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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德八年


  春,正月,己未,以災異故,詔天下恤民隱,省刑罰。平陽、太原免差稅三年;江南佃戶租太重,以十分為率減二分,永為定例;仍弛出場、河泊之禁,聽民採捕。

  庚申,以雲南順元同知宣撫事宋阿重,生獲其叔隆濟來獻,升其官,賜衣一襲。

  癸亥,禁錮朱清、張瑄族屬。

  丙寅,以禦史中丞、太僕卿塔斯布哈為中書右丞,江南行台中丞趙仁榮為中書參知政事。

  陳天祥自被召還京,至是且一歲,未嘗得見帝,輸忠無地,常鬱鬱不自釋,遂移疾謝去。至通州,中書遣使追留,不還。帝聞之,賜鈔給傳,天祥辭所賜鈔而行。

  升教坊司三品。

  辛巳,詔諸王、駙馬往遼東捕海東鶻者,毋給驛。

  自滎澤至睢州,築河防十有八所,給其夫鈔人十貫。

  是月,平陽地震不止,已修民屋複壞。皇后召平章政事阿錫葉問曰:「災異如此,殆下民所致耶?」阿錫葉曰:「天地示警,民何與焉!」

  禦史中丞何瑋疏言地震咎在大臣,於是右丞洪君祥等俱罷。

  命大都留守鄭制宜赴平陽存恤。制宜懼緩不及事,晝夜兼行,至則親人裡巷,撫瘡痍,給粟帛,存者賴之。

  二月,丙戌,增置國子生二百員,遴宿衛大臣子孫充之。

  甲午,詔父子兄弟有才者,許並居風憲。

  徙江東建康道廉訪司治于甯國,其建康路簿書,命監察禦史鉤考。

  甲辰,翰林學士承旨薩裡曼進金書《世祖實錄節文》、《漢字實錄》。

  減宿衛繁冗者。

  丙午,帝如上都。

  敕:「軍人奸盜詐偽,悉歸有司。」

  平章政事、商議樞密院事李庭薨,追封益國公,諡武毅。

  湖廣行省平章政事劉國傑久行邊,患瘴,自入覲還鎮,疾篤。僚屬問之,國傑曰:「交賊不臣,若病幸小愈,得滅此賊,死無憾矣。」問以家事,不言。卒年七十二。

  國傑善推誠,得士心,故所至立功。性雄猛,視死如歸,嘗語人曰:「吾為國宣力,雖身棄草野不恨,何必馬革裹屍還葬哉!」訃聞,贈齊國公,諡武宣。

  三月,丁巳,詔:「軍民官已除,以地遠官卑不赴者,奪其官不敘;軍官擅離所部者,悉遣還翼,違者論如律;軍人不告所部私歸者,杖而還之。」

  乙丑,彗星滅。自去歲十二月庚戌始見,約盈尺,在室十一度,入紫微垣,至是滅,凡七十四日。

  戊辰,中書左丞尚文以疾辭,不允。

  詔:「諸王、駙馬所分郡邑,達嚕噶齊惟用蒙古人,三年依例遷代;其漢人、女真、契丹名為蒙古者,皆罷之。」

  敕:「軍民逃奴,有獲者即付其主;主在它所者,赴所在官司給之,仍追逃奴鈔充獲者賞;逃及誘匿者,論罪有差。」

  詔:「諸路牧羊及百,至三十者官取其一,不及數者勿取。」

  中書省言:「自內降旨除官者,果為近侍宿衛,踐履年深,依已除敘;嘗宿衛未官者,視散官敘。始曆一考,准為初階;無資濫進,降官二級。官高者,量降各位下;再任者,從所隸用;三任之上,聽入常調。蒙古人不在此限。」從之。

  庚辰,命凡為衙兵者,皆半隸屯田,仍諭各衛屯官及屯田者以勤惰為賞罰。

  灤城、濟陽等縣隕霜殺桑。

  夏,四月,丙戌,置千戶所戍定海,以防歲至倭船。

  命僧、道為商者輸稅。

  甲午,詔:「諸王、駙馬進捕鷹鷂,皆有定戶,自今非鷹師而乘傳冒進者,罪之。」

  丁未,以國子生分教於上都。

  集賢學士兼國子祭酒耶律有尚,以葬父還鄉,已而朝廷思用老儒,以安車召之。累辭,不允,複起為昭文館大學士兼國子祭酒。有尚前後五居國學,其教法一遵許衡之舊,而勤謹有加。諸生知趨正學,尊經術,尚躬行;宗仰有尚,猶舊時之宗仰許衡也。

  五月,壬子朔,日有食之。

  壬申,中書省言:「吳江、松江,實海口故道,潮水久淤,凡湮塞良田百有餘裡,況海運亦由是而出,宜於租戶役萬五千人浚治,歲免租人十五石,仍設行都水監以董其程。」從之。

  罷福建都轉運鹽使司,以其歲課並隸宣慰司。

  庚辰,以去歲平陽、太原地震,宮觀攤圮者千四百餘區,道士死傷者千餘人,命賑恤之。

  是月,蔚州之靈仙,太原之陽曲,隆興之天城、懷安,大同之白登大風,雨雹;開封之祥符、太康、陽武,衛輝之獲嘉,河溢。

  涇水暴漲,毀堰塞渠,陝西行省命屯田府總管瓜勒佳巴延特穆爾及涇陽尹王琚疏導之。

  六月,丁酉,汝甯妖人李曹驢等妄言得天書惑眾,事覺,伏誅。

  是月,翰林學士致仕王惲卒。惲有材幹,操履端方,好學,善屬文,居官數進讜言。贈翰林學士承旨,追封太原郡公,諡文定。

  秋,七月,辛酉,罷江淮等處財賦總管府。

  癸酉,以順德、恩州去歲霖雨,免其民租。

  八月,太原之交城、陽曲、管州、嵐州,大同之懷仁,雨雹、隕霜殺禾;杭州火,發粟賑之。以大名、高唐去歲霖雨,免其田稅。

  九月,癸醜,帝至自上都。

  庚申,巴延、梁德珪並複為中書平章政事,巴特瑪琳沁複為中書右丞,密勒和卓複為中書參知政事;以江浙行省平章阿爾為中書平章政事。庚午,禦史杜肯構等言:「巴延等樹黨受賕,謫戍遠方,道路相慶。方經數月,遽聞召複相位,又與原鞫之人列坐朝堂。天下之人,目巴延、梁德珪、巴特瑪琳沁為三凶,三凶不誅,無以謝天下;又況密勒和卓、阿爾等,與之同惡相濟,濁亂朝綱,是以此年災異屢見。雖朝廷存恤之詔屢頒,而禍亂之源未塞,上失其政,民受其殃。請將群凶或斥或誅,明正其罪。」禦史中丞何瑋亦以為言。前後章數十上,皆不報。

  梁德珪自湖廣複入見,帝問:「卿安在?」德珪涕泣不能語。賜酒饌,使往拜其母。因以氣疾乞骸骨,旋卒。

  癸酉,潮州颶風起,海溢,漂民廬舍,溺死者眾,給被災戶糧兩月。

  冬,十月,辛卯,有事於太廟。

  辛巳,以宣徽使、大都護長壽為中書右丞,陝西行省右丞托歡為中書參知政事。

  丁亥,安南遣使人貢。

  詔諸王、駙馬毋乘驛以獵。

  庚寅,封皇侄哈尚為懷甯王,賜金印,仍割瑞州戶六萬五千隸之。

  十一月,壬子,詔:「內郡、江南人凡為盜黥三次者,謫戍遼陽;諸色人及高麗二次,免黥,謫戍湖廣。盜禁禦馬者,初犯謫戍,再犯者死。」

  詔問弭災之道,商議中書省事張孔孫條對八事,其略曰:「蠻夷諸國,不可窮兵遠討;濫官放譴,不可複加任用;賞善罰惡,不可數賜赦宥,獻鬻寶貨,不可不為禁絕;供佛無益,不可虛費財用;上下豪侈,不可不從儉約;官冗吏繁,不可不為裁減;太廟神主,不可不備祭饗。」帝嘉納之,賜以鈔。

  丁卯,複免僧人租。

  壬申,詔:「凡僧奸盜殺人者,聽有司專決。」

  十二月,庚子,複立益都淘金總管府。

  始定國子生,蒙古、色目、漢人三歲各貢一人。

  召程文海為翰林學士、商議中書省事。

  雲南行省平章政事伊蘇岱爾上言:「所領雲南,地居徼外,曆世所不能臣。世祖皇帝天戈一麾,無思不服,今其民衣被皇庥,同于方夏,點蒼山舊嘗駐蹕,請紀聖功,刻石其上,使臣民瞻仰。」帝命程文海撰文,勒碑雲南」。

  中書右司郎中伊赫特雅爾鼎嘗與同列共議獄,有異其說者,伊赫特雅爾鼎曰;「公等讀律,苟不變通以知事宜,譬之醫者,雖熟于方論,而不能切脈用藥,于疾痛奚益哉!」是歲肆赦,廷議,官吏因事受賕者不預。伊赫特雅爾鼎曰:「不可。恩如雨露,萬物均被,贓吏固可疾,比之盜賊則有間矣。宥盜而不宥吏,何耶?」刑部嘗有獄事上讞,既論決,已而丞相知其失,以譴右司主者。伊赫特雅爾鼎初未嘗署其案,因取成案閱之,竊置其名於下。或謂之曰:「茲獄之失,公實不與,丞相方譴怒,而公反追署其案,何也?」伊赫特雅爾鼎曰:「吾偶不署此案耳,豈有與諸君同事而獨倖免哉!」丞相聞而賢之,同列因以獲免。伊赫特雅爾鼎,回回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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