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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法(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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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同判司農寺曾布摭繪、摯所言而條奏辨詰之,其略曰: 畿內上等戶盡罷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輸錢比舊受役時,其費十減四五;中等人戶舊充弓手、手力、承符、戶長之類,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觀、單丁、官戶皆出錢以助之,故其費十減六七;下等人戶盡除前日冗役,而專充壯丁,且不輸一錢,故其費十減八九。大抵上戶所減之費少,下戶所減之費多。言者謂優上戶而虐下戶,得聚斂之謗,臣所未喻也。 提舉司以諸縣等第不實,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開封府、司農寺方奏議時,蓋不知已嘗增減舊數。然舊敕每三年一造簿書,等第嘗有升降,則今品量增減亦未為非;又況方曉諭民戶,苟有未便,皆與厘正,則凡所增減,實未嘗行。言者則以謂品量立等者,蓋欲多斂雇錢,升補上等以足配錢之數。至於祥符等縣,以上等人戶數多減充下等,乃獨掩而不言,此臣所未諭也。 凡州縣之役,無不可募人之理。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嘗不典主倉庫、場務、綱運;而承符、手力之類,舊法皆許雇人,行之久矣;惟耆長、壯丁,以今所措置最為輕役,故但輪差鄉戶,不復募人。言者則以謂衙前雇人,則失陷官物;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又以謂近邊奸細之人應募,則焚燒倉庫,或守把城門,則恐潛通外境,此臣所未諭也。 免役或輸見錢,或納斛鬥,皆從民便,為法至此,亦已周矣。言者則謂直使輸錢,則絲帛粟麥必賤;若用他物准直為錢,則又退揀乞索,且為民害。如此則當如何而可?此臣所未諭也。 昔之徭役皆百姓所為,雖凶荒饑饉,未嘗罷役;今役錢必欲稍有餘羨,乃所以為凶年蠲減之備,其餘又專以興田利、增吏祿。言者則以謂助錢非如稅賦有倚閣減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類,亦嘗倚閣減放否?此臣所未諭也。 兩浙一路,戶一百四十余萬,所輸緡錢七十萬爾;而畿內戶十六萬,率緡錢亦十六萬。是兩浙所輸才半畿內,然畿內用以募役,所餘亦自無幾。言者則以謂吏緣法意,廣收大計,如兩浙欲以羨錢徼幸,司農欲以出剩為功,此臣所未諭也。 賈蕃為令,不受民訴,使趨京師喧嘩,其意必有謂也。誠令用心無他,亦可謂不職矣。蕃之不職不法,其狀甚眾,皆趙子幾所不得不問;禦史之言,欲舍蕃而治子幾,是不顧陛下之法、陛下之民,宜莫如蕃與禦史也。 於是下其疏於繪、摯,使各言狀。 繪錄前後四奏以自辨。摯言:「助役斂錢之法,有大臣及禦史主之於內,有大臣親党為監司、提舉官而行之于諸路,其勢順易矣;然曠日彌年,終未有定論,為不順乎民心而已。陛下以司農為是耶,則事盡前奏,可以覆視;以臣言為非耶,則貶黜而已。雖複使臣言之,亦不過所謂十害者,而風憲之官,豈當與有司較是非勝負耶?」詔繪知鄭州;摯落館閣校勘、監察禦史裡行,監衡州鹽倉。 遣察訪使遍行諸路,促成役書,改助役為免役,不願就募而強之者論如律。初,詔監司各定所部助役錢數,利路轉運使李瑜欲定四十萬,判官鮮于侁曰:「利路民貧,二十萬足矣。」議不合,遂各為奏。帝是侁議。侍御史鄧綰言利路役歲須緡錢九萬余,而李瑜率取至三十三萬有奇,提點刑獄周約亦占名無異辭。詔責瑜、約,而擢侁為副使。 諸路役書既上之司農,乃頒募役法於天下,用免役錢祿內外胥吏,有祿而贓者,用倉法重其坐。初,京師賦吏祿,歲僅四千緡。至八年,計緡錢三十八萬有奇,京師吏舊有祿及外路吏祿又不在是焉。時知長葛縣樂京稱助役之法不可久行,常平司詢其故,不答,遂罷。京西使者召知湖陽縣劉蒙會議,蒙不肯議,退而條上利害,即投劾去。而權江西提刑提舉金君卿首募受代官部錢帛綱趨京,不差鄉戶衙前,而費減十五六。賜詔獎諭,仍落權為真。 免役剩錢,詔州縣用常平法給散休息,添給吏人餐錢,仍立為法。京東免役錢以秋料起催,若雇直多少、役使重輕有未究者,命監司詳具來上,仍須熙寧七年乃行。永興、秦鳳比之他路,民貧役重,詔提舉司並省冗役,次第蠲減,當留二分寬剩,以為水旱閣放之備。 七年,詔:「役錢千別納頭子五錢,凡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輦運之類,皆許取以供費;不給,以情輕贖銅錢足之。諸路公人如弓箭手法,給田募人為之。凡逃、絕、監牧之田籍于轉運司者,不許射買請佃。提刑司以其田給應募者,而核其所直,准一年雇役為錢幾何,而歸其直于轉運司。」衢州西安縣用緡錢十二萬買田,始足募一縣之役。司農寺言,不獨兩浙如此,他路宜亦如之。費多難贍,乃欲改法。遂詔自今用寬剩錢買募役田,須先參會余錢可以枝梧災傷,方許給買。若田價翔貴之地,則已之。 時免役出錢或未均,參知政事呂惠卿及其弟曲陽縣尉和卿皆請行手實法。其法:官為定立田產中價,使民各以田畝多少高下,隨價自占;仍並屋宅分有無蕃息立等,凡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非用買田穀而輒隱落者許告,有實,以三分之一充賞。將造簿,預具式示民,令依式為狀,縣受而籍之。以其價列定高下,分為五等。既該見一縣之民物產錢數,乃參會通縣役錢本額而定所當輸,明書其數,示眾兩月,使悉知之。詔從其請。 司農寺乞廢戶長、坊正,令州縣坊郭擇相鄰戶三二十家,排比成甲,迭為甲頭,督輸稅賦苗役,一稅一替。其後,諸路皆言甲頭催稅未便,遂詔耆戶長、壯丁仍舊募充,其保正、甲頭、承帖法並罷。 王安石言給田募役,有害十餘。八年,罷給田募役法,已就募人如舊,闕者弗補。官戶輸役錢免其半,所免雖多,各無過二十千。兩縣以上有物產者通計之,兩州兩縣以上有物產者隨所輸錢,等第不及者從一多處並之。 初,手實法行,言者多論其長告訐,增煩擾。至是,惠卿罷政,禦史中丞鄧綰言其法不便,罷之,委司農寺再詳定以聞。 九年,以荊湖兩路敷役錢太重,較一歲入出,寬剩錢數多,詔權減二年。尋詔自今寬剩役錢及買撲坊場錢,更不以給役人,歲具羨數上之司農,餘物凡籍之常平司者,常留一半。侍御史周尹言:「募役錢數外留寬剩一分,聞州縣希提舉司風旨,廣敷民錢,省役額,損雇直,而民間輸數一切如舊,寬剩數多。募直輕而倉法重,役人多不願就募。天下皆謂朝廷設法聚斂,不無疑怨。乞募耆長、戶長及役人不可過減者悉復舊額,約募錢足用,其寬剩止留二分。」 是歲,諸路上司農寺歲收免役錢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五百五十三貫、石、匹、兩:金銀錢斛匹帛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二貫、石、匹、兩,絲綿二百一兩;支金銀錢斛六百四十八萬七千六百八十八兩、貫、石、匹;應在銀錢斛匹帛二百六十九萬三千二十貫、匹、石、兩,見在八十七萬九千二百六十七貫、石、匹、兩。 十年,知彭州呂陶奏:「朝廷欲寬力役,立法召募,初無過斂民財之意,有司奉行過當,增添科出,謂之寬剩。自熙甯六年施行役法,至今四年,臣本州四縣,已有寬剩錢四萬八千七百餘貫,今歲又須科納一萬餘貫。以成都一路計之,無慮五六十萬,推之天下,見今約有六七百萬貫寬剩在官。歲歲如此,泉幣絕乏,貨法不通,商旅農夫,最受其弊。臣恐朝廷不知免役錢外有此寬剩數目,乞契勘見今約支幾歲不至闕乏,霈發德音,特免數年;或逐年限定,不得過十分之一。所貴民不重困。」不報。 王安石去位,吳充為相,沈括獻議莫若稍變役法,雜以差徭為便。禦史知雜蔡確言括反覆,貶括知宣州。 役錢立額,浙東多以田稅錢數為則,浙西多用物力。至是,詔令通物力、稅錢互紐為數,從便輸納。淮東路估定物產,如其實直,以均敷取。初,許兩浙坊郭戶家產不及二百千,鄉村戶不及五十千,毋輸役錢,已而鄉戶不及五十千亦不免輸。元豐二年,提舉司言坊郭戶免輸法太優,乃詔如鄉戶法裁定所敷錢數。提舉廣西常平劉誼言:「廣西一路戶口二十萬,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緡,先用稅錢敷出;稅數不足,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複算于身丁。夫廣西之民,身之有丁,既稅以錢,又算以米,是一身而輸二稅,殆前世弊法。今既未能蠲除,而又益以役錢,甚可憫也。至於廣東西監司、提舉司吏一月之給,上同令錄,下倍攝官,乞裁損其數,則兩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寬。」遂詔吏輩月給錢遞減二千,歲遂減役錢一千二百餘緡。三年,司農寺丞吳雍言:「議定淮、浙役書,減冗占千三百餘人,裁省緡錢近二十九萬,會定歲用,寬剩錢一百四萬余緡,諸路役書多若此類。乞先自近京三兩路修定,下之諸路。」從之。 七年,天下免役緡錢歲計一千八百七十二萬九千三百,場務錢五百五萬九千,谷帛石匹九十七萬六千六百五十七,役錢較熙寧所入多三之一。 帝之力主免役也,知民間通苦差役,而衙役之任重行遠者尤甚,特創免役。雖均敷雇直,不能不取之民;然民得一意田畝,實解前日困弊。故群議雜起,意不為變。顧其間采王安石策,不正用雇直為額,而展敷二分以備吏祿、水旱之用。群臣每以為言,屢疑屢詰,而安石持之益堅。此其為法既不究終防弊,而聚斂小人又乘此增取,帝雖數詔禁戒,而不能盡止。至是,雇役不加多,而歲入比前增廣,則安石不能將順德意,其流弊已見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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