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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祐三年(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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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祐三年遼重熙五年 春,正月,甲申,遼主如魚兒濼。樞密使蕭孝先請改國舅乙室小功帳敞史為將軍,從之。 戊子,命李諮、蔡齊、程琳、杜衍、丁度同議茶法。諮以前坐變法得罪,固辭;不許。 時三司吏孫居中等言:「自天聖三年變法,而河北入中虛估之弊,複類乾興以前,蠹耗縣官,請複行見錢法。」度支副使楊偕亦陳三說法十二害,見錢法十二利,以為止用三說,所支一分緡錢足以贍一歲邊計。故命諮等更議,仍令召商人至三司,訪以利害。 壬辰,追冊故金庭教主、沖靜元師郭氏為皇后,命知制誥丁度、內侍押班藍元用同護葬事。尋詔中書、門下停其諡冊、祔廟。丁酉,葬於奉先資福院側,鹵簿儀物並用孝章皇后故事。 時上元節,有司張燈俟乘輿出。右正言王堯臣言後已複位號,今方在殯,不當遊幸,同知禮院王拱辰亦以為言,帝為罷葬日張燈。 己酉,許洪州、密州立學,仍各賜田五頃。 先是帝以三司胥吏猥多,或老疾不知書計,詔禦史中丞杜衍等與本司差擇之。有欲中衍者,揚言於外曰:「衍請盡黜諸吏。」於是三司後行朱正、周貴、李逢吉等百人輒相率詣宰相呂夷簡第宣訴,夷簡拒不見。又詣王曾第,曾以美言諭之,因使列狀自陳。既又詣衍第投瓦礫,肆醜言。明日,衍對,請下有司推究。而曾具得其姓名。二月,乙卯,正、貴杖脊配沙門島。逢吉第二十二人決配遠州軍牢城,其為從者皆勒停。 丙辰,詔翰林學士馮元、禮賓副使鄧保信與鎮江節度推官阮逸、湖州鄉貢進士海陵胡瑗較定舊鐘律,瑗以經術教授吳中,范仲淹前知蘇州,薦瑗知音,白衣召對崇政殿,與逸俱命。 太常少卿、直昭文館開封扈偁言:「京師天下之本,而士民僣侈無法,一襲衣直不翅千萬,請條約之。」壬戌,詔兩制與禮院同詳定制度以聞。 三月,複入中見錢算請官茶法,凡商賈入錢于京師者,給南方茶;入芻糧于邊者,給京師衣諸州錢。 乙未,禦崇政殿,召輔臣觀所定鐘律。丙申,翰林侍讀學士馮元等上秬黍新尺,別為鐘磬各一架。 戊戌,詔曰:「致仕官舊皆給半俸,而仕嘗顯者,或貧不能自給,非所以遇高年,養廉恥也。自今大兩省、大卿正監、刺史、閤門使以上,致仕給俸如分司官,長吏歲時以朕意勞賜之。」 權判戶部句院葉清臣上疏請馳茶禁,以歲所課均賦郭鄉邨人戶,其略曰:「議者謂榷賣有定率,徵稅無彝准,通商之後,必虧歲計。臣案管氏鹽鐵法,計口受賦,茶為人用,與鹽鐵均,必令天下通行以口定賦,民獲善利,又去嚴刑。口出數錢,人不厭取,比於官自榷易,驅民就刑,利病相須,炳然可察。」詔三司與詳定所相度以聞。皆以為不可行。 是月,李諮等請罷河北入中虛估,以實錢償芻粟,實錢售茶,皆如天聖四元年制。又以北商持券至京師,舊必得交引鋪保任並三司符驗,然後給錢,以是京師坐賈,率多邀求,三司吏稽留為奸,乃悉罷之,命商持券徑趨榷貨務,驗實,立償之錢。又言:「前已用虛估給券者,給茶如舊,仍給景祐二年以前茶。」又言:「天聖年嘗許陝西入中,茶商利之,爭欲售陝西券,故不得入錢京師,請禁止。」並言:「商人輸錢五分,餘為置籍召保,期年半悉償,失期者倍其數。」事皆施行。諮等複言:「奭等變法,歲損利不可勝計。今一旦複用舊法,恐豪商不便,依託權貴以動朝廷,請先期申諭。」於是帝為下詔戒敕,而縣官濫費自此少矣。 詔權停貢舉。 夏,四月,遼以潞王查噶為南府宰相,崇德宮使耶律瑪陸為特裡袞。 甲子,遼主幸後弟蕭無曲第,曲水泛觴賦詩。 丁卯,遼頒新定條制。 己巳,遼主與大臣分朋擊鞠。 五月,戊寅朔,范仲淹言:「臣近親奉德音,以孔道輔曾言遷都西洛,臣謂未可也。國家太平,豈可有遷都之議!但西洛帝王之宅,負關、河之固,邊方不寧,則可退守。宜漸營廩食,陝西有餘,可運而下,東路有餘。可運而上,數年之間,庶幾有備。太平則居東京通濟之地以便天下,急難則居西洛險固之宅以守中原。《易》曰:『王公設險以守其國。』此之謂也。先王修德以服遠人,然安不忘危,故不敢去兵。陛下內惟修德,使天下不聞其過,外惟設險,使四夷不敢生心,此長世之道也。」 丙戌,天章閣待制、權知開封府范仲淹,落職知饒州。 仲淹言事無所避,大臣權幸多惡之。時呂夷簡執政,仕進者往往出其門。仲淹言:「官人之法,人主當知其遲速升降之序,進退近臣,不宜全委宰相。」又上《百官圖》,指其次第曰:「如此為序遷,如此為不次,如此則公,如此則私,不可不察。」夷簡滋不悅。 帝嘗以遷都事訪諸夷簡,夷簡曰:「仲淹迂闊,務名無實。」仲淹聞之,為四論以獻:一曰《帝王好尚》,二曰《選賢任能》,三曰《近名》,四曰《推委》,大抵譏指時政。又言:「漢成帝信張禹,不疑舅家,故有王莽之亂。臣恐今日朝廷亦有張禹壞陛下家法,不可不早辨也。」夷簡大怒,以仲淹語辨於帝前,且訴仲淹越職言事,薦引朋黨,離間君臣。仲淹亦交章對析,辭愈切,由是降出。侍御史韓縝,希夷簡意,請以仲淹朋黨榜朝堂,戒百官越職言事,從之。 時治朋黨方急,士大夫畏宰相,少肯送仲淹者。天章閣待制李紘、集賢校理王質,皆載酒往餞,質又獨留語數夕。或以誚質,質曰:「希文賢者,得為朋黨,幸矣。」希文,仲淹字也。質嘗知蔡州,州人歲時祠吳元濟廟。質曰:「安有逆醜而廟食者!」毀之,更立狄仁傑、李愬像,祠之。 范仲淹既貶,諫官、禦史莫敢言,祕書丞、集賢校理餘靖言:「仲淹前所言事在陛下母子、夫婦之間,猶以其合典禮故加優獎;今坐刺譏大臣,重加譴責。儻其言未協聖慮,在陛下聽與不聽耳,安可以為罪乎?汲黯在廷,以平津為多詐,張昭論將,以魯肅為粗疏,漢皇、吳主,兩用無猜。陛下自親政以來,三逐言事者,恐非太平之政也。請速改前命。」壬辰,靖落職監筠州酒稅。 己未,貶太子中允、館閣校勘尹洙為崇信軍節度掌書記、監郢州灑稅。先是洙上言:「臣嘗以范仲淹直諒不回,義兼師友。自其被罪,朝中多雲臣亦被其薦論,仲淹既以朋黨得罪,臣固當從坐,乞從降黜,以明典憲。」宰相怒,遂逐之。 戊戌,貶鎮南節度掌書記、館閣校勘歐陽修為夷陵縣令。 初,右司諫高若訥言:「范仲淹貶職之後,遵奉敕榜,不敢妄有營救。今歐陽修移書抵臣,言仲淹平生剛正,通古今,班行中無與比者。責臣不能辨仲淹非辜,猶能以面目見士大夫,出入朝中稱諫官,及謂臣不復知人間有羞恥事。仍言今日天子與宰臣以迕意逐賢人,責臣不敢言。臣謂賢人者,國家恃以為治也,若陛下以迕意逐之,臣合諫;宰臣以迕意逐之,臣合爭。范仲淹頃以論事切直,亟加進用;今茲狂言,自取譴辱,豈得謂之非辜?恐中外聞之,謂天子以迕意逐賢人,所損不細。請令有司召修戒諭,免惑眾聽。」因繳進修書,修坐是貶。 西京留守推官仙游蔡襄,作《四賢一不肖詩》,四賢,指仲淹、靖、洙、修;不肖,斥若訥也。泗州通判陳恢,尋上章乞根究作詩者罪,左司諫韓琦,劾恢越職希恩,宜重貶,不報,而襄事亦寢。 光祿寺主簿蘇舜欽上疏言:「孔道輔、范仲淹剛直不撓,致位台諫,後雖改它官,不忘獻納。二臣者非不知緘口數年,坐得卿輔,蓋不願負陛下委注之意;而皆罹中傷,竄謫而去,使正臣奪氣,鯁士咋舌。昔晉侯問叔向曰:『國家之患孰為大?』對曰:『大臣持祿而不及諫,小臣畏罪而不敢言,下情不得上通,此患之大者。』今國家班設爵位,當責其公忠,安可教之循默!賞之使諫,尚恐不言;罪其敢言,孰肯獻納!物情閉塞,上位孤危,軫念於茲,可為驚怛!覬望陛下發德音,寢前詔,勤於採納,可常守隆平。若詔榜未削,欺罔成風,則不惟堂下遠於千里,竊恐指鹿為馬之事複見於今朝矣。」 丁未,遼主如呼圖裡巴山避暑。 六月,戊申朔,許越州立學,仍給田五頃。 壬子,許階州立學,仍給田五頃。 壬戌,遼命修南京宮闕、府署。 甲子,許真定府、博州、郢州立學,各給田五頃。 壬申,虔、吉州水溢,賜溺家錢有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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