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史書 >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 | 上頁 下頁
周直孫等措置在京酒麴


  (京東路附)

  熙甯四年六月丁巳,詳定編修三司令式所刪定官周直孺言:「在京麴院,自來酒戶沽賣不常,難及初額。累經更張,未究利害。推究其原,在於麴數過多,酒數亦因而多,則價賤,賤則人戶折其利。為今之法,宜減其數,增其價,使酒有限而必售,則人無耗折之苦,而官額不虧矣。請以一百八十萬斤為定額,遇閏年,則添踏十五萬斤。舊價每斤一百六十八文,請增作二百文,省舊法以八十五為陌。請並紐計省錢,便於出入。舊額二百二十二萬斤,約計錢三十七萬;今額一百八十萬斤,計錢三十六萬。三年一閏,十五萬斤,計三萬貫,又減小麥萬余石,及人工並無,不虧元額錢數。況免賒麴酒戶納小官錢、借債契書、公私費用,不過每斤添支十文,令用麴無餘,官物無積。況國初麴價,錢二百文八十五陌,太平興國六年,始減五十。」並具到酒戶情願事件,從之。

  元豐元年正月辛末,三司乞量增在京酒行麴錢,於年額減麴三十萬斤,遇閏年、增造萬斤均給。從之。

  二年八月戊申,詔:「在京賣麴,以百二十萬斤為歲額,斤錢二百五十,候賣及舊額,復舊價。」京師麴法,自熙寧四年定以一百八十萬為歲額,斤錢二百,後多不償。及減歲額為百五十萬斤,斤增錢至二百四十,猶不免逋欠。至是,命戶房檢正官畢仲衍、太常博士周直孫同三司講究利害,乃請減麴額為百二十萬斤。斤為錢三百,均給七十店,令月輸錢,周歲而足。

  六年九月戊申,權發遣京東路轉運副使吳居厚為天章閣待制、京東都轉運使。先是,居厚言:「本路元豐三年季秋至今上半年終,酒稅課利,比元豐二年前任官內租額增百七十九萬五千餘緡。其前官任內,二年酒稅額虧二十一萬。」


學達書庫(xuoda.com)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