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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建隆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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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戌建隆三年(南唐、吳越、荊南、湖南、漳泉奉正朔,蜀稱廣政三十五年,北漢天會七年。) 春正月己巳,命淮南道官吏發倉廩以賑饑民。初,戶部郎中沈義倫使吳越歸,言揚、泗饑民多死郡中,軍儲尚百余萬可貸,至秋乃收新粟。有司沮義倫曰:「若歲薦饑,將無所取償。孰當執其咎者?」上以詰義倫,義倫曰:「國家方行仁政,自宜感召和氣,立致豐稔,甯複憂水旱耶?」上悅,故有是命。詔諸州長吏勸課農桑,自後或因歲首,必下此詔。禁諸州鐵鑞錢及江南所鑄唐國通寶錢,民間有者,悉送於官。 庚辰,女真國遣使只骨來修貢。 癸未,幸國子監。 ◇ 二月庚寅,令翰林學士、文班常參官曾任幕職州縣者,舉堪為賓佐令錄一人,如有近親,亦聽內舉,異時貪濁畏懦、職務曠廢者,舉主坐之。 癸巳,令諸道州府依法斷獄,毋得避事妄奏取裁,違者量罪停罰。 甲午,詔:「自今每五日內殿起居,百官以次輪對,並須指陳時政得失、朝廷急務,或刑獄冤濫、百姓疾苦,咸採訪以聞。事關急切者,許非時詣闕上章,不得須候次對。」 呂中曰:國朝之制,宰輔宣召,侍從論思,經筵留身,翰苑夜對,二史直前,群臣召對,百官轉對,監司、郡守見辭,三館封章。小臣特引,臣民投匭,太學生伏闕,外臣附驛,京局發馬遞鋪,蓋無一日而不可對,無一人而不可言也。然太祖詔指陳時政,直書其事,不在廣有牽引;太宗令宰執、樞密各述送軍儲至靈武合發軍糧多少,舉兵深入合用兵幾何,何人監領,何人監護,直書其事,言不必文,此皆聽言以實也。今世不患人主之不求言也,而患求之而不及用;不患天下之不敢言也,而患盡言而無所用,豈非病於議論之繁多歟? 己醜,詔竊盜贓滿五千足陌者乃處死。 壬寅,上謂近臣曰:「今之武臣。欲盡令讀書,貴知為治之道。」近臣皆莫對。 史臣李沆曰:昔光武中興,不責功臣以吏事。及天下已定,數引公卿郎將講論經義,夜分乃罷。蓋創業致治,自有次第。今太祖欲令武臣讀書,可謂有意於治矣。近臣不能引為對,論者非之。 丙辰,幸國子監。三月戊午,控鶴右廂都指揮使尹勳督丁夫浚五丈河,陳留丁夫夜潰。勳擅斬其隊長十余人,追獲亡者七十餘人,皆刖其左耳。有詣闕稱冤者。兵部尚書李濤以病臥家,力疾草奏,乞斬勳以謝百姓,濤家人曰:「公久病,宜自愛養,朝廷事姑置之。』濤憤然曰:「死者人之常,吾豈能免?但我為兵部尚書,知軍校無辜殺人,豈得不論?」上覽其奏,嘉之,然念勳素忠勇,止薄責焉,削奪官爵,配隸許州為教練使。 壬戌,三佛齊國遣使朝貢。 癸亥,命近臣於京城祠廟禱雨。 甲子,詔以沂州民饑,賜種食。上謂宰臣曰:「五代諸侯跋扈,多枉法殺人,朝廷置而不問,姑息藩鎮,當如此邪?」乃令諸州決大辟訖,錄俱聞奏,委刑部詳覆之。 丙子,權知貢舉王著奏進士馬適等合格者十五人。 丁醜,女真遣使朝貢。 戊寅,詔三司春、冬送戍卒衣並官給車乘,毋得調發民丁。 丁亥,徙北漢降民于邢、洺州,計口賦以粟。禁民以火葬。詔增官鹽闌入至三十斤、煮鹹至十斤坐死。蠶鹽入城市百斤以上奏裁。又修酒麯之禁。 ◇ 夏四月庚子,西州回鶻阿督等來貢方物。 壬寅,邢州言北漢民四百七十人來降。定難節度使李彝興遣使貢馬三百匹。上方命玉工治帶,召其使。問彝興腰圍幾何,遂遣使以帶賜之。彝興感服。 ◇ 五月甲子,幸相國寺禱雨。河北諸州旱,遣中使視之,又命司勳郎中何幼沖等六人乘傳檢旱苗。 甲申,幸太清觀,又幸相國寺禱雨。 乙酉,詔撤樂。太官進蔬食。詔縣令佐檢察差役,務底均平。或有不當者,許民自相糾舉。 陳平甫曰:差役,古法也。國初循舊制,衙前以主宮物,裡正、戶長、鄉手以課督賦稅,耆長、弓手、壯丁以逐捕盜賊,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以奔走驅使。在縣曹司至押錄,在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院虞候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差。熙寧四年,始議使民出錢,官為雇役,謂之免役錢。六年,又行保甲法,置保正副、大小保長察盜。七年,輪保丁充甲頭催稅,罷募戶長、壯丁。八年,罷耆長,令保正、保長管幹,別立庸直,雇承帖人隸其下。元豐八年,有言:「耆壯之役則歸於保甲之正長,戶長之役則歸於催稅甲頭,是使民出錢免役而複使執役也。」紹聖元年,複雇役法。二年,以大保長催稅,罷差保頭,以舊耆長錢支保正,戶長錢支保長,壯丁錢支承帖人。靖國元年,拘收大保長雇錢。紹興二年,拘收耆戶長雇錢。十二年,拘收壯丁雇錢。蓋自保正長、承帖人雇錢並起發而充役如故,民力於是困矣。此其大略也。而其患皆起於以保甲代投戶,寬狹不均,重為民病。 ◇ 六月辛卯,詔宿州發廩賑饑民。周世宗之二年。始營國子監,置學舍。上既受祥,即詔有司增葺祠宇。塑繪先聖先儒之像,上自贊孔、顏,命宰臣、兩制以下分撰餘贊,車駕一再臨幸焉。崔頌判監事,始聚生徒講書,上聞而嘉之。 乙未,遣中使遍賜以酒果,尋又詔用一品禮立十六戟于文宣王廟門。 己亥,德音:「減京畿及河北諸州死罪以下囚。」旱故也。 壬寅,雨。 ◇ 秋七月,禁中元張燈。 乙丑,知舒州、左諫議大夫曆城馮瓚言:「州界有菰蒲魚鱉之利,居民每以自給。前防禦使司超增收為市征,漁奪苛細,疲俗告病。宜蠲除之。」上即從其請。雲捷軍士有偽刻侍衛司印者,捕得,斬之。上曰:「諸軍比加簡練,尚如此不逞耶?」 庚辰,命搜索,悉配海島,於是奸猾斂跡。 己卯,北漢捉生指揮使路貴等十一人來降,並補內殿直。 辛巳,遣給事中劉載等十人按行河北諸州旱田。詔朝臣出使還日,具所見民間利病以聞。右衛率府率薛勳掌常盈倉,受民租概量重,詔免勳官,配隸沂州,倉吏棄市。兗、濟、德、磁、洺五州蝗。 ◇ 八月甲戌朔,敕大理卿范陽劇可久為光祿卿致仕。可久年逾七十,無請老意,上特命之。 乙未,左拾遺、知制誥虞鄉高錫上言:「近廷臣承詔各舉所知,或有因行賂獲薦者。請自今許近親奴婢鄰里告訴。加以重賞。」又請注授法官及職官,各宜問書法十條,以代試判,上皆施行之。 詔及第舉人不得呼知舉官為恩門、師門及自稱門生。 壬申,詔崔頌修武成王廟,仍委頌檢討唐末以來謀臣、名將、勳庸尤著者,以名聞。 癸酉,以次對章奏下集尚書省官參詳,其有裨政治可施行者以聞。 丙子,占城國遣使朝貢。 ◇ 九月癸未,複置書判拔萃科。武安節度使兼中書令周行逢病革,召其將吏,以其子保權屬之曰:「衡州刺史張文表常怏怏不得行軍司馬。吾死,文表必叛,當以楊師璠討之。如不能,則嬰城勿戰。自歸朝廷可也。」 ◇ 冬十月乙酉朔,始賜文武常參官服。有司言:「故事,所賜止將相、學士及諸軍大校。」上曰:「不及百官,甚亡謂也。」乃並賜之。 丙戌,幸造船務觀習水戰。 癸巳,有司上新刪定循資格、長定格、編敕格各一卷。詔選人三十以下,依舊不得入令錄,餘皆可。 己亥,幸嶽台,令諸軍習騎射。廣濟縣令李守中坐贓決杖,配沙門島。 辛醜,以樞密副使、兵部侍郎趙普為檢校太保,充樞密使。樞密使不帶正官,自普始也。張文表聞周保權立,怒曰:「我與行逢俱起微賤,立功名,今日安能北面事小兒乎!」會保權遣兵更戍永州,路出衡陽,文表遂驅以叛,保權即命楊師璠悉眾討文表,告以先人之言,感激涕泣,師璠亦泣,顧謂其眾曰:「汝見郎君乎?年未成人而賢若此!」軍士奮然,皆思自效。保權又遣使求援于荊南,且來告,文表亦上疏自理。 ◇ 十一月辛酉,大閱於西郊。 癸亥,詔:「群臣使諸道,無得私有請托,違者當議其罪。」 甲子,又大閱。上謂近臣曰:「晉、漢以來,衛士不下數十萬。然可用者極寡。朕頃按籍而閱之,去其冗弱。又親校其擊刺騎射之藝,今悉為精銳,故順時令而講武焉。」詔殿前、侍衛兩司將校無得冗占,直兵限其數,著於令。先是,按令文州縣官撫育有方、戶口增益者,各准見戶每十分加一分,刺史、縣令各進考一等,其州戶不滿五千、縣戶不滿五百,各准五千、五百戶法以為分。若撫養乖方,戶口減耗,各准增戶法,亦減一分,降考一等。主司因循,例不進考,惟按視闕失,不以輕重,便書下考。至是,有司上言:「自今請以減損戶口一分科納,系欠一分已上,並降考一等。如以公事曠遺、有制殿罰者,亦降一等。」從之。 丙子,三佛齊國王釋利耶、高麗國王昭並遣使來貢方物。 壬子,初班曆於江南。 ◇ 十二月。舊制:強盜贓滿十匹者絞。 庚寅,詔改為錢三千足陌者處死。 癸巳,詔中書門下每縣複置縣尉一員,自萬戶至千戶各置弓手有差。 庚子,有司上捕賊條,詔頒行之。令、尉與賊鬥而盡獲者,並賜緋。尉除令,仍超兩資;令別加升擢。上以西鄙羌戎屢為寇鈔,選姚內斌為慶州刺史。上謂近臣曰:「安邊禦眾,須是得人。若分邊寄者能稟朕意,則必優恤其家屬。厚其爵祿,多與公錢,聽其召募驍勇以為爪牙。苟財用豐盈,必能集事。朕雖減後宮之數,極於儉約,以備邊費,亦無所惜也。」河北、陝西、京東諸州旱蝗,河北尤甚。悉蠲其租。蜀主命官磨勘四鎮十六州逋稅,自廣政十五年至二十年別行追督。龍游令成都田淳上疏諫,蜀主不能用。淳每謂所親曰:「吾觀僭偽改廳堂為宮殿,改紫綬為黃服,改前驅為警蹕,改僚佐為卿相,改妻妾為妃後,何如常稱成都尹,乃無滅族之禍乎!」或謂淳曰:「君之才固堪重寄,宜稍低抑,便至金鑾玉堂。」淳曰:「吾安能附狗鼠哉!」蓋指樞密使王昭遠輩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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