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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統曆法·推步(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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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統推步,悉本《授時》,惟去消長而已。然《通軌》諸捷法,實為布算所須,其間次序,亦有與《歷經》微別者。如氣朔發斂,《授時》原分二章,今古合為一。《授時》盈縮差在日躔,遲疾差在月離,定朔、經朔離為二處。今則經朔後,即求定朔,於用殊便。其目七:曰氣朔,曰日躔,曰月離,曰中星,曰交食,曰五星,曰四餘。 ▲步氣朔(發斂附) 洪武十七年甲子歲為元。(上距至元辛巳一百零四算。) 歲週三百六十五萬二千四百二十五分,實測無消長。半之為歲周,四分之為氣象限,二十四分之為氣策。 日週一萬。(即一百刻,刻有百分,分有百秒,以下微纖,皆以百遞析。) 氣應五十五萬零三百七十五分。 置距算一百零四,求得中積三億七千六百一十九萬九千七百七十五分,加辛巳氣應五十五萬零六百分,得通積三億七千六百七十五萬零三百七十五分,滿紀法六十去之,餘為《大統》氣應。 開應一十八萬二千零百七十零分一十八秒。 置中積,加辛巳閏應二十零萬二千零五十分,得閏積三億七千六百四十零萬一千八百二十五分,滿朔實去之,餘為《大統》閏應。 轉應二十零萬九千六百九十零分。 置中積,加辛巳轉應一十三萬零二百零五分,共得三億七千六百三十二萬九千九百八十分,滿轉終去之,餘為《大統》轉應。 交應一十一萬五千一百零五分零八秒。 置中積加辛巳交應二十六萬零三百八十八分,共得三億七千六百四十六萬零一百六十三分,滿交終去之,餘為《大統》交應。 按《授時曆》既成之後,閏轉交三應數,旋有改定,故《元志》、《歷經》閏應二十零萬一千八百五十分,而《通軌》載閏應二十零萬二千零五十分,實加二百分,是當時經朔改早二刻也。《歷經》轉應一十三萬一千九百零四分,《通軌》載轉應一十三萬零二百零五分,實減一千六百九十九分,是入轉改遲一十七刻弱也。《歷經》交應二十六萬零一百八十七分八十六秒,《通軌》交應二十六萬零三百八十八分,實加二百分一十四秒,是正交改早二刻強也。或以《通軌》辛巳三應,與《元志》互異,目為元統所定,非也。夫改憲必由測驗,即當具詳始末,何反追改《授時曆》,自沒其勤乎?是故《通軌》所述者,乃《授時》續定之數,而《歷經》所存,則其未定之初槁也。 通余五萬二千四百二十五分。 朔策二十九萬五千三百零五分九十三秒,一名朔寶。半之為望策,一名交望。又半之為弦策。 通閏一十零萬八千七百五十三分八十四秒。 月閏九千零百六十二分八十二秒。 閏限一十八萬六千五百五十二分零九秒。一名閏准。 盈初縮末限八十八萬九千零百九十二分二十五秒。 縮初盈末限九十三萬七千一百二十零分二十五秒。 轉終二十七萬五千五百四十六分,半之為轉中。 朔轉差一萬九千七百五十九分九十三秒。 日轉限一十二限二十。 轉中限一百六十八限零八三零六零。以日轉限乘轉中。一名限總。 朔轉限二十四限一零七一一四六。以日轉限乘朔轉差。 弦轉限九十零限零六八三零八六五。以日轉限乘弦策。一名限策。 交終二十七萬二千一百二十二分二十四秒。 朔交差二萬三千一百八十三分六十九秒。 氣盈二千一百八十四分三十七秒五十微。 朔虛四千六百九十四分零七秒。 沒限七千八百一十五分六十二秒五十微。 盈策九萬六千六百九十五分二十八秒。 虛策二萬九千一百零四分二十二秒。 土王策三萬零四百三十六分八十七秒五十微。 宿策一萬五千三百零五分九十三秒。 紀法六十萬。(即旬週六十日。) 推天正冬至 置距洪武甲子積年減一,以歲周乘之為中積,加氣應為通積,滿紀法去之,至不滿之數,為天正冬至。以萬為日,命甲子算外,為冬至日辰。累加通餘,即得次年天正冬至。 推天正閏餘 置中積,加閏應,滿朔策去之,至不滿之數,為天正閏餘。累加通閏,即得次年天正閏餘。 推天正經朔 置冬至,減閏餘,遇不及減,加紀法減之,為天正經朔。 無閏加五十四萬三六七一一六。十二朔策紀法。有閏,加二十三萬八九七七零九。十三朔實去紀法。滿紀法仍去之,即得次年天正經朔 視天正閏餘在閏限已上,其年有閏月。 推天正盈縮 置半歲周,內減其年閏余全分,餘為所求天正縮曆。如徑求次年者,於天正縮曆內減通閏,即得。減後,視在一百五十三日零九已下者,複加朔實,為次年天正縮曆。 推天正遲疾 置中積,加轉應,減去其年閏余全分,余滿轉終去之,即天正入轉。視在轉中已下為疾曆,已上去之為遲曆。如徑求次年者,加二十三萬七一一九一六,十二轉差之積。經閏再加轉差,皆滿轉終去之,遲疾各仍其舊。若滿轉中去之,為遲疾相代。 推天正入交 置中積,減閏餘,加交應,滿交終去之,即天正入交凡日。如徑求次年者,加六千零八十二分零四秒,(十二交差內去交終。)經閏加二萬九千二百六十五分七十三秒,十三交差內去交終。皆滿交終仍去之,即得。 推各月經朔及弦望 置天正經朔策,滿紀法去之,即得正月經朔。以弦策累加之,去紀法,即得弦望及次朔。 推各恒氣 置天正冬至,加三氣策,滿紀法去之,即得立春恒日。以氣策累加之,去紀法,即得二十四氣恒日。 推閏在何月 置朔策,以有閏之年之閏餘減之,餘為實,以月閏為法而一,得數命起天正次月算外,即得所閏之月。閏有進退,仍以定朔無中氣為定。如減餘不及月閏,或僅及一月閏者,為閏在年前。 推各月盈縮曆 置天正縮曆,加二朔策,去半歲周,即得正月經朔下盈曆。累加弦策,各得弦望及次朔,如滿半歲周去之交縮,滿半周又去之即複交盈。 推初末限 視盈曆在盈初縮末限已下,縮曆在縮初盈末限已下,各為初。已上用減半歲周為末。 推盈縮差 置初末曆小餘,以立成內所有盈縮加之乘之為實,日週一萬為法除之,得婁數以加其下盈縮積,即盈縮差。 推各月遲疾曆 置天正經朔遲疾曆,加二轉差,得正月經朔下遲疾曆。累加弦策,得弦望及次朔,皆滿轉中去之,為遲疾相代。 推遲疾限 各置遲次曆,以日轉限乘之,即得限數。以弦轉限累加之,滿轉中限去之,即各弦望及次朔限。如徑求次月,以朔轉限加之,亦滿轉中去之,即得。(又法:視立成中日率,有與遲疾曆較小布相近者以減之,餘在八百二十已下,即所用限。) 求遲疾差 置遲疾曆,以立成日率減之,(如不及減,則退一位。)餘以其下損益分乘之為實,八百二十分為法除之,得數以加其下遲疾積,即遲疾差。 推加減差 視經朔弦望下所得盈縮差、遲疾差,以盈遇遲、縮遇疾為同相並,盈遇疾、縮遇遲為異相較,各以八百二十分乘之為實,再以遲疾限行度內減去八百於二十分,為定限度為法,法除實為加減差。盈遲為加,縮疾為減,異名相較者,盈多疾為加,疾多於盈為減,縮多於遲減,遲多於縮加。 推定朔望 各置經朔弦望,以加減差加減之,即為定日。視定朔幹名,與後朔同者月大,不同者月小,內無中氣者為閏月。其弦望在立成相同日日出分已下者,則退一日命之。 推各月入交 置天正經朔入交凡日加二交差,得正月經朔下入交凡日。累加交望,滿交終去之,即得各月下入交凡日。徑求次月,加交差即得。 推土王用事 置穀雨、大暑、霜降、大寒恒氣日,減土王策,如不及減,加紀法減之,即各得土王用事日。 推發斂加時 各置所推定朔弦望及恒氣之小餘,以十二乘之,滿萬為時,命起子正。滿五千,又進一時,命起子初。算外得時不滿者,以一千二百除之為刻,命起初刻。初正時之刻,皆以初一二三四為好,於算外命之。(其第四刻為畸零,得刻法三之一,凡三時成一刻,以足十二時百刻之數。) 按古因及《授時》,皆以發斂為一章。發斂去者,日道發南斂北之細數也,而加時附焉,則又所以紀發斂之辰刻,故曰發斂加時也。《大統》取其便算,故合發斂與氣朔共為一章,或以乘除疏發斂,非其質矣。 推盈日 視恒氣小餘,在沒限已上,為有盈之氣。置策余一萬零一四五六二五,以十五日除氣策。以有盈之氣小餘減之,餘以六十八分六六以氣盈除十五日。乘之,得數以加恒氣大余,滿紀法去之,命甲子算外,得盈日。求盈日及分秒,以盈策加之,又去紀法,即得。 推虛日 視經朔小餘在朔虛已下,為有虛之朔。 置有虛之朔小餘,以六十三分九一以朔虛除三十日。乘之,得數以加經朔大余,滿紀法去之,命甲子算外為虛日。 求次虛。 置日及分秒,以虛策加之,又去紀法,即得。 推直宿 置通積,以氣應加中積。減閏應,以宿會二十八萬累去之,餘命起翼宿算外,得天正經朔直宿。置天正經宿直宿,加兩宿策,為正月經朔直宿。以宿策累加,得各月經朔直宿。再以各月朔下加減差加減之,為定朔直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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