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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志(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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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龜初,靈太后父司徒胡國珍薨,贈太上秦公。時疑其廟制。太學博士王延業議曰: 案《王制》雲:諸侯祭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又《小記》雲:王者立四廟。鄭玄雲:「高祖已下,與始祖而五。」 明立廟之正,以親為限,不過於四。其外有大功者,然後為祖宗。然則無太祖者,止於四世,有太祖乃得為五,禮之正文也。《文王世子》雲:「五廟之孫,祖廟未毀,雖為庶人,冠、娶妻必告。」 鄭玄雲:「實四廟而言五廟者,容高祖為始封君之子。」 明始封之君,在四世之外,正位太祖,乃得稱五廟之孫。若未有太祖,已祀五世,則鄭無為釋高祖為始封君之子也。此先儒精義,當今顯證也。又《喪服傳》曰:「若公子之子孫,有封為國君者,則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 鄭玄雲:「謂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已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爾。」 明始封猶在親限,故祀止高祖。又雲如親而遷,尤知高祖之父,不立廟矣。此又立廟明法,與今事相當者也。又《禮緯》雲:「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 注雲:「言至子孫,則初時未備也。」 此又顯在《緯》籍,區別若斯者也。又晉初,以宣帝是始封之君,應為太祖,而以猶在祖位,故唯祀征西已下六世。待世世相推,宣帝出居太祖之位,然後七廟乃備。此又依准前軌,若重規襲矩者也。竊謂太祖者,功高業大,百世不遷,故親廟之外,特更崇立。苟無其功,不可獨居正位,而遽見遷毀。且三世已前,廟及於五;玄孫已後,祀止於四。一與一奪,名位莫定,求之典禮,所未前聞。 今太上秦公,疏爵列土,大啟河山,傳祚無窮,永同帶礪,實有始封之功,方成不遷之廟。但親在四世之內,名班昭穆之序,雖應為太祖,而尚在禰位,不可遠探高祖之父,以合五者之數。太祖之室,當須世世相推,親盡之後,乃出居正位,以備五廟之典。夫循文責實,理貴允當,考創宗祊,得禮為美。不可苟薦虛名,取榮多數,求之經記,竊謂為允。又武始侯本無埰地,於皇朝制令,名准大夫。案如禮意,諸侯奪宗,武始四時蒸嘗,宜於秦公之廟。 博士盧觀議: 案《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大夫三;士一。自上已下,降殺以兩,庶人無廟,死為鬼焉。故曰,尊者統遠,卑者統近。是以諸侯及太祖,天子及其祖之所自出。《祭法》曰:「諸侯立五廟,一壇一墠,曰考廟,曰王考廟,曰皇考廟,皆月祭之。顯考廟,祖考廟,享嘗乃止。去祖為壇,去壇為墠,去墠為鬼。」 至於禘祫,方合食太祖之宮。《大傳》曰:「別子為祖。」 《喪服傳》曰:「公子不得禰先君,公孫不得祖諸侯。」 鄭說不得祖禰者,不得立其廟而祭之也;世世祖是人者,謂世世祖受封之君;不得祖公子者,後世為君者,祖此受封之君,不得祀別子也;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服,後世遷之,乃毀其廟耳。愚以為遷者,遷于太祖廟,毀者從太祖而毀之。若不遷太祖,不須廢祖是人之文;明非始封,故複見乃毀之節。何以知之?案諸侯有祖考之廟,祭五世之禮。五禮正祖為輕,一朝頓立。而祖考之廟,要待六世之君,六世已前,虛而蔑主。求之聖旨,未為通論。《曾子問》曰:「廟無虛主。」 虛主唯四,祖考不與焉。明太祖之廟,必不空置。 《禮緯》曰:「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週六廟,至子孫七。」 見夏無始祖,待禹而五;殷人郊契,得湯而六;周有後稷,及文王至武王而七。言夏即大禹之身,言子謂啟、誦之世,言孫是迭遷之時。禹為受命,不毀親;湯為始君,不遷五主;文武為二祧,亦不去三昭三穆。三昭三穆謂通文武,若無文武,親不過四。觀遠祖漢侍中植所說雲然,鄭玄、馬昭亦皆同爾。且天子逆加二祧,得並為七。諸侯預立太祖,何為不得為五乎?今始封君子之立禰廟,頗似成王之於二祧。孫卿曰「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國者事五世。」 假使八世,天子乃得事七;六世,諸侯方通祭五;推情准理,不其謬乎!雖王侯用禮,文節不同,三隅反之,自然昭灼。且文宣公方為太祖,世居子孫,今立五廟,竊謂為是。《禮緯》又雲:「諸侯五廟,親四。」 始封之君或上或下,雖未居正室,無廢四祀之親。《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 此實殷湯時制,不為難也。聊複標榜,略引章條。愚戇不足以待大問。 侍中、太傅、清河王懌議: 太學博士王延業及盧觀等,各率異見。案《禮記王制》:「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 並是後世追論備廟之文,皆非當時據立神位之事也。良由去聖久遠,經禮殘缺,諸儒注記,典制無因。雖稽考異聞,引證古誼,然用舍從世,通塞有時,折衷取正,固難詳矣。今相國、秦公初構國廟,追立神位,唯當仰祀二昭二穆,上極高曾,四世而已。何者?秦公身是始封之君,將為不遷之祖。若以功業隆重,越居正室,恐以卑臨尊,亂昭穆也。如其權立始祖,以備五廟,恐數滿便毀,非禮意也。昔司馬懿立功于魏,為晉太祖,及至子晉公昭,乃立五廟,亦祀四世,止于高曾。太祖之位,虛俟宣、文,待其後裔,數滿乃止。此亦前代之成事,方今所殷鑒也。又《禮緯》雲:「夏四廟,至子孫五;殷五廟,至子孫六;週六廟,至子孫七。」 明知當時大祖之神,仍依昭穆之序,要待子孫,世世相推,然後太祖出居正位耳。遠稽《禮緯》諸儒所說,近循晉公之廟故事,宜依博士王延業議,定立四主,親止高曾,且虛太祖之位,以待子孫而備五廟焉。 又延業、盧觀前經詳議,並據許慎、鄭玄之解,謂天子、諸侯作主,大夫及士則無。意謂此議雖出前儒之事,實未允情禮。何以言之?原夫作主之禮,本以依神,孝子之心,非主莫依。今銘旌紀柩,設重憑神,祭必有屍,神必有廟,皆所以展事孝敬,想像平存。上自天子,下逮於士,如此四事,並同其禮。何至於主,惟謂王侯。《禮》雲:「重,主道也。」 此為理重則立主矣。故王肅曰:「重,未立主之禮也。」 《士喪禮》亦設重,則士有主明矣。孔悝反祏,載之左史;饋食設主,著於《逸禮》。大夫及士,既得有廟題紀祖考,何可無主。《公羊傳》:「君有事于廟,聞大夫之喪,去樂卒事;大夫聞君之喪,攝主而往。」 今以為攝主者,攝神斂主而已,不暇待徹祭也。何休雲:「宗人攝行主事而往也。」 意謂不然。君聞臣喪,尚為之不懌,況臣聞君喪,豈得安然代主終祭也。又相國立廟,設主依神,主無貴賤,紀座而已。若位擬諸侯者,則有主,位為大夫者,則無主。便是三神有主,一位獨闕,求諸情禮,實所未安。宜通為主,以銘神位。 懌又議曰:「古者七廟,廟堂皆別。光武已來,異室同堂,故先朝《祀堂令》雲:『廟皆四栿五架,北廂設座,東昭西穆。』是以相國構廟,唯制一室,同祭祖考。比來諸王立廟者,自任私造,不依公令,或五或一,參差無准。要須議行新令,然後定其法制。相國之廟,已造一室,實合朝令。宜即依此,展其享祀。」 詔依懌議。 天平四年四月,七帝神主既遷於太廟,太社石主將遷于社宮。禮官雲應用幣。中書侍郎裴伯茂時為《祖祀文》,伯茂據故事,太和中遷社宮,高祖用牲不用幣,遂以奏聞。于時議者或引《大戴禮》,遷廟用幣,今遷社宜不殊。伯茂據《尚書召誥》,應用牲,詔遂從之。 武定六年二月,將營齊獻武王廟,議定室數、形制。兼度支尚書崔昂、司農卿盧元明、秘書監王元景、散騎常侍裴獻伯、國子祭酒李渾、禦史中尉陸操、黃門侍郎李騫、中書侍郎陽休之、前南青州刺史鄭伯猷、秘書丞崔劼、國子博士邢峙、國子博士宗惠振、太學博士張毓、太學博士高元壽、國子助教王顯季等議:「案《禮》,諸侯五廟,太祖及親廟四。今獻武王始封之君,便是太祖,既通親廟,不容立五室。且帝王親廟,亦不過四。今宜四室二間,兩頭各一頰室,夏頭徘徊鴟尾。又案《禮圖》,諸侯止開南門,而《二王后祔祭儀法》,執事列于廟東門之外。既有東門,明非一門。獻武禮數既隆,備物殊等。准據今廟,宜開四門。內院南面開三門,餘面及外院,四面皆一門。其內院牆,四面皆架為步廊。南出夾門,各置一屋,以置禮器及祭服。內外門牆,並用赭堊。廟東門道南置齊坊;道北置二坊,西為典祠廟並廚宰,東為廟長廨並置車輅;其北為養犧牲之所。」 詔從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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