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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曆志十二(1)


  ○紀元曆

  崇甯《紀元曆》

  演紀上元上章執徐之歲,距元符三年庚辰,歲積二千八百六十一萬三千四百六十算;至崇寧五年丙戌,歲積二千八百六十一萬三千四百六十六算。

  步氣朔第一

  日法:七千二百九十。
  期實:二百六十六萬二千六百二十六。
  朔實:二十一萬五千二百七十八。
  歲周:三百六十五日、餘一千七百七十六。
  氣策:一十五、餘一千五百九十二太。
  朔策:二十九、餘三千八百六十八。
  望策:一十四、餘五千五百七十九。
  弦策:七、餘二千七百八十九半。
  中盈分:三千一百八十五半。
  朔虛分:三千四百二十二。
  沒限:五千六百九十七少。
  旬周:四十三萬七千四百。
  紀法:六十。

  求天正冬至:置上元距所求積年,以期實乘之,為天正冬至氣積分;滿旬周去之,不滿,如日法而一為大餘,不盡為小餘。其大餘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冬至日辰及餘。

  求次氣:置天正冬至大、小餘,以氣策加之,(四分之一為少,之二為半,之三為太。如滿秒母,收從小余,小余滿日法從大余,大余盈紀法乃去之。)去命如前,即次氣日辰及餘。

  求天正經朔:置天正冬至氣積分,以朔實去之,不盡,為天正閏餘;用減氣積分,餘為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積分。滿旬周去之,不滿,如日法而一為大餘,不盡為小餘。其大餘命己卯,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日辰及餘。

  求弦望及次朔經日:置天正經朔大、小餘,以弦策累加之,去命如前,即各得弦、望及次朔經日辰及餘。

  求沒日:置有沒常氣小余,(凡常氣小餘在沒限已上者,為有沒之氣。)六十乘之,用減四十四萬三千七百七十一,余滿六千三百七十一而一為日,不滿為餘。命日起其氣初日辰,算外,即為氣內沒日辰。

  求滅日:置有滅經朔小餘,(凡經朔小餘不滿朔虛分者,為有滅之朔。)三十乘之,滿朔虛分而一為日,不滿為餘。命日起其月經朔日辰,算外,即為月內滅日辰。

  步發斂

  候策:五、餘五百三十、秒五十五。
  卦策:六、餘六百三十七、秒六。
  土王策:三、餘三百一十八、秒三十三。
  歲閏:七萬九千二百九十。
  月閏:六千六百七半。
  閏限:二十萬八千六百七十半。
  辰法:一千二百一十五。
  半辰法:六百七半。
  刻法:七百二十九。
  秒法:六十。

  求七十二候:各置中節大、小餘命之,為初候;以候策加之為次候;又加之為末候。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求六十四卦:各置中氣大、小餘命之,為公卦用事日;以卦策加之,得辟卦用事日;又加之,得諸侯內卦用事日;以土王策加之,得十有二節之初諸侯外卦用事日;又加之,得大夫卦用事日;複以卦策加之,得卿卦用事日。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求五行用事:各因四立之節大、小餘命之,即春木、夏火、秋金、冬水首用事日。以土王策減四季中氣大、小餘,即其季土始用事之日。各命己卯,算外,即得所求日辰。

  七十二候及卦目(與前曆同。)

  求中氣去經朔:置天正閏餘,以月閏累加之,滿日法為閏日,不滿為餘,即其月中氣去經朔日算。因求卦候者,各以卦、候策依次累加減之,(中氣前減,中氣後加。)各得其月卦、候去經朔日算。

  求發斂加時:置所求小餘,倍之,如辰法而一為辰數,不滿,五因之,如刻法而一為刻,不盡為分。命辰數起子正,算外,即各得加時所在辰、刻及分。(如半辰數,即命起子初。)

  步日躔

  周天分:二億一千三百一萬八千一十七。
  歲差:七千九百三十七。
  周天度:三百六十五、約分二十五、秒七十二。
  象限:九十一、約分三十一、秒九。
  乘法:一百一十九。
  除法:一千八百一十一。
  秒法:一百。

  求每日盈縮分先後數:置所求盈縮分,以乘法乘之,如除法而一,為其氣中平率;與後氣中平率相減,為合差;半合差,加減其氣中平率,為初、末泛率。(至後加為初、減為末,分後減為初、加為末。)又以乘法乘合差,如除法而一,為日差;半日差,加減初、末泛率,為初、末定率。(至後減初加末,分後加初減末。)以日差累加減其氣初定率,為每日盈縮分;(至後減,分後加。)各以每日盈縮分加減氣下先後數。(冬至後,積盈為先,在縮減之;夏至後,積縮為後,在盈減之。其分、至前一氣,無後氣相減,皆因前氣合差為其氣合差。餘依前術,求朏朒仿此。)

  求經朔弦望入氣:置天正閏日及餘,如氣策以下者,以減氣策,為入大雪氣;以上者去之,餘以減氣策,為入小雪氣:即天正十一月經朔入氣日及餘。(求弦、望及後朔入氣,以弦策累加之,滿氣策去之,即各得弦、望及次朔入氣日及餘。)

  求經朔弦望入氣朏朒定數:各以所入氣小餘乘其日損益率,如日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日下朏朒積,各為定數。

  赤道宿度

  鬥:二十五 牛:七少 女:十一少 虛:九少(秒七十二)
  危:十五半 室:十七 壁:八太。
  北方七宿九十四度(秒七十二)。
  奎:十六半 婁:十二 胃:十五 昴:十一少
  畢:十七少。 觜:半。 參:十半。
  西方七宿八十三度。
  井:三十三少 鬼:二半 柳:十三太。 星:六太
  張:十七少 翼:十八太 軫:十七
  南方七宿一百九度少。
  角:十二 亢:九少 氐:十六 房:五太
  心:六少 尾:十九少 箕:十半
  東方七宿七十九度。

  按諸曆赤道宿次,就立全度,頗失真數。今依宋朝渾儀校測距度,分定太、半、少,用為常數,校之天道,最為密近。如考唐,用唐所測;考古,用古所測:即各得當時宿度。

  求冬至赤道日度:以歲差乘所求積年,滿周天分去之,不滿,覆減周天分,餘如五千八百三十二而一為分,不盡,退除為秒。其分,滿百為度,命起赤道虛宿七度外去之,至不滿宿,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時日躔赤道宿度及分秒。

  求春分、夏至、秋分赤道日度:置天正冬至加時赤道日度,累加象限,滿赤道宿次去之,即各得春分、夏至、秋分加時日在宿度及分秒。

  求四正後赤道宿積度:置四正赤道宿全度,以四正赤道日度及分減之,餘為距後度;以赤道宿度累加之,各得四正後赤道宿積度及分。

  求赤道宿積度入初末限:視四正後赤道宿積度及分,在四十五度六十五分、秒五十四半已下為入初限;已上,用減象限,餘為入末限。

  求二十八宿黃道度:以四正後赤道宿入初、末限度及分,減一百一度,余以初、末限度及分乘之,進位,滿百為分,分滿百為度,至後以減、分後以加赤道宿積度,為其宿黃道積度;以前宿黃道積度減之,(其四正之宿,先加象限,然後以前宿減之。)為其宿黃道度分。(其分就近約為太、半、少。)

  黃道宿度

  鬥:二十三 牛:七 女:十一 虛:九少(秒七十二)
  危:十六。 室:十八。 壁:九半。
  北方七宿九十三度太(秒七十二)。
  奎:十八 婁:十二太 胃:十五半 昴:十一
  畢:十六半 觜;半 參:九太
  西方七宿八十四度。
  井:三十半 鬼:二半 柳:十三少 星:六太
  張:十七太 翼:二十 軫:十八半
  南方七宿一百九度。
  角:十二太 亢:九太 氐:十六少 房:五太
  心:六 尾:十八少 箕:九半
  東方七宿七十八度少。

  前黃道宿度,依今曆歲差所在算定。如上考往古,下驗將來,當據歲差,每移一度,依術推變當時宿度,然後可步七曜,知其所在。(如徑求七曜所在,置所在積度,以前黃道宿積度減之,為所在黃道宿度及分。)

  求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以冬至加時赤道日度及分秒,減一百一度,餘以冬至加時赤道日度及分秒乘之,進位,滿百為分,分滿百為度,命曰黃赤道差;用減冬至赤道日度及分秒,即所求年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及分秒。

  求二十四氣加時黃道日度:置所求年冬至日躔黃赤道差,以次年黃赤道差減之,餘以所求氣數乘之,二十四而一,所得以加其氣中積及約分,又以其氣初日先後數先加後減之,用加冬至加時黃道日度,依宿次命之,即各得其氣加時黃道日躔宿度及分秒。(如其年冬至加時赤道宿度空,分秒在歲差已下者,即加前宿全度。然求黃赤道差,餘依術算。)

  求二十四氣晨前夜半黃道日度:置日法,以其氣小餘減之,餘副置之;以其氣初日盈縮分乘之,如萬約之,所得,盈加縮減其副,滿日法為度,不滿,退除為分秒,以加其氣加時黃道日度,即各得其氣一日晨前夜半黃道日度及分秒;每日加一度,以百約每日盈縮分為分秒,盈加縮減之,滿黃道宿次去之,即每日晨前夜半黃道日躔宿度及分秒。(其二十四氣初日晨前夜半黃道日度,系屬前氣,自前氣攤算,即各得所求。)

  求每日午中黃道日度:置一萬分,以所入氣日盈縮分盈加縮減而半之,滿百為分,不滿為秒,以加其日晨前夜半黃道日度,即其日午中日躔黃道宿度及分。

  求夏至加時黃道日度:置天正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及分秒,以二至限及分秒加之,滿黃道宿次去之,不滿,為夏至加時黃道日度及分秒。

  求每日午中黃道積度:以二至加時黃道日度距至所求日午中黃道日度,為入二至後黃道積度及分。

  求每日午中黃道入初末限:視二至後黃道積度,在四十三度一十二分、秒八十七以下為初限;以上,用減象限,餘為入末限。其積度滿象限去之,為二分後黃道積度,在四十八度一十八分、秒二十二以下為初限;以上,用減象限,餘為入末限。

  求每日午中赤道日度:以所求日午中黃道積度,入至後初限、分後末限度及分秒,進三位,加二十萬二千五十少,開平方除之,所得,減去四百四十九半,余在初限者,直以二至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在末限者,以減象限,餘以二分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每日午中赤道日度。以所求日午中黃道積度,入至後末限、分後初限度及分秒,進三位,用減三十萬三千五十少,開平方除之,所得,以減五百五十半,余在初限者,直以二分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在末限者,以減象限,餘以二至赤道日度加而命之:即每日午中赤道日度。

  求太陽入宮日時刻及分:各置入宮宿度及分秒,以其日晨前夜半日度減之,餘以二十四乘,為時實;以其日太陽行度及分秒為法實,如法而一,為半時數;不滿,進二位,為刻實;以二十四乘,前法除之為刻,不滿,退除為分。其半時命起子正,算外,即得太陽入宮初正時、刻及分。(其逐刻日、時及分,舊曆均其日數,從其簡略,未盡其詳。今但依入宮正術求之,即允協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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