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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政院


  鹽政院鹽政大臣國務大臣內特簡兼任。一人。丞一人。總務廳廳長,參議,南鹽廳廳長,北鹽廳廳長,各一人。以上俱請簡。參事二人,一、二、三、四等僉事,俱奏補。一、二、三等錄事,諮補。視事閑劇酌置。

  大臣掌主鹽政。丞掌佐理鹺綱。總務掌綜理庶務,典守機密。參議掌擬法制,僉事佐之。南鹽廳掌淮、浙、閩、粵鹽務,北鹽廳掌奉、直、潞、東鹽務。初沿明制,差禦史巡視鹽課。後改鹽政。特旨兼充。都察院奏差者,亦以鹽政名之。由內務司官充者,仍帶禦史銜。各省以督、撫綜理者,並因地制宜,定為永式。宣統元年,設督辦鹽政處,命鎮國公載澤充督辦大臣,產鹽行鹽各省督、撫俱充會辦。三年,以整理國稅,改處為院,特置鹽政專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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