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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祐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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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正月,丁亥,以中書右丞劉正為平章政事。 帝初政風動天下,正與諸老臣陳贊之力居多,累乞致仕,不許,遂有是命。時議經理河南、淮、浙、江西民田,增茶、鹽課額。正極言不可。弗從。歲大旱,野無麥穀,種不入土,台臣言燮理非其人,奸邪蒙蔽,民多冤抑,感傷和氣所致,詔會議。平章李孟曰:「燮理之責,儒臣獨孟一人,請避賢路。」平章呼圖布鼎曰:「台臣不能明察奸邪,臧否時政,可還詰之。」正言:「台省一體,當同心獻替,擇善而行,豈容分異耶!」竟如乎圖布鼎言。 庚子,敕各省平章為首者及漢人省臣一員,專意訪求遺逸,先以名聞,而後致之。 以江浙行省左丞高昉為中書參知政事。 丁未,詔改元延祐。 庚戌,中書省臣圖古勒等以災變乞罷,不允。 二月,戊辰,大寧路地震。 中書省言:「比奉詔,漢人參政宜用儒者。侍御史趙世延其人也。」帝曰:「世延誠可用,然永古特氏非漢人,其署宜居右。」甲戌,拜世延參知政事。 壬午,以哈克繖為中書右丞相,與平章李孟監修國史。以揭傒斯為國史編修官。傒斯,富州人,程钜夫、盧摯先後為湖南憲長,鹹器重之。至是以钜夫薦充編修官。李孟讀其所撰《功臣列傳》歎曰:「是書方可名史筆。若他人所為,直謄吏牘耳。」 癸未,以參知政事高昉為集賢學士。 三月,戊戌,真定、保定、河間民饑,給糧兩月。 癸卯,暹羅入貢。 乙巳,以僧人作佛事,擅釋獄囚,命中書審察。 戊寅,帝如上都。 巳酉,敕:「奸民宮其子為閹宦,謀避徭役者,罪之。」 辛亥,命參知政事趙世延納領國子學。 癸醜,中書平章察罕致仕。 察罕暮年居德安白雲山別墅,以白雲自號。嘗入見,帝目逆之曰:「白雲先生來也!初以病請告,暨還朝,與李孟入謝,帝曰:「白雲病癒耶?」頓首對曰:「荷陛下哀矜,放歸田裡,不覺沉屙去體耳。」帝顧李孟曰:「知止不辱,今見其人。」察罕天性孝友,田宅在河中者,悉分與諸昆弟,昆弟貧來歸者,複分與田宅;奴婢縱放為民者甚眾。既致仕,優遊八年,以壽終。 晉甯民侯喜兒昆弟五人,並坐法當死,帝歎曰:「一家不幸而有是事,其擇情輕者一人杖之,俾養父母,毋絕其祀。」 閏月,甲寅朔,敕減樞密知院冗員。 辛酉,罷咒僧月給俸。 遣人視大都至上都駐蹕之地,有侵民田者,計畝給直。 丁醜,畿內饑,賑之。濟甯等路隕霜殺桑果禾苗,歸州饑,出粟平糶。 馬八兒國來貢。 夏,四月,甲申朔,大寧路地震,有聲如雷。 己酉,以特們德爾錄軍國重事,監修國史。 右丞相哈克繖言:「臣非世勳族姓,幸逢陛下為宰相,如丞相特們德爾練達政體,且嘗監修國史,請授之印,俾領翰林,國史院,軍國重事,悉令議之。」帝然其言,令啟皇太后,與之印。 敕:「郡縣官勤職者加賜幣帛。」 立回回國子監。 帝以《資治通鑒》載前代興亡治亂,命集賢學士呼圖嚕都爾密實及李孟擇其切要者譯寫以進。 五月,丁卯,賜李孟孝感縣地二十八頃。 禁諸王支屬徑取分地租賦以擾民。 敕嶺北行省瘞陳沒遺骸。 戊寅,京兆為故儒臣許衡立魯齋書院,降璽書旌之。 武陵縣霖雨,水溢,溺死居民,漂沒廬舍禾稼;膚施縣大風雹,損禾並傷畜。 六月,戊子,敕:「內侍今後止授中官,勿畀文階。」 置雲南行省儒學提舉司。 甲辰,敕:「諸王、戚裡入覲者,宜趁夏時芻牧至上都,勿輒入京師,有事遣使奏稟。」 賑衡州等路饑。 秋,七月,庚午,命中書省議複封贈。 賜晉王伊蘇特穆爾部鈔千錠。 詔開下蕃市舶之禁。 乙亥,會福院越制奏旨除官。敕:「自今舉人,聽中書可否以聞。」 渾河堤決,淹沒民田,發廩賑之。 八月,戊了,帝至自上都。 癸卯,升太常寺為太常禮儀院,秩正二品。 丁未,冀寧、汴梁及武安、涉縣地震,懷官民廬舍,死者三百餘人。 河南行省言:「黃河涸露,舊水泊汙池,多為勢家所據,驟遇泛溢,水無所歸,遂致為害。由此觀之,非河犯人,人自犯之耳。擬差和水利都水監官與行省廉訪司同相視,可以疏辟堤障,未及泛溢,先加修治,用力少而成功多。又,汴梁路睢州諸處,決破河口數十,內開封縣小黃村計會月堤一道,都水分監修築障水堤堰,所擬不一,宜委官按驗,從長講議。」於是命太常丞郭奉政、前都水監丞邊承務、都水監卿多爾濟等、上自河陰,下至陳州,與該州縣官沿河相視。開封縣小黃村河口,測量比舊淺減六尺,陳留、通許、太康舊有蒲葦之地,後因閉塞西河、塔河諸水口,以便種蒔,故他處連年潰決。 各官議以為:「治水之道,惟當順其性之自然。大河東北入海,歷年既久,遷徙不常,每歲泛溢,兩岸時有沖決,強為閉塞,正及農忙,科椿梢,發丁夫,動至數萬,所費不可勝計。郡縣嗷嗷,民不聊生。蓋黃河善遷徙,惟宜順下疏泄。今相視上自河陰、下抵歸德,經夏水漲,甚于常年,以小黃口分泄之故,並無沖決,此其明驗也。陳州最為低窪,瀕河之地,今歲麥禾未收,民饑特甚,欲為拯救,奈下流無可疏之處。若將小黃村河口閉塞,必移患鄰郡,決上流南岸,則汴梁被害,決下流北岸,則山東可憂,勢難兩全,當遺小就大。如免陳村差稅,賑其饑民,陳留、通許、太康縣被災之家,依例取勘賑恤。其小黃村河口,仍就通流外,當修築月堤並障水堤。」於是以汴梁路所轄州縣河提,或已修治及當疏通與補築者,條列奏上,不果行。 九月,己巳,複以特們德爾為中書右丞相,哈克繖為左丞相。 特們德爾言:「比聞近侍隔越奏旨者眾,倘非禁止,致治實難。請敕諸司,自今中書政務,毋輒干預。又,往時富民往諸蕃商販,率獲厚利,商者益眾,中國物輕,蕃貨反重。今請以江浙右丞曹立領其事,發舟十綱,給牒以往,歸則徵稅如制,私往者沒其貨。又,經用不給,苟不預為規畫,必至愆誤。臣等集諸老議,皆謂動鈔本則鈔法愈虛,加賦稅則毒流黎庶,增課額則比國初已倍五十矣;唯預買山東、河間運司來歲鹽引及各冶鐵貨,庶可以足今歲之用。又,江南田糧,往歲雖嘗經理,多未核實,可始自江浙以及江東、西,宜先事嚴限格,信罪賞,令田主手實頃畝狀入官,諸王、駙馬、學校、寺觀亦令如之。仍禁私匿民田,貴戚勢家毋得沮撓。請敕台臣協為以成,則國用足矣。」 罷陝西諸道行禦史台。 冬,十月,乙未,敕:「吏人轉官,止從七品,在選者降等注授。」 申飭內侍及諸司隔越中書奏請之禁,及下蕃商販給牒徵稅,遣官括淮民所佃閒田不輸稅者,從特們德爾請也。 庚戌,監察禦史言:「請命樞密院設法教練士卒,應軍官襲職者,試以武事而後任之。」制可。 十一月,壬子,升司天臺為司天監。秩正三品,賜銀印。 戊辰,以通政院使蕭拜珠為中書右丞。 癸酉,敕:「吏人賊行者黥其面。」 大寧路地震,有聲如雷。 戊寅,特們德爾言:「比者僚屬及六部諸臣,皆晚至早退,政務廢弛。今後有如此者,視其輕重杖責之。臣或自惰,亦令諸人陳奏。」帝曰:「如更不悛,即罷不敘。」 以前中書右丞相圖呼魯知樞密院事。 詔檢核浙西、江東、江西田稅。章律言:「經理之法,世祖已行,但其間多欺蔽。」遂遣章律等往三省行之,限民四十日以所有田自實於官。期限猝迫,貪刻用事,富民黠吏,並緣為奸。樞密副使吳元珪言:「江南之平,幾四十年,戶有定籍,田有定畝,今經理之法,務以增多為能,加之有司頭會箕斂,元元困苦日甚,臣恐變生不測,非國之福。」帝曰:「凡爾軍士之田,悉遵舊制。」時有司以峻法相繩,民多虛報以塞命。其後田稅無所於征,民多逃竄流移者。汴梁路總管達哈言其弊於朝,由是省民間虛糧二十二萬。 十二月,辛卯,禁諸王、駙馬、權勢之人增價鬻鹽。 壬辰,定官民車服制度。帝以市人靡麗相尚,僣禮費財,命中書省定其等第;惟蒙古及集賽諸色人不禁,然亦不許服龍鳳文。 己亥,敕中書省定議孔子五十三代孫當襲封衍聖公者以名聞。及元明善為禮部尚書,正孔氏宗法,以宣聖五十四代孫思晦當襲封衍聖公,奏上,帝親取孔氏譜牒按之,曰:』以嫡應襲封者,思晦也。複奚疑!」特授中議大夫,襲封衍聖公,月俸百緡,加至五百緡。 庚子,遣官浚揚州、淮安等處運河。 以翰林學士承旨李孟複為中書平章政事。 孟宇量弘朗,材略過人,三入中書,民間利害知無不言,引古證今,務歸至當;士無貴賤,苟有賢者,不進不止。朝廷賴之。 乙巳,敕經界諸衛屯田。 是歲,複以齊履謙為國子司業。 履謙酌舊制,立升齋積分之法,每季考其學行,以次第升。既升上齋,又必逾再歲始與私試,詞理俱優者一分,詞平理優者為半分,歲終積至八分者為高等。禮部、集賢歲選六人以貢,三年不通一經者,黜之。帝從其議,自是人人勵志,多文學之士。 特們德爾專政,一日,召刑曹官屬問曰:「西僧訟某之罪,何以久弗治?」眾莫敢對。刑部侍郎曹伯啟從容言曰:「事在赦前。」竟莫能奪其議。宛平尹盜官錢,特們德爾欲並誅守者,伯戶執不可,杖遣之。伯啟,碭山人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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