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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祐五年(2)


  秋,七月,乙巳,詔:「荊湖北路民因災傷,所貸常平倉米免償。」

  己酉,詔曰:「朕思得賢才,故開薦舉之路,虛心納用。而比年以來,率多繆濫,或人才庸下而褒引乖實,或宿負醜愆而亟請湔洗,或職任疏遠而推授過重,考其心跡,非衒鬻崇私,何以臻此!自今所舉非其人者,其令禦史台彈奏,當置於法。見任監司以上,毋得論薦。」

  准布大王率諸部長獻馬駝於遼。

  庚戌,帝謂輔臣曰:「頃聞諸州軍常于夏秋之際,先奏時雨沾足,田稼登茂;後或災傷,遂不敢奏,致使民稅不得蠲除,甚非長吏愛民之意,宜申飭之。」

  戊午,詔太常定諡毋溢美。

  庚申,以莊宅副使開封趙滋權並代鈐轄。初,滋授定州路駐泊都監,常因給軍食,同列言粟不善,滋叱之曰:「爾欲以是怒眾邪!使眾有一言,當先斬爾以徇!」韓琦聞而壯之,以為真將相材。滋有是命,從琦所奏也。

  遼主如黑嶺。

  閏月,戊辰朔,詔內侍省:「自今內侍供奉官至黃門,以一百八十人為額。」

  詔:「廣南經蠻寇所踐而民逃未複者,限一年複業,仍免兩歲催科及蠲其徭役三年。」從體理安撫周沆所奏也。先是民避賊,多棄田裡遠去;吏以常法,滿半載不還,聽它人占佃。沆曰:「是豈可與凶年逃租役者同科?」乃奏延期一年,已占佃仍舊還之,貧者官貸以種糧。初,帝詔沆:「廣南地惡,非賊所至處不必往。」沆曰:「遠民新羅荼毒,當布宣天子德澤。」遂遍行州縣。

  庚午,烏庫貢於遼。

  辛未,徙知青州文彥博知秦州,知秦州張智知青州。時方城古渭州,日議不合故也。禦史中丞孫抃言:「朝廷昨者築城境外,眾蕃之心已皆不安。今又特命舊相臨邊,事異常例,是必轉增疑慮,或生它變。聞知永興軍晏殊秩將滿,不若遣鎮關中,兼制秦鳳事宜,庶蕃部不至驚擾,在於國體,實為至便。」

  壬申,戶部侍郎、平章事龐籍罷,以本官知鄆州。

  初,齊州學究皇甫淵獲賊,法當得賞錢,淵上書願易一官。道士趙清貺者,籍甥也,紿為淵白籍,而與堂吏共受淵賂。淵數詣待漏院自言,籍乃勒淵歸齊州。有小吏告清貺等受賂事,籍即捕送開封府,清貺及堂吏皆坐贓刺配嶺外,行至許州死。諫官韓絳言籍陰諷府杖殺清貺以滅口,又言事當付樞密院,不當中書自行,故罷之。然謂籍陰諷開封,覆之無實也。

  以判大名府陳執中為吏部尚書、平章事,給事中、參知政事梁適為吏部侍郎、平章事。

  甲戌,贈祕書監致仕胡且為工部侍郎,仍賜其家錢三十萬,令襄州為營葬事。知州項城馬尋,言旦家貧,久不克葬,故恤之。尋以明習法律稱,其在襄州,會歲饑,或群入富家掠囷粟,獄吏鞫以強盜,尋曰:「此迫於饑耳,其情與強盜異。」奏,得減死論,遂著為例。

  乙亥,詔:「諸路知州軍武臣,並須與僚屬參議公事,毋得專決,仍令安撫、轉運使、提點刑獄司常檢察之。」

  丙子,以集賢校理李中師為淮南轉運使。中師入辭,帝謂曰:「比聞諸路轉運使多獻羨餘以希進,然遇災傷,不免暴取於民,此朕所不取也,其戒之。」出內藏庫緡錢十萬,紬絹二十萬,綿十萬,下河北助糴軍儲。

  庚辰,秦鳳路言部署劉渙等破蕃部,斬首二千餘級。

  戊子,詔禮部貢院:「自今諸科舉人,終場問大義十道,每道舉科首一兩句為問,能以本經注疏對而加以文詞潤色發明之者為上;或不指明義理而且引注疏備者次之,並為通;若引注疏及六分者為粗;不識本義或連引它經而文意乖戾、章句斷絕者為不通。並以四通為合格。《九經》止問大義,不須注疏全備;其《九經》場數並各減二場,仍不問兼經。」又詔:「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自今每一百人解十五人,其試官親嫌,令府、監互相送;若兩處俱有親嫌,即送別頭。」

  己醜,詔:「古謂塞修城卒,權給保捷請給,仍以蕃官左班殿直訥支藺氈為本地分巡檢,月俸錢五千,候一年,能彈壓蕃部,即與除順州刺史。」

  藺氈世居古渭州,密邇夏境。夏人牧牛羊於境上,藺氈掠取之,夏人怒,欲攻之,藺氈懼力不敵,因獻其地,冀得戍兵以敵夏人。范祥欲立奇功,亟往城之。藺氈先世跨有九穀,後浸衰,僅保三穀,餘悉為它族所鋸。青唐族最強,據其鹽井,日獲利,可市馬八百匹。藺氈白祥:「此本我地,亦乞漢家取之。」祥又多奪諸族地以招弓箭手,故青唐及諸族皆怒,舉兵叛。祥既坐責黜,張日請棄古渭勿城。夏人複來言:「古渭州本我地,今朝廷置州於彼,違誓詔。」帝遣傅求制置糧草,專度其利害,求言:「今棄勿城,夏人必據其地,更為秦州患。且已得而棄之,非所以強國戚。按藺氈祖父皆受漢官,其地非夏人所有明甚,但當更名古渭寨,不為州,以應誓詔耳。」即召青唐等族酋,諭以「朝廷今築城,實為汝諸族守衛,而汝叛,何也?」皆言:「官奪我鹽井及地,我無以為生。」求曰:「今不取汝鹽井及地則如何?」眾皆喜,聽命,遂罷兵。求乃割其地四分之一以畀青唐等族,卒城古渭。始加藺氈以爵秩。

  癸巳,遼于長春州置錢帛司。

  八月,丁酉朔,詔:「民訴災傷而監司不受者,聽州軍以狀聞。」

  丁未,以通判潭州唐介為殿中侍御史裡行、知複州。

  戊申,以知秦州文彥博為忠武節度使、知永興軍兼秦鳳路兵馬事,始用孫抃言也。

  傅求言古渭寨方發兵戍守,不宜更易主將;己酉,命知青州張日複知秦州。

  庚申,以知複州唐介為殿中侍御史,充言事禦史,遣內侍齎敕告賜之。介貶斥不二歲複召,議者謂帝能優容言事之臣,近代所希。

  辛酉,策試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太常寺太祝趙彥若。顏若所對策疏闊,下有司,考不中等,罷之。先是制舉就祕閣試者凡十八人,有司獨取彥若,於是又被黜,議者謂宰相陳執中不由科第以進,故陰諷有司抑之也。

  壬戌,詔:「今後每遇南郊,以太祖、太宗、真宗並配。」

  九月,庚午,以東上閤門使錢晦知河中府。帝戒曰:「陝西兵方解,民困久矣,卿為朕愛撫。無縱酒作樂,使人謂為貴戚子弟。」晦頓首謝。

  乙酉,禦崇政殿,召近臣、宗室、台諫官、省府推、判官觀新樂。先是鐘律之音未協古法,詔中書門下集兩制及太常禮官與知鐘律者考定。其當議者各安所習,久而不決,乃命諸家各作鐘律以獻,親臨視之。然古者黃鐘為萬事根本,故尺量權衡皆起于黃鐘。至隋,用黍累為尺而制律,容受卒不能合;及平陳,得古樂,遂用之。唐興,因其聲以制樂,其器無法,而其聲猶不失于古。古代大樂淪散,王樸始用尺定律,而聲與器皆失之,故太祖患其聲高,特減一律,至是又減半。然太常樂比唐聲尤高五律,比今燕樂高三律。帝雖勤勞製作,未能得其當者,有司失之於以尺生律也。

  庚寅,以國子監直講胡瑗為大理寺丞,複勒停人院逸為戶部員外郎,並以制鐘律成,特遷之。

  壬辰,罷三司提舉司句當公事官,從宰臣陳執中所奏也。

  夏主遣使進降表於遼。甲午,遼使南面林牙高嘉努等奉詔撫諭夏國。

  冬,十月,丙申朔,日有食之。

  戊戌,徐州錄事參軍路盛,追一官勒停。盛馬斃,怒廄人芻秣失時,杖之,令抱石立五晝夜,又杖之。大理寺斷杖八十私罪,帝以盛所為苛暴,貴畜而賤人,特貶之。

  乙亥,判大宗正司允讓言:「宗室生子,須五歲然後賜名受官,毋得依長子例不限年。」從之。

  壬子,作鎮國神寶。

  丙辰,禦延和殿,召輔臣觀指南車。

  丁巳,以殿中侍御史唐介為工部員外郎、直集賢院。介始入見,帝曰:「聞卿遷謫以來,未嘗有私書至京師,可謂不易所守。」介頓首謝。後數論得失,因言於帝曰:「臣繼今言不行,必將固爭,爭之急,或更坐黜,是臣重累陛下,願聽解言職。」許之。禦史中丞孫抃奏留介,或補諫暑,不報。尋以為開封府判官。

  詔以蝗旱,令監司諭親民官上民間利害。

  甲子,避神寶名,改鎮國軍為鎮潼軍。

  十一月,丁卯,朝享景靈宮。戊辰,享太廟、奉慈廟。己巳,合祭天地於圜丘,大赦。

  先是張方平言王畿賦斂之重,於是詔開封府諸縣兩稅,務於元額上減三分,永為定式。

  丁醜,加恩百官。戊子,放天下逋負。

  庚寅,罷荊湖南路、江南西路、廣南東、西路轉運判官。

  辛卯,遼命諸職事官以禮受代及以罪去者置籍,歲申樞密院。

  十二月,丙申朔,遼以契丹人充回鶻部副使。

  丁酉,廣西安撫使言捕獲儂智高母阿儂及智高弟智光、子繼宗、繼封,詔護送京師。阿儂有智謀,智高攻陷城邑,多用其策,僣號太后。天資慘毒,嗜小兒,每食必殺小兒。智高敗走,阿儂入保特磨,依其夫儂夏卿,收殘眾約三千餘人,複欲入寇。余靖督部吏黃汾、黃獻珪、石鑒、進士吳舜舉發峒兵入特磨掩襲,並智高弟、子皆獲之。

  庚子,張方平加翰林侍讀學士、知秦州,代張昪也。

  初,日命部署劉渙討叛羌,渙逗遛不進,奏以郭恩代之。恩既多所斬馘,渙疾恩出己上,遂誣奏恩所殺皆老稚。朝廷疑焉,故罷日而遣方平往帥,亦徙渙涇原。方平力辭,曰:「渙與日有階級,今互言而兩罷,帥不可為也。」日以故得不罷。尋命方平知滑州。

  遼以應聖節曲赦徒以下罪。

  癸醜,詔:「入內內侍省都知、押班,非年五十以上,歷任無贓私罪,勿除。」

  戊午,詔曰:「轉運之職,本以徵清官吏,綏撫人民,豈特事誅求以剝下乎?有能盡歲入以致增盈者,留為本路移用,毋得進羨餘。務寬民力,以稱朕懷。」

  庚申,以太常博士興國吳中複為監察禦史裡行,用中丞孫抃薦也。中複嘗知犍為縣,有善政。抃未始識其面,即奏為臺屬,或問之,抃曰:「昔人恥為呈身禦史,今豈薦識面台郎邪!」

  辛酉,遼賀正旦使請觀廟樂,帝以問,宰相陳執中曰:「樂非祠享不作,請以是告之。」樞密副使孫沔曰:「此可告而未能止也。當告之曰:『廟樂之作,以祖有功、宗有德而歌詠之也。使者能留與吾祭則可觀。』」帝從之,使者乃退。

  初,賈昌朝建議:「漢、唐都雍,置輔郡,內翼京師。國朝都汴,而近京諸郡皆屬它道,制度不稱王畿。請析京東之曹州、京西之陳、許、鄭、滑州並開封府總四十二縣為京畿。」帝納之。壬戌,詔:「以曹、陳、許、鄭、滑五州為輔郡,隸畿內,置京畿轉運使。五州各增鈐轄一員,曹州更增都監一員,留屯兵三千人,以時教閱。若出戍,即於開封府近縣或鄰州徙兵足之。」以王贄為樞密直學士、京畿水陸計度轉運使。

  左司諫賈黯建言:「臣嘗讀隋史,見所謂立民社義倉者,取之以時而藏之於民,下足以備凶災而上實無所利焉。願仿隋制,詔天下州軍,遇年谷豐熟,立法勸課蓄積以備災。」即下其說司農寺,且命李兌與黯合議以聞。乃下諸路度可否,而以為可行者才四路,餘或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或謂恐招賊盜,或謂已有常平足以贍給,或謂置倉煩擾。於是黯複上奏,一一辨之。然當時牽於眾論,終不果行。

  是歲,夏改元福聖承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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