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史書 > 宋史全文 | 上頁 下頁 |
宋理宗淳祐八年 |
|
戊申淳祐八年 正月甲戌,嗣榮王與芮奏:男孟啟蒙恩建資善堂,以私家未便,乞寬開講之期。從之。 丙子,太常寺言:「檢照中興禮書,四孟朝獻景靈宮分三日行禮。自淳熙十五年後,分作兩日。近年諸後殿多命宰執分詣,如遇車駕,次日親臨,每位三上香,一跪奠,俯伏興,再拜。得禮之宜。」詔依。 丁醜,侍御史周坦言:「春秋釋奠,於先聖禮典至重。比年樂奏未終,徹俎紛紛,大不肅目。今乞令監祭官糾察以聞。」從之。 ◇ 二月戊子,月生黃白暈。 癸巳,雹。 乙未,雷。 辛醜,荊湖帥臣陳鏵奏:「國家以火德王,於火德之祀,合加欽崇。炎帝陵在衡州茶陵縣,廟久弗治,乞相度興修,以稱崇奉之意。」從之。 丙午,周坦奏:乞申明十七、十八界會子並永行用,以堅民信。左司趙汝墍請更造十九界。太博黃洪請不用會子,停賣鹽鈔,狂言惑眾,乞正妄誕之罪。詔各免所居官。 丁未,監察禦史陳垓奏:「乞宣諭輔臣,申飭吏部:未曆郡者,不許為郎。已為郎者,更迭補外。未曆縣者,必令須人。已作縣者,須及任滿闕次,必依先後,毋或改差,庶幾抑僥倖,以重名器。」從之。 ◇ 三月甲寅,督視趙葵上將士泗州解圍之功,詔奇功特與補轉四官,其餘補轉有差。其淮西招撫司應援立功將士,並與比類推賞。 己未,嗣榮王與芮奏:「男孟啟尚幼,乞就臣家訓習。」詔令權就王邸教導,所有資善堂禮例,並依舊典。 乙亥,陳垓言:「民命與國脈相維,獄訟不當,刑罰不中,則無以保斯民之命脈,尚何以保吾國之命脈?」因極言檢覆、決獄、疏決、推勘、拘鎖、刺環、奏裁、詳覆、重勘、追證十弊。從之。 ◇ 四月戊寅朔,臣寮言:「兩界會子既永行用,宜立殿最之法,以為稱提之助。」從之。 己未,詔宜州觀察使孟啟用四月十五日就資善堂講。 癸未,詔:「督視趙葵累奏結局,朕閔勞念功,深有勒歸之意,但北兵雖退,邊備當嚴,更宜勉留,以副隆委。」 戊子,詔以今年九月有事於明堂。 辛卯,權禮部侍郎兼國子祭酒徐鹿卿言:「生員李甯先飲酒爭競,見害市人,辱文教,玷士類,由臣誨飭無狀,乞行罷斥。」詔:「覽卿所陳,痛自引咎,此固師儒之責。但學校規矩玩弛,今當申嚴。宜自安職。」 壬辰,詔:「今歲明堂,惟事神儀物、諸軍賞給悉循舊制,其乘輿服禦、中外用度並從省約。令有司條具以聞。」 甲午,以太堂寺奏請景靈宮行事日,乞更定後殿饗禮拜跪之數。詔:「朕祗承宗廟,何敢憚勞?可一依舊式。」 乙未,朝獻景靈宮。 丙申,亦如之。 己亥,詔:「三省、樞密院、六部、寺監各遵守自來條法,不得引援弊例,違當重罰。」 庚子,詔臨安守臣趙與籌充明堂大禮提點事務。 ◇ 五月庚戌,以闕雨,詔錄行在系囚。 壬戌,諸王宮大小學教授李桂高進對,言淮蜀之險,上曰:「及此閒暇之時,當作規模備禦。」督視、樞密使趙葵奏乞結局,詔候來春入奏。 癸亥,詔:「趙葵視師於外,今已期年,忠力具宣,威聲綽著。既成卻敵之效,複宏預備之規。肯為朕留,尤見體國,可無恩典,少示褒崇?特進三秩,依前樞密院事兼知參知政事、督視江淮京湖軍馬兼知建康府、江東安撫使、行宮留守。仍加恩。」禦書學牌接近厘市,非所以肅觀瞻,示崇教,可移揭中門,其外門及裡偏門出入之制,仿秘書省施行。 乙丑,詔:「陳韡出鎮南服,備殫忠勤,軍民安平,蠻猺綏輯。特進一秩,依前知樞密院事、湖南安撫大使兼知潭州、節制廣西;余玠除兵部尚書,依舊四川安撫制置使兼知重慶府,仍兼四川總領、夔路轉運使;賈似道除刑部尚書,依舊京湖安撫制置使兼知江陵府,兼夔路策應使,仍兼湖廣總領;丘岳除兵部侍郎,依舊淮東安撫制置使兼知揚州,兼淮西制置使;呂文德除侍衛馬軍都指揮使,依前保康軍承宣使、右領衛上將軍、樞密院副都承旨兼知濠州。」 辛未,詔西湖北山護國寺後龍洞泉源澄深,靈異感格,可賜護國龍祠為額,永充祈禱。 ◇ 八月丁亥,詔督府官屬各特進一秩,令具名銜聞奏。詔知建昌軍南豐縣黃端亮奪官一等放罷,以其增收苗賜,科罰多私也。 辛亥,以王伯大為參知政事,應繈同知樞密院事,給事中謝方叔為端明殿學士、簽書樞密院事,吏部尚書史宅之為端明殿學士、同簽書樞密院事,趙與籌資政殿學士,與執政恩例,提領戶部財用,仍知臨安府。詔頒將士邢德等補轉犒給有差,以淮西制臣言其克復正陽兩圃,攻劫蘄、濠二縣及解圍壽春之功也。 丙寅,詔監都進奏院王疇削官二等,以台臣言其為田事所官操縱作威,交通為市,誤國害民,故有是命。 丁卯,太常議故端明殿學士洪諮夔諡曰忠文。 癸酉,詔王伯大除職予郡,以監察禦史陳垓論之也。 ◇ 八月甲申,以鄭清之為明堂大禮使,別之傑為禮儀使,應繇儀仗使,謝方叔鹵簿使,史宅之橋道頓遞使。 丙戌,觀文殿學士、光祿大夫范鐘乞免祠祿,詔不許。 丁亥,督視趙葵辭轉三官,凡六上奏。詔:「卿出提督鉞,久懋忠勞。方倚成治外之功,遂寵錫師中之命。制麻播告,陳誼固辭。褒賞大臣,事關群聽。其祗朕命,式竚遄歸。」 戊子,以雷州所屯經略司水軍頗橫,詔守臣節制。 乙未,詔王疇更削官一等,正其括田擾民之罪。 丙申,詔大理寺丞林炎對疏狂妄,動搖國本,奪官三等,押出國門。 庚子,上諭輔臣曰:「所在監司、帥守輕行括籍,多因細事,中以深文,甚而置之死地,往往利其財耳,真所謂殺越人於貨。至於用刑,自有成法。今有司率意任情,更不遵守條令,凡此皆當禁止。可因明裡肆赦,益加申嚴,如有非辜越訴,究證得實,必淪如律。」 壬寅,侍御史周坦言:「明堂肆赦,州郡奉行不虔,有稽違、隱匿、文具三弊,乞行革去,以廣浦博之仁。」從之。 甲辰,詔令戶部嚴革諸路州縣增收多量苗米之弊。 ◇ 九月己未,朝獻景靈宮。 庚申,朝享太廟。 辛酉,大饗於明堂,赦天下。是夕,雷。 辛未,以秋霖,命從臣日一人禱於天竺山,卿監、郎官于霍山。 ◇ 十月甲戌朔,參知政事別之傑三奏乞歸田裡,詔除資政殿大學士、知紹興府。 乙亥,以應繇、謝方叔並權參知政事。 ◇ 十一月丙午,太傅、右丞相兼樞密使鄭清之乞歸田裡,詔不許。 丁未,沂靖惠王府乞改授《尚書》,從之。 壬子,莊文太子府乞改講《周易》,從之。 甲寅,監察禦史陳垓言:「禮者國之大事,三歲明禋肸蚃,多非本物,皆是自科,市戶仰尹臣監督,各備正色,毋以他物充代,仍令奉常一體精虔,庶幾神祇、祖考昭格。」從之。 ◇ 十二月辛巳,詔以隆冬嚴寒,軍人不易,出封樁庫十八界官楮二十萬,令三衙賑之。 |
學達書庫(xuoda.com)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