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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高宗紹興二十八年


  壬寅紹興二十八年

  春正月壬午,罷廣南十州歲科黃河紅藤錢二千九百餘緡。是日,雷。

  甲申,上諭大臣曰:「比既詔監司刺舉守令,而監司賢否勤惰,將使誰察之?宜為立法。」乃詔監司貪墮不法,台諫自當彈奏。其治狀顯著之人,令台諫、侍從三人以上公共推薦,三省考察取旨。

  丙戌,太府寺丞鄭知剛提舉兩浙東路常平茶鹽公事。知剛入辭,上以其老病增劇,諭大臣曰:「監司非養屙之地,可改授一差遣。」遂以為江南東路安撫司參議官。

  庚寅,上謂輔臣曰:「聞閩中民戶輸納苗米,每斛為錢八千,有諸?」同知樞密院事陳誠之曰:「近歲有之。」上曰:「閩中米斛幾何?」誠之曰:「三千。」上曰:「使此錢悉以助國,猶恐有傷於民,況資州縣妄費乎?其令以實直取之。」

  ◇

  二月丙申,同知樞密院事陳誠之為知樞密院事。先是,誠之因奏事,上曰:「卿文人,讀書乃知兵務如此之熟。」遂進用之。

  乙巳,尚書工部侍郎王綸同知樞密院事。

  ◇

  三月辛酉朔,日有食之,陰雲不見。宰相欲率百僚稱賀,御筆:「日月薄蝕,乃上穹垂戒。而有司以陰雲不見,欲集班拜表稱賀,殊非朕寅畏天威之意。」令毋得稱賀。翌日,宰執共贊所降詔語。上曰:「朕德薄不足以格天,陰雲蔽日,蓋偶然耳。至於時雨滂霈,此乃可喜也。」

  甲子,福州童子莊大成十歲能誦經史書。上謂輔臣曰:「朕即位以來,童子以誦書推恩者多矣,未聞有登科名顯者,何也?」詔免解罷之。

  丙寅,雷。

  丁卯,玉牒所上三祖下仙源積慶圖。秘書少監曾幾等上《神宗寶訓》一百卷。

  丙子,宰執進呈殿中侍御史葉義問言「宰執、侍從薦引人才,須先赴都堂審察,乃令上殿。」上曰:「天下人才若非宰執、侍從薦引,朕亦何緣盡識?俟召到,並令引對,不須審察,但臨時除授足矣。近來士大夫以內任為榮,以朕觀之,正當以民事為重。或監司、郡守有闕,可擇行在官更迭補外。其外官有奉法循理、實惠及民者,亦須召擢,庶幾內重外輕之弊可以漸革。」乃詔今後侍從以上薦引人才,並須文行相副,治績昭著,務得實才,以詳延之意。

  戊寅,詔曰:「朕式稽古訓,為官擇人,均治內外。可今後侍從有闕,通選帥臣及第二任提刑資序曾任郎官以上者;卿監、郎官闕,選監司、郡守之有政績者,並須治狀昭著及有譽望之人。卿監、郎官未曆監司、郡守者,令更迭補外。在內官除詞臣、台諫系朕親擢,餘並須在職二年,方許遷除,庶內外適均,無輕重之偏,職業修舉,有久任之效,以副朕重民事之意。」

  甲申,內藏庫言:「湖、婺州所起綾羅率紕薄不堪,三省擬欲退換。」上曰:「此皆民所輸納,若卻回其物,未必及民,必致重擾。朕不欲如此,第令薄懲兩州受納官可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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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四月丙申,詔文臣中大夫至朝奉郎、武臣武功大夫至武翼大夫陳乞致仕、亡歿在出敕前而不曾犯人己贓及私罪徒者,許蔭補;即亡歿在致仕後,或已致仕而未亡歿之人,但不犯入己贓,即許蔭補。用權吏部尚書王師心請也。自是犯私罪徒之人,皆得以遺恩任子矣。

  甲辰,福建轉運判官趙不溢奏南劍州禁軍作鬧。上曰:「治軍與治民不同。又事有雖大而可闊略、雖小而不可貸者,顧其情如何耳。此豈可姑息?自今有犯,但當行法。更當精擇守臣,使任其責。」

  ◇

  五月癸亥,嚴州遂安民江大明等作亂,犯衢州。官軍獲之,是日以聞。上曰:「既已獲賊,賞宜速行。若稍緩,即失信於人,無以示勸。」既又奏賞事,上曰:「土豪賞太輕,宜加一等。朕於賞典,必務從厚,不然無以勸功。又不可濫,若厚賞而複濫,尤非勸功之道也。」

  庚午,權戶部侍郎徐林奏版漕調度闕乏。上謂大臣曰:「祖宗以來,所用亦廣,未聞不足。今朝廷無他浮費,於經費中又務從約,而有司每告乏,何也?孔子曰:『百姓足,君孰與不足?藏之於民,猶外府也。』為今之計,但當裁節,不可取之於民。」

  甲戌,宗正少卿楊偰乞將取應宗子比府監進士理年免舉。上曰:「此自有成法,遵守可也。祖宗以來,若可行,不至今日矣。」

  丁醜,起居舍人洪遵請以經筵官除罷及封章、進對、燕會錫予、講讀問答等事悉行編錄,以《邇英記注》為名。從之。自是年秋講始。是月,金主亮謀欲再修汴京而徙居之,為南侵之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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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月壬辰,入內修武郎蔣堯輔除名,不刺面,配新州牢城。堯輔為永佑陵都監,以不法屬吏當死,上因謂輔臣曰:「朕待內侍加嚴,故比前犯法者少,以此知人主之於臣下以嚴禦之者,乃所以愛而全之也。」

  癸巳,禮部言:「目今諸州保明到童子乞試者,欲依祖宗典故,並送國子監;試驗訖,如合格者,送中書,宰執聚廳,舍人挑試;又合格者,取旨推恩。」從之。是日,流星晝隕。

  丙申,詔以盛暑,遣翰林醫官四員遍詣臨安府城內外診視居民。合用藥,於和劑局應副,俟秋涼罷。是日,嘉陵江水溢入興州城,壞棧道。利州、大安軍皆被水。

  甲辰,樞密院都承旨陳正同言:「諸路奏讞死囚,例多降配,非是。」上曰:「刑罰非務刻深,欲當其罪。若專事姑息,廢法用例,則人不知畏,非所以禁暴戢奸。卿等可諭刑部,常令遵守成憲。」

  史臣曰:言刑以不殺為仁,言法以撫摩苟安為得策。世言俗士,信哉!南劍言兵變,上曰:「此但可行法。」福州請寬海盜死,上曰:「此姑息耳。」不惟是也,以招安為非弭盜之法,以首身為非禦軍之法,明乎哉聖人之慮也。

  ◇

  秋七月辛未,右正言何溥言:「近期廷擇取教授、通判之闕於部,以為堂除。臣獨惜夫士大夫之才有長於為邑者,而置之無用之地,使百里之民不見由、求、卓、魯之為政,甚可歎也。望用建隆、天聖故事,擇大縣闕為堂除。」上謂沈該曰:「朕謂天下事,治其末者不若治其本。縣令,末也;監司、郡守,本也。若監司、郡守盡得人,則縣何患不得人?卿等為朕擇監司、郡守足矣。」既而吏部請依故事,遇堂除知縣,下本部取闕供給,視諸州簽判,餘如溥所請。從之。

  戊寅,起居舍人洪遵面對,論鑄錢利害,大略謂:「今錢寶不惟銷毀作器用,而南過海、北度淮,所失至多。自罷提點官,複置屬官二員,無異監司,而鑄錢殊未及額。亦宜多方措置。」上諭大臣曰:「遵論頗有可采。前後銅禁,行之不嚴,殆成虛用。銅器雖民間所常用,然亦可以他物代之。今若自公卿貴戚之家以身率之,一切不用,然後申嚴法禁,宜無不戢者。」已卯,上出禦府銅器千五百事送鑄錢司,遂大斂民間銅器,其道、佛像及寺觀鐘磬之屬,並置籍,每斤收其算二十文。民間所用照子、帶鑻之類,則官鬻之。凡民間銅器,限一月輸官。限滿不納,十斤已上徒二年。賞錢三百千許人告。自後犯者,私匠配錢監重役。其後得銅二百萬斤。

  庚辰,上出禦制郊祀天地宗廟樂章十三首示輔臣。

  甲申,給事中賀允中權吏部尚書。允中在黃門,多所駁正。嘗因對論君子小人之異,允中言:「君子志在尊君,則不能無忤;小人志在悅君,故第為詭異,此不可不辨也。」上稱美久之。允中又言:「聞陛下欲辟御苑以近某人園,果乎?」上曰:「誰為此言?」允中曰:「臣既有聞,不得不奏也。」上曰:「卿言甚忠。繼有所聞,宜悉以奏。」尚書司封員外郎黃中守國子司業。

  乙酉,詔諸路沒官田並令出賣。知複州何榘言:「湖北路所賣茶引歲有常額,其間戶口繁庶去處年額不多,是致小商私販以規利。兼有人煙戶口未及前時,而引數頗多,科及保正,甚者不問貧富,以丁口一例科抑。」詔提舉司參酌人戶多寡通融措置,毋得科敷。

  ◇

  八月戊子朔,詔置國史院,修神宗、哲宗、徽宗三朝正史。

  己醜,詔諸路風水災傷州縣,並令提舉官檢放苗稅,而賑貸其不給者。用監察禦史任古請也。

  戊戌,尚書右僕射、提舉實錄院湯思退等上《徽宗實錄》一百五十卷。實錄自八年秋開院,至是逾二十年乃成。舊秦檜所進,自元符三年至大觀四年,至是再加增潤,然猶多疏略雲。上禦垂拱殿,進呈訖,奉安于天章閣,又以小本進入禁中。

  壬寅,尚書省勘會張浚已服闋。詔落職、提舉江州興國宮,依舊永州居住。

  甲寅夜,地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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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月己巳,初,環周以大理寺丞面對,論太湖地低,杭、秀、蘇、湖四州民田多為水浸,請複導諸浦,分注諸江。詔兩浙漕臣按視。至是,轉運副使趙子浦等言:「總計用工三百三十余萬,錢三十三萬余貫,米十余萬石。乃詔監察禦史任古、提點刑獄徐康覆視,遂出御前激賞庫錢、平江府上供米如其數,用正月庚申興工。

  戊寅,領御前都指揮使職事楊存中言:「本司見造戰船,乞置虎翼水軍一千人駕放。」從之。

  庚辰,中書舍人王剛中充四川安撫制置使兼知成都府。先是,權禮部侍郎孫道夫言:「中外藉藉,皆謂金人有窺江淮意,不知達聖聽否?」上曰:「朕待之甚厚,彼以何名為兵端?」道夫曰:「夷狄難測也。彼身殺其兄而奪其位。興兵豈問有名?願陛下預為之圖。」又言:「成都帥,陛下不可不擇。宜求才可以制置四川者三二人,常置之聖度二上雲:「當儲人以待緩急之用。」剛中亦言:「禦戎最今日先務之急。夷狄之情,強則犯邊,弱則請盟。今勿計夷狄之強弱,盍先自擇將帥、搜士卒、實邊儲、備器械,加我數年國勢富強,彼請盟則為漢文帝,犯邊則為唐太宗。」上壯其言。會西蜀謀帥,上曰:「無逾王剛中矣。」遂有是命。又令道夫以蜀中利害語之。時太常博士杜莘老因轉對,亦論金將敗盟,宜飭邊備。且曰:「勿恃其不來,恃吾有以待之。」上稱善再三。

  癸未,三省言:「平江、紹興府、湖、秀州被水,欲除下戶積欠,恐侵歲計。乞令戶部開具。」上曰:「止令具數,便於內庫撥還。朕平時無妄費內庫所積,正欲備水旱耳。本是民間錢,卻為民間用,複何所惜耶?」

  甲申,起居郎洪遵言:「臣幸得以記注,陪侍經幄,每先朝書,歷經筵官講讀畢,許留身奏事,而記注官未嘗有奏事者,皆雲近例如此。且聯名一曆,不應別為二體。望許依講讀官奏事。」遵又言:「自紹興九年至今,起居注未修者殆十五年。乞令兩制除見修按月進入外,余未畢者,每月帶修兩月。」皆從之。

  乙酉,權戶部侍郎趙令詪言:「州縣義倉米積久陳腐,欲行出糶。及水旱災傷檢放不及七分去處,亦許賑濟。」上曰:「義倉歲以三之一出陳易新,何至侵損?土田自有高下,必俟通及七分,則當賑濟處絕少矣,饑民何由得食?卿等可別行措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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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冬十月戊子,虞允文為秘書丞。允文知渠州,地磽民貧,而常賦之外,又行加斂,流江一邑尤甚。允文奏罷之,凡六萬五千餘緡。沈該薦其才,召對,允文獻言謂君道有三,曰畏天,曰安民,曰法祖宗。時論韙之。又論州縣科需,尋詔監司約束。初,上作損齋,屏去玩好,置經史古書於中,以為燕坐之所,且為之記。權吏部尚書賀允中請以賜群臣。

  庚寅,上謂宰執曰:「允中嘗於經筵問朕好道之意,朕謂之曰:『朕之所好,非世俗之所謂道也。若果能飛升,則秦皇漢武當得之;若果能長生,則二君至今不死。朕惟治道貴清靜,故恬淡寡欲,清心省事,所謂為道日損,期與一世之民同躋仁壽,如斯而已。』當降出碑本,以賜卿等。」

  史臣曰:在《易》之《損》,六五,君位也,其辭曰:「或益之十朋之龜,弗克違。元吉。」履尊以損,則益之者眾,所以元吉也。然則自損之道,祗其所以為益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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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月丁巳朔,出內庫錢三萬九千余緡付戶部,代平江府、常、湖州水災下戶積欠租稅。

  辛酉,詔大禮金銀錢帛並減半供進。翌日,沈該等言:「近蒙聖恩,捐內庫錢代三郡積欠,以寬民力。今所進又減半,深恐錫賚之際,或不足用。」上曰:「大禮支費,朕半年前預立定格,無分毫濫。比之前郊,才及十之五。」該曰:「陛下恭儉出於天性,豈前代帝王所可跂及?」已卯,冬日至,合祀天地於南郊,赦天下。故事,每遇大禮,則命近臣看詳編置罪人所犯,或放或徙。秦檜用事,士大夫貶責者雖屢赦不移。至是用何溥言。

  壬午,命權吏部尚書賀允中、刑部侍郎楊揆儉舉,因是遂為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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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月辛醜,上謂大臣曰:「近州縣官吏曾經臣僚論列而監司、都守失於按發,雖已行遣一二,其餘待罪者皆放,恐公然容庇,奸贓之吏無所忌憚。」

  壬寅,詔自今量其輕重,必行責罰,不許待罪。是歲,賜道人黃元道號達真先生,禦制贊賜之。上召對蜀人皇甫坦,問何以治身。坦曰:「心無為則身安,人主無為則天下治。」複問長生久視之術,坦曰:「先屏諸欲,莫令放逸。丹經萬卷,不如守一。」上歎曰:「真人也。」為書「清虛」二字以名其庵,且繪其象於禁中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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