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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王英之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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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光武建武十五年夏四月丁巳,封皇子輔為右翊公,英為楚公,陽為東海公,康為濟南公,蒼為東平公,延為准陽公,荊為山陽公,衡為臨淮公,焉為左翊公,京為琅邪公。 十七年冬十月,進右翊公輔為中山王,其餘九國公皆為王。 二十八年。初,馬援兄子婿王盤,平阿侯仁之子也。王莽敗,盤擁富貲為遊俠,有名江淮間。後游京師,與諸貴戚友善,援謂姊子曹訓曰:「王氏,廢姓也,子石當屏居自守,而反游京師長者,用氣自行,多所陵折,其敗必也。」後歲餘,盤坐事死。盤子肅複出入王侯邸第。時禁罔尚疏,諸王皆在京師,競脩名譽,招游士馬。援謂司馬呂種曰:「建武之元,名為天下重開,自今以往,海內日當安耳。但憂國家諸子並壯而舊防未立,若多通賓客,則大獄起矣。卿曹戒慎之。」至是,有上書告肅等受誅之家,為諸王賓客,慮因事生亂。會更始之子壽光侯鯉得幸于沛王,怨劉盆子,結客殺故式侯恭。帝怒,沛王坐系詔獄,三日乃得出。因詔郡縣收捕諸王賓客,更相牽引,死者以千數。呂種亦與其禍,臨命歎曰:「馬將軍誠神人也。」 秋八月戊寅,東海王強、沛王輔、楚王英、濟南王康、淮陽王延始就國。 明帝永平八年冬十月丙子,募死罪系囚詣度遼營,有罪亡命者,令贖罪各有差。楚王英奉黃縑白紈詣國相曰:「托在蕃輔,過惡累積,歡喜大恩,奉送縑帛,以贖愆罪。」國相以聞,詔報曰:「楚王誦黃、老之微言,尚浮屠之仁祠,潔齊三月,與神為誓,何嫌何疑,當有悔吝。其還贖,以助伊蒲塞、桑門之盛饌。」 初,帝聞西域有神,其名曰:「佛」,因遣使之天竺求其道,得其書及沙門以來。其書大抵以虛無為宗,貴慈悲不殺。以為人死精神不滅,隨複受形。生時所行善惡,皆有報應,故所貴修練精神,以至為佛。善為宏闊勝大之言,以勸誘愚俗。精於其道者,號曰:「沙門」。於是中國始傳其術,圖其形像,而王公貴人獨楚王英最先好之。 十三年冬十月,楚王英與方士作金龜、玉鶴,刻文字為符瑞。男子燕廣告:「英與漁陽王平、顏忠等造作圖書,有逆謀」。事下案驗。有司奏「英大逆不道,請誅之」。帝以親親不忍。十一月,廢英,徙丹陽涇縣,賜湯沐邑五百戶,男女為侯、主者,食邑如故。許太后勿上璽綬,留住楚宮。先是有私以英謀告司徒虞延者,延以英藩戚至親,不然其言。及英事覺,詔言切讓延。 十四年夏四月,楚王英至丹陽,自殺。詔以諸侯禮葬于涇。封燕廣為折奸侯。是時,窮治楚獄,遂至累年。其辭語相連,自京師親戚、諸侯、州郡豪桀及考案吏,阿附坐死、徙者以千數,而系獄者尚數千人。 初,樊鯈弟鮪,為其子賞求楚王英女,鯈聞而止之曰:「建武中,吾家並受榮寵,一宗五侯。時特進一言,女可以配王,男可以尚主。但以貴寵過盛,即為禍患,故不為也。且爾一子,奈何棄之于楚乎?」鮪不從。及楚事覺,鯈巳卒,上追念鯈謹恪,故其諸子皆得不坐。英陰疏天下名士,上得其錄,有吳郡太守尹興名,乃征興及掾史五百餘人詣廷尉就考。諸吏不勝掠治,死者太半,唯門下掾陸續、主簿梁宏、功曹史駟勳備受五毒,肌肉消爛,終無異辭。續母自吳來雒陽,作食以饋續。續雖見考,辭色未嘗變,而對食悲泣不自勝。治獄使者問其故,續曰:「母來不得見,故悲耳。」問:「何以知之?」續曰:「母截肉未嘗不方,斷蔥以寸為度,故知之。」使者以狀聞,上乃赦興等,禁錮終身。 顏忠、王平辭引隧鄉侯耿建、朗陵侯臧信、濩澤侯鄧鯉、曲成侯劉建。建等辭未嘗與忠、平相見。是時,上怒甚,吏皆惶恐,諸所連及,率一切陷入,無敢以情恕者。侍御史寒朗心傷其冤,試以建等物色,獨問忠、平,而二人錯愕不能對。朗知其詐,乃上言:「建等無奸,專為忠、平所誣,疑天下無辜,類多如此。」帝曰:「即如是,忠、平何故引之。」對曰:「忠、平自知所犯不道,故多有虛引,冀以自明。」帝曰:「即如是,何不早奏。」對曰:「臣恐海內別有發其奸者。」帝怒曰:「吏持兩端。」促提下捶之。左右方引去,朗曰:「願一言而死。」帝曰:「誰與共為章。」對曰:「臣獨作之。」上曰:「何以不與三府議。」對曰:「臣自知當必族滅,不敢多污染人。」上曰:「何故族滅。」對曰:「臣考事一年,不能窮盡奸狀,反為罪人訟冤,故知當族滅。然臣所以言者,誠冀陛下一覺悟而已。臣見考囚在事者,鹹共言妖惡大故,臣子所宜同疾,今出之不如入之,可無後責。是以考一連十,考十連百。又公卿朝會,陛下問以得失,皆長跪言:舊制,大罪禍及九族,陛下大恩,裁止於身,天下幸甚。及其歸舍,口雖不言,而仰屋竊歎,莫不知其多冤,無敢牾陛下言者。臣今所陳,誠死無悔。」帝意解,詔遣朗出。 後二日,車駕自幸洛陽獄錄囚徒,理出千餘人。時天旱,即大雨。馬後亦以楚獄多濫,乘間為帝言之。帝惻然感悟,夜起彷徨,由是多所降宥。 任城令汝南袁安遷楚郡太守,到郡不入府,先往案楚王英獄事,理其無明驗者,條上出之。府丞、掾史皆叩頭爭,以為「阿附反虜法與同罪,不可」。安曰:「如有不合,太守自當坐之,不以相及也。」遂分別具奏。帝感悟,即報許,得出者四百餘家。 章帝建初元年春正月,上問司徒鮑昱「何以消複旱災。」對曰:「陛下始踐天位,雖有失得,未能致異。臣前為汝南太守,典治楚事,系者千餘人,恐未能盡當其罪。夫大獄一起,冤者過半。又諸徙者骨肉離分,孤魂不祀。宜一切還諸徙家,蠲除禁錮,使死生獲所,則和氣可致。」帝納其言。 二年夏四月戊子,詔還坐楚、淮陽事徙者四百餘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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