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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法使


  提法使司提法使一人,正三品。掌司法行政,督監各級審判廳,調度檢察事務。署設三科:曰總務,曰民刑,曰典獄。科長各一人,正五品。一等科員各一人,正六品。二等科員正七品。無恒額。惟奉天置僉事科員。別有正司書,正八品;副司書,正九品。光緒三十三年,東三省各置提法使一人。宣統二年,改各省按察使為提法使,停轄驛傳。

  高等審判廳,廳丞一人。從四品。商埠分廳,推事長代之。刑科、民科推事六人。正六品。典簿一人。正七品。主簿二人,正八品。錄事無定員。從九品。檢察廳檢察長一人,從四品。檢察官一人,正六品。錄事二人。

  地方審判廳,推事長一人。從五品。刑科、民科推事六人。從六品。典簿、從七品。主簿從八品。事繁或二人,事簡不置。各一人,錄事無定員。檢察廳檢察長一人,從五品。檢察官一人,從六品。錄事二人。看守所所官一人,正九品。錄事無定員。

  初級審判廳,推事二人。正七品。事繁或三、四人。錄事無定員。檢察廳檢察官一人,正七品。錄事二人。看守所所官一人。

  管獄官一人,從五品。副管獄官一人。從六品。課長三人。正八品。文牘、守衛、庶務各一人。所長二人。正九品。教誨、醫務各一人。府管獄官一人。從七品。州、縣副管獄官一人。從八品。光緒三十四年,奉天設模範監獄,置正管獄官,省府司獄、縣典史。宣統二年,增置副管獄官。厥後各府、廳、州、縣有仿而行之者。時天津、保定、湖北監獄成,未置專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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