裡相應人員,行省令史同台院令史出身,行台、行省降台院一等,俱於腹裡遷用,自用者遞降一等,止於江南任用。」

  二十七年,省議:「中書省蒙古必闍赤俱系正從五品遷除,今蒙古字教授擬比儒學教授例高一等,其必闍赤擬高省掾一等,內外諸衙門蒙古譯史,一體升等遷敘。」

  二十八年,部擬:「諸路寶鈔都提舉司蒙古必闍赤,三十月吏目,四十五月都目,六十月提控案牘,役過月日,擬於巡檢內敘用。奏差九十月,近上錢谷官,六十月,酌中錢谷官內任用。

  翰林院寫聖旨必闍赤,比依都省蒙古必闍赤內管宣敕者,八月算十月遷轉正六品。」部議:「寫聖旨必闍赤比依管宣敕蒙古必闍赤一體,亦合八折十准算月日外據出身已有定例。

  崇禮司令譯史、知印,省部發補者,考滿出為正七品。自用者降一等。宣使省部發去者,考滿出為正八品,自用者降一等。各道廉訪司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擬合一體考滿正九。奏差考滿,依通事、譯史降二等量擬,於省劄錢谷官並巡檢內任用。」

  三十年,省准:「將作院令譯史人等,由省都選發者,考滿正七品遷敘,自用者止從本衙門定奪。

  大都路蒙古必闍赤若系例後入役人員,擬六十月於巡檢內選用,回任減一資升轉。」

  大德三年。省議:「各路譯史如系翰林院選發人員,九十月考滿。除蒙古人依准所擬外。其餘色目、漢人先曆務使一界,升提控一界,於巡檢內遷用。」

  省議:「大都運司通事比依本司令史,滿考者於巡檢內在用。」

  四年,省准:「雲南諸路廉訪司寸白通事、譯史出身,比依書吏出身,九十月為滿,曆巡檢一任,轉升從九品,雲離地面遷用。」

  七年,宣慰司奏差,除應例補者,一百二十月考滿,依例自行保舉者降等,任回,添資定奪任用。

  廉訪司通事、譯史,大德元年三月七日已後創入補者,九十月曆巡檢一任,轉從九,如書吏役九十月,充巡檢者聽。如違不准。

  各路譯史,如系各道提舉學校官選發腹裡各鉻譯史,九十月考滿,先曆務使一界升提領,再曆一界充巡檢,三考從九,違者雖曆月日,不准。會同館蒙古必闍赤,九十月務提領內遷用。十年,省准:「中政院寫懿旨必闍赤,依寫聖旨必闍赤一體出身。」

  八番順元、海北海南宣慰司都元帥府極邊重地令譯史人等,考滿依兩廣、福建例,於江南遷用。」

  延祐六年,省准:「各路通事、譯史出身定例:一,各路通事考滿除充錢谷官,三界比同路譯史,考滿一體升轉。一,運司蒙古譯史,如系翰林院發補,九十月為滿,比各路譯史減一界升轉。回回書吏,依漢人書吏舊例出身,一體定奪。一,各路財斌總管府譯史,如系翰林院所發,考滿與運司譯史一體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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