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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志一(2)


  推交會

  交會法:一千二百七十四萬一千二百五分。
  交分法:六百三十七萬六百二十九分。
  朔差:一百八萬五千四百九十二分。
  望分:六百九十一萬三千三百五十分。
  交限:五萬八十二萬七千八百五十八分。
  
  望差:五十四萬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萬七百八十二九分。
  中限:一千二百三十五萬一千二十五八分。
  內限:一千二百一十九萬八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交時法:二萬九千一十八。

  推交分術

  置入上元已來積月,以交會法去之。餘,以朔差乘之。滿交會法,又去之。仁均本術,武德年加交差七百七十五萬五千一百六十四分。餘為所求年天正朔入平交分。求望平交分術,以望分加之,滿去如前,為平分。次月平分術,其朔望,入冬至氣內,依平為定。若入小寒已後,日加氣差一千六百五十分,畢于立春。自入啟蟄,畢于清明,均加七萬六千一百分。後日減一千六百五十分,畢于小滿。置初日所加之分,計後日減之數以減之,餘以加平交分。自入芒種,畢於夏至,依平為定。加之,滿交會法,即去。餘為定交分。其朔入災交,若入小寒,畢于雨水,及立夏,畢于小滿,值盈二時已下,皆半氣差而加之。二時已上,皆不加。其朔入時交分,如望差分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見十日外,火去見四十日外,金星伏去見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氣差。其朔望,入小暑已後,日減氣差一千二百分,畢於處暑。自入白露,畢於霜降,均減九萬五千八百二十分。自入立冬,初日減六萬三千三百分,後日減二千一百一十分,畢于小雪。置初日所減之分,計後日減之數以減之,餘以減平交分也。自入大雪,亦依平為定。減若不足者,加交會法,乃減之。餘為定交分。其朔入交分,如交限內限已上,交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減氣差。

  推道在內外及先後去交術,其定交分不滿交分法者,為在外道。滿去之,餘為在內道。其餘如望差已下,即是去先交分。以時法約之得一,為去先交時數。交限已上,即以減交分法。餘為去後交分,亦以時法約之,為時數。望則月蝕也。其朔在內道者,朔則日蝕。或雖在內道去交而遠,在外道去交而近,亦為蝕也。

  推月蝕加時術

  置有蝕之望定小餘。若入曆一日,即減二百八十。入十五日,即加之。若入十四日,即加五百五十。入二十八日,即減之。自入諸日,值盈皆加二百八十,值縮皆減之,為定餘。乃以十二乘之,以時法六千五百三除之,所得為半辰之數。命以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初命子半以一算,自後皆以二算為一辰。不盡為時餘。若時餘在辰半之前者,乃倍之。如法無所得,為辰初。又以三因之,如法得一,名為強。若得強,若得二強,即名少弱。若倍之,如法得一,為少。凡四分一為少,二為半,三為太。不盡者,又三之,如法得一,名為強。若得二強者,即名為半弱。若時餘在辰半之後者亦倍之。如法無所得,為正在辰半。以三因之,如法得二,名為強,即名半強。若得二強,即名太弱。若倍之,如法得一,為態。不盡者,又三之,如法得一,為強,即名太強;若得者,又二強者,為辰末。亦可前辰名之。月在沖上蝕,日出後入前各一時半外,不注蝕。

  推日蝕加時術

  置有蝕之朔定小餘。若入曆一日,即減三百。入十五日,即加之。若入十四日,即加五百五十。入二十八日,即減之以為定。自後不入四時加減之限。春三月,內道,去交四時已上,入曆,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縮反減之。夏三月,內道,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縮反減之。秋三月,內道,去交十一時已下,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縮不加;十一時已上,值盈加五百五十,值縮不加一百八十。冬三月,內道,去交五時已下,值盈加二百八十,縮不加。皆為定餘。乃以十二乘之,以時法除之,所得半辰之數,命以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命辰如前法。不盡為時餘,別置為副。若入仲辰半前,即以副減法,餘為差率。若在半後,即退其半辰,還以法加餘,即以副為差率。若入季辰半前,即以法加副,而為差率。若在半後,即其半辰,還以法加餘,乃倍法以加副,而為差率。若入孟辰半前,即三因其法,而以副減之,餘為差率。若半後,即退其半辰,還以法加餘,又以法加副,乃三因其法而以副減之,為差率。又置去交時數,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數,十二以上從十二,以乘差率。若在季辰半後,孟辰半前,去交六時以上者,皆從其六,以乘差率。六時已下,自依數,不須加。如十四得一,為時差。子至卯半,午至酉半,以時餘加之;卯至午半,酉至子半,以減時餘。加之若滿時法者,乃去之,加於辰,即進之於前也。減之若不足者,減半辰,加時法,乃減之,即退之於後也。餘為定時餘。乃如月蝕法,子午卯酉為仲,辰戌醜未為季,寅申已亥為孟。日出前後各一時半外,不注日蝕。

  推內道日不蝕術

  夏五月朔,加時在南方三辰,先交十三時外,六月朔,後交十三時外者,不蝕。啟蟄畢清明,先交十三時外,值縮,加時在未巳西者,亦不蝕。入處暑,畢寒露,後交十三時,值盈,加時在己巳東者,亦不蝕。

  推外道日蝕術

  不問交之先後,但去交一時內者,皆蝕也。若先交二時內者,值盈二時外者,亦蝕。若後交二時內,值縮二時外者,亦蝕。其夏去交二時在南方三辰者,亦蝕。若去分至十二時內,去交六時內者,亦蝕。若去交春分三日內,後交二時內者,亦蝕。秋分三日內,先交二時內者,亦蝕。諸去交三時內,星伏如前者,亦蝕。

  推月蝕分術

  置去交分。其在冬,先後交皆去不蝕分二時之數。若在於春,先交去半時,後交去二時。夏即依定。若在於秋,先交去二時,後交去半時。若不足去者,蝕既,乃以三萬六千一百八十三為法除之,所得為不蝕分。不盡者,半法已上為半強,已下為半弱,而以減十五,餘為蝕之大分。

  推月蝕所起術

  若在外道,初起東北,蝕甚西北。若在內道,初起東南,蝕甚西南。十三分已上,正東起。推皆據正南而言。

  推日蝕分術

  置去交分。若入冬至已後,畢于立春,皆均減十二萬八百,餘為不蝕分。不足減者,反以交分減之,餘為不蝕分。亦減望差為定法。其後交值縮者,直以望差為定法,不須減之。自入啟蟄,初日減二十二萬八百分,後日減一千八百一十分,置初日所減之分,計後日減之數以減之,餘以減交分。畢於芒種。自入夏至,日減二千四百分,畢于白露。自入秋分,畢于大雪,皆均減二十二萬八百分。但不足減者,皆如前,反以交分減之,訖,皆為不蝕。若入冬至,畢於小寒,不蝕分依定。若入大寒,畢于立夏,後去交五時外,皆去不蝕分一時。時差值減者,先交減之,後交加之。不足減者,蝕既。時差值加者,先交加之,後交減之。不足減者,蝕既。乃為定分,以十五乘之,以定法除之,所得為不蝕分。不盡者,半法已上為半強,已下為半弱,而以減十五,餘為蝕之大分也。

  推日蝕所起術

  若在外道,初起西南,蝕甚東南。若在內道,初起西北,蝕甚東北。十三度已上,正西起。亦據正南而言之。

  求日出入所在術

  以所入氣辰刻及分,與後氣辰刻及分相減。餘乘入氣日算,以十五除之。所得以加減所入氣為定日出人。從冬至至夏至,日出減之,日入加之。從夏至至冬至,日出加之,日入減之。入餘為定刻及分。

  武德九年五月二日校曆人前曆博士臣南宮子明

  校曆人前曆博士臣薛 弘疑

  校曆人算曆博士臣王 孝通

  監校曆大理卿清河縣公崔 善為

  夜漏半

  右依武德元年經,加於漏刻日出沒二十四氣下。

  推月蝕加時術

  右加有蝕之望,以百刻乘定小餘,日法而一,以課所近氣不滿夜半者,命日以甲子算上注曆。

  推月蝕虧初複滿先造每箭更籌用刻

  倍月蝕日所入氣夜漏半,二十五而一,為籌刻分,亦注於曆下。

  月蝕分用刻率 置月蝕分

  推日月蝕加時定刻術

  置日月蝕加時定餘。在辰半後者,加時法于時餘,以二十五乘之,三萬九千一十八而一刻,命刻算外,即所入辰刻。

  求虧初複滿術

  置蝕分,用刻率副之,以乘所入曆損益率,四千五十七而一。值盈反其損益,值縮依其損諡,副為蝕定用刻數,乃六乘之,十而一,以減蝕加時辰刻,為虧初。丈四乘餘之用刻數,十而一,以加蝕加時辰刻,為複滿。

  求所蝕夜初甚末更籌刻術

  因其日日所入辰殘刻及分,依次加辰刻及分,至蝕初辰刻及分,減二刻十二分,從其更用刻及分除之,不滿更,即初蝕更籌。依所求得至甚刻加之,命即甚。依求得甚後刻數加之,命即末更籌刻及分。日出前複滿,日入後初虧,皆不注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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