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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熙七年(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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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七月,癸醜,詔:「二廣帥臣、監司,察所部守臣臧否以聞。」 壬申,移廣西提刑司于郁林州。 甲戌,杜民表乞罷總領漕司營運,帝曰:「朕欲罷此久矣。內外諸軍,添給累重之人,每歲不過三十餘萬緡,別作措置支給。」於是詔:「兩淮、湖廣、四川總領所,兩浙、四川轉運司營運並罷。」 是月,以旱,決系囚,分命群臣禱雨於山川。金地亦旱。 八月,甲申,以禱雨未應,詔職事官以上各實封言事。是夕,雨。 校書郎羅點上封事言:「今時奸諛日甚,議論凡陋。無所可否,則曰得體;與時浮沈,則曰有量;眾皆默,己獨言,則曰沽名;眾皆濁,己獨清,則曰立異。此風不革,陛下雖欲大有為於天下,未見其可也。自旱為虐,陛下禱群祀,赦有罪,曾不足以感動天心;及朝求讜言,夕得甘雨,天心所示,昭然不誣。獨不知陛下之求言,果欲用之否乎?如欲用之,則願以所上封事反核詳熟,當者審而後行,疑者諮而後決,如此,則治象日著而亂萌自消矣。」 初,求言之詔將下,宰相謂此詔一下,州縣必乞賑濟,何以應之,約周必大同奏止其事,必大曰:「上欲通下情,而吾儕阻隔之,何以塞公論!」乃止。 梁李銜乞宮觀,帝曰:「此人不正,近嘗貽書內侍,啖之以利,內侍以其書繳。」趙雄曰:「執禦之官,皆知清白,不敢徇私,化行之效也。」 辛巳,金主秋獵。 己醜,臣僚言沿邊人盜販解鹽,私入川界侵射鹽利,詔興州、光元府都統司,開具禁止事件以聞。既而吳挺言已立賞錢,出榜行下沿邊屯戍統兵官,嚴行緝捕,從之。 辛卯,臣僚言:「執政、台諫之臣,身居要地而子孫從仕遠方,監司、郡守趨承從風而靡于四方,觀瞻所損甚大。請今後見任執政、台諫子孫,並與祠廟差遣,特許理為考任。」從之。 己亥,帝謂輔臣曰:「漕河猶未通行,聞平江府月供闕米,皆雇夫陸運,當此秋旱,深恐勞民。可權于百司內支供,雖糙無害,它時水生,卻令並輸。」 甲辰,五部落犯黎州,左軍統領王去惡拒卻之。折知常重賂蠻帥,使之納款。 庚寅,端明殿學士致仕黃中卒,諡簡肅。中病革,遺表猶以山陵欽宗梓宮為言,以人主之權不可假之左右為戒。 置湖南飛虎軍,帥臣辛棄疾所創也;尋詔撥隸步軍司,遇盜賊竊發,專聽帥臣節制,仍以一千五百人為額。 九月,壬戌,金主還都。 癸亥,詔:「每日常朝,可同後殿之儀,不必稱丞相名。」趙雄辭曰:「君前臣名,禮也,臣豈敢當此!」帝曰:「蘇洵嘗論此,謂名呼而進退之,非體貌大臣。丞相不須多辭。」續又詔:「除朝賀並人使在庭依議,其餘並免宣名;內樞密使日參,如遇押班,亦免宣名。」 丙寅,詔:「知縣成資,始聽監司薦舉。」 壬申,禁諸路遏糴。 詔:「印會子百萬緡,均給江、浙,代納旱傷州縣月樁錢。」是歲,二浙、江東、西、湖北、淮西傷旱,檢放並賑濟,計合二百萬緡斛。 先是帝諭宰執曰:「近來會子與見錢等。」趙雄等曰:「曩時會子輕矣。聖慮深遠,不復增印,民間艱得之,自然貴重。又緣金銀有稅錢,費攜帶,民間尤以會子為便,卻重于見錢也。」帝曰:「朕若不愛惜會子,散出過多,豈能如今日之重耶!」 冬,十月,庚辰朔,金詔:「西北路招討司,每進馬馱鷹鶻等,輒率斂部內,自是並罷之。」 壬午,金主謂宰臣曰:「山後之地,皆為親王、公主權勢之家所占,轉輸於民,皆由卿等察之不審。朕亦知察問細微非人君之體,以卿等殊不用心,故時或察問;卿等當盡心勤事,無令朕之煩勞也。」 明州觀察使張說卒。擬贈承宣使,與恩澤。帝曰:「前日給事陳峴駁其致仕轉官,今得毋再致人言乎?」趙雄言:「朝廷行事,與台諫不同。朝廷須稍從寬,台諫當截然守法,不可放過,乃為稱職。」帝以為然。 乙未,胡元質言黎州五部落蠻納降。趙雄等曰:「昨降旨諭,以彼如未屈伏,毋汲汲市馬,使權常在我,自無能為,所謂明見萬里。」帝曰:「蠻人欲進馬三百匹並獻珊瑚等乞盟。朕已令密院發金字牌卻其獻,止許其互市。」 戊戌,金主謂宰臣曰:「凡人在下位,欲冀升進,勉為公廉,賢不肖何由知之!及其通顯,觀其施為,方見本心。如招討澤恬,初任定州同知,繼為都司,所至皆有清名,及為招討,即不能固守。人心險於山川,誠難知也。」 壬寅,金主謂宰臣曰:「近讀《資治通鑒》,編次累代廢興,甚有鑒戒。司馬光用心如此,古之良史,何以過也!」 甲辰,金以殿前都點檢表為御史大夫。 十一月,丁巳,金右丞伊喇道乞致仕,金主曰:「卿通習法令、政事,雖逾六十,心力未衰,未可退也。」乃除南京留守。 己未,知隆興府張子顏言:「曩乾道之旱,江西安撫龔茂良有請,欲明諭州縣,于賑濟畢日按籍比較,稽其登耗而為守令賞罰,以此流移者少。今歲旱傷,欲乞許臣依茂良所請以議守令賞罰。」從之。 癸亥,黎州戍軍伍進等作亂,折知常遁去。王去惡誘進等,誅之。 壬申,知南康軍朱熹,請將今年苗米除檢放外,有合納苗米九千九百石,撥充軍糧,帝曰:「南康旱傷,已撥米賑濟矣。可更依所請。」趙雄曰:「聖德簡儉,惟利百姓,則不惜內帑。」帝曰:「向來於內帑無妄用,上以奉二親,下以犒軍而已。」 癸酉,金以御史大夫襄為右丞。 乙亥,金主謂宰臣曰:「郡守選人,資考雖未及,廉能者則升用之,以勵其餘。」 十二月,辛巳,金主謂宰臣曰:「岐國用人,但一言合意,便升用之,一言之失,便責罰之。凡人言辭,一得一失,賢者不免。自古用人,鹹試以事,若止於奏對之間,安能知人賢否!朕取人,為眾與者用,不以獨見為是。」 庚寅,趙雄等上《神宗、哲宗、徽宗、欽宗四朝國史志》。 壬辰,以四川制置使胡元質不備蕃部,以致猖獗,奪四官,罷之。 丙申,嗣濮王士輵薨。 戊戌,以新除成都府路提點刑獄祿東之權四川制置使,應黎州邊事,隨宜措置。 己亥,金河決衛州及延津京東埽,瀰漫至於歸德府。詔南北兩岸增築堤,以捍湍怒。 癸卯,金授衍聖公孔總曲阜令,封爵如故。 是月,戶部郎趙師言:「紹興以來,賦入綱目浸多,中間雖將頭子等窠名五十二項併入經總制起發,造帳供申,其後複添坊場寬剩、增添淨利等窠名錢一十三項,又皆隨事分隸戶部五司;其為賦財則一,而所隸者五,莫相參照。乞于本部置總計司,以五司所隸錢物並歸一處。」趙雄等尋請戶部置總計轄司,帝曰:「五司分治而長貳總之,既有催轄司,若更立總計司,徒重複,無益也。」 是歲,江、浙、淮西、湖北旱,蠲租,發廩貸給;趣州縣決獄,募富民賑濟補民;故歲雖凶,民無流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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