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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高宗紹興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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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午紹興二十年 春正月丁亥,太師、尚書左僕射秦檜趨朝,有挾刃於道者,遮檜肩輿欲害之,傷大程官數人。一軍校奮而前,與之敵,眾奪其刃,遂擒送大理寺驗治,則殿前司後軍使臣施全也。自罷兵後,凡武臣陳乞差除恩賞,檜皆格之,積百千員,無一得者。客行朝餓且死者,歲不下數十。至是,全以所給微而累眾,每牧馬及招軍,勞而有費,以此怨忿,遂潛攜刃作過。 壬辰,磔於市。自是,檜每出,則列五十兵,持長梃以自衛。 甲午,普安郡王第三子惇為內率府副率。 丙午,兩浙轉運判官曹泳言:「左承務郎李孟堅省記父光所作小史,語涉譏謗。」詔送大理寺。初,光在貶所,嘗作私史,孟堅間為所親新諸王宮大小學教授陸升之言之。升之訐其事,命泳究實申省,及是進呈。 ◇ 二月庚戌,軍器監丞齊旦面對,乞春月禁民採捕。秦檜曰:「正為孳言之時。」上曰:「此系利害。」乃下之刑部。既而本部言:「春月在法不許採捕。若止科違令之罪,恐難禁止。今欲犯者杖八十。」從之。初,右朝請大夫路彬提點廣西刑獄公事代還,言靜江府、昭州夏稅折帛錢最重于諸州。上令戶部看詳裁減。戶部言:「二郡歲撥上供布九萬二百八十一疋,欲於見納價上三分減一,每疋折納錢一千。」從之。上又曰:「昨令監司、守臣任滿,並以民事奏。陳彬可除職名,與見闕監司,以示激勸。」 丙辰,初作玉牒所。 ◇ 三月癸未,簽書樞密院餘堯輔參知政事。給事中、權直學士院巫伋簽書樞密院事。 戊子,觀文殿學士、提舉萬壽觀秦熺為特進,加大學士,充觀使。 丙申,詔責授建寧軍節度副使、昌化軍安置李光永不檢舉,右丞務郎李孟堅特除名,峽州編管。先是,孟堅以小史事系獄,至是獄成,故有是命。於是前後從官及朝士連坐者八人,徽猷閣直學士致仕胡寅坐與光通書,朋附交結,特落職。 戊戌,上謂大臣曰:「近有人上書陳農田利害。農者天下之大本,可即施行。」是日,內降詔曰:「昨李椿年乞行經界,初欲去民十害,遂從其請。今聞浸失本意,可令戶部逐路選委監司一員,逐一看詳,應便於民者,依已經界施行;其乘謬反為民害事目,並日下改正,具申省部,日後以當否取旨黜陟,間遣禦史前去察訪。」 庚子,詔巫伋兼權參知政事。 壬寅,右正言章廈奏:「左承議郎致仕胡寅天資凶勃,敢為不義。寅非胡安國之子,不肯為親母持服,此其不孝之大罪也。寅初傅會李綱,後又從趙鼎建明不通鄰國之問。其視兩宮播遷,如越人視秦人之肥瘠。後來梓宮即還,皇太后獲就孝養,寅乃陰結異意之人,作為文記,以為今日仕進之人將赤族而不悟,此其不忠之大罪也。」詔寅責授果州團練副使、新州安置。 乙巳,上書秦檜父故玉山縣令敏學墓碑首曰「清德啟慶之碑。」 ◇ 夏四月己未,起居舍人兼玉牒所檢討官王曮言:「本所見修玉牒,竊見靖康二年太師秦檜入狀軍前,乞存趙氏社稷,兼在軍前與莫儔爭辨,以全家保天族,並在中京代上皇作書,與國相建明和議,並已修入玉牒外,所有元降下推戴事蹟,乞備錄全文,關送國史日曆所照應施行。」從之。洋州言真符縣民宋仲昌妻一產三子,本人姓符國號,生子之日,適值天申節,實皇帝紹隆景命、子孫眾多之祥。詔付史館。 ◇ 九月甲戌朔,上因言宣州米腳錢事,謂大臣曰:「此蓋州縣並緣為奸,不恤百姓。朕今日所以休兵講好者,正以為民耳。若州縣不知恤民,殊失朕意。」上又曰:「國家設常平倉,正為儲蓄,以待水旱賑濟。宜令有司以陳易新,不得妄有侵移。若臨時措畫,假貸積穀之家,徒為虛文,無實效也。」 甲申,福建路安撫司主管機宜文字吳元美除名、容州編管。元美嘗作《夏二子傳》,其略雲:「天以商代夏,是以伊尹相湯伐桀,而聲其割剝之罪。當是時,清商飆起,義氣播揚,勁風四掃,宇宙清廓。夏告終於鳴條,二子之族與小大少長,皆望風隕滅,殆無遺類,天下之民,始得安食酣寢,而鼓舞於清世矣。」夏二子,謂蠅、蚊也。其鄉人進士鄭煒得之,特以告本路提點刑獄公事、權福州孫汝翼。汝翼惡之,抵煒罪。煒怒,走行在,訴元美譏毀大臣秦檜,從尚書省下其章。元美家有潛光亭、商隱堂。煒上檜啟曰:「亭號潛光,蓋有心于党李;堂名商隱,實無意于事秦。」他皆類此。檜進呈,上曰:「元美撰造謗訕,至引伊尹相商伐桀事,其悖逆不道甚矣。可令有司究實取旨。」至是,法寺言元美指斥國家,譏毀大臣,法當死。上特宥之。汝翼已移知荊南府,亦降二官。元美竟卒於貶所。 ◇ 冬十月庚午,參知政事餘堯弼、簽書樞密院事巫伋請自今朝參退,依典故權赴太師秦檜府第聚議。從之。時檜以疾在告故也。 ◇ 十二月甲子,秦檜始朝,肩輿至宮門,命二孫直寶文閣塤、直顯謨閣堪掖以升,且命毋拜。上甚喜,曰:「且得與卿相見。」檜頓首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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