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史書 >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 | 上頁 下頁 |
英宗撰定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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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宗附) 治平二年三月丁卯,上初即位,命殿中丞、判司天監周琮及司天冬官正王炳、丞王棟、主簿周應祥、周安世、馬傑、判台郎楊得言作新曆,三年而成。琮言:「《崇天曆》氣節加時後天半日,五星之行差半次,日食之候差十刻。」既而中官正舒易簡與監生石道、李遘更陳家學,於是詔翰林學士范鎮、諸王府侍講孫思恭、國子監直講劉攽考定是非,推《尚書》「辰弗集于房」與《春秋》之日食,參今曆之所候。而易簡、道、遘等所學疏闊,不可用,新書為密,乃賜名《明天曆》,詔翰林學士王珪序之。琮等各遷兩官,賜物有差。其後《明天曆》亦不可用,而琮等皆奪所遷官。 熙甯元年七月甲申,京師地震。乙酉,又震。是夜月食,有司言《明天曆》不效,當改曆。詔司天曆官雜候星晷,更造新曆。 此據沈括《奉元曆序》。八月曆成。 八月乙丑,詔複行《崇天曆》。供備庫使李元亨、權知司天少監周琮各奪一官,秋官正周應祥、周安世、中官正馬傑、王棟、冬官正楊得言各奪兩官。初,司天請重造曆,元亨、監應祥等同知算造。琮提點既成。各進宮,琮子及姻戚皆預焉。在監善曆者,琮未嘗與議,至是占驗頗差,故並削奪。 二年秋七月,提舉司天監所言:「自今每歲造《大衍》、《宣明》、《景福》、《崇天》、《明天》等曆,其歲若有日月交食,令具著所食分數及虧初、食甚、複未時刻,遇交食集算,造曆官於渾儀下對所差,勾當禦藥院官與兩判監測驗渾儀官驗分數。」從之。 三年八月戊午,詔直舍人院呂大防、監司天監官詳定今年八月進行朔望有無差繆。先是,《崇天曆》以八月戊午為朔,而望在十七日。司天中官正周琮撰《明天曆》,則以己未為朔,而望在十六日。琮言:「古今注曆,望未有在十七日者。」《崇天曆》官舒易簡等言:「乾興元年曆,七月注十三日望,則今注十七日望不為非。」朝廷從易簡等說,而琮爭不已,故命大防詳定。既而大防言:「易簡等所指乾興曆注十三日望,乃私曆舛誤,已自屈服。然據諸家曆議,雖有十七日為望之法,但頒曆既無注十七日為望。有自天聖三年後,三望在十七日,皆注十六日為望,盡十七日辰度已前,定屬十六日夜故也。今年八月朔,於《崇天曆》本經不當進,但於十六日注望可矣。」詔如大防議。 四年二月戊寅,詔司天監印賣曆日,民間無得私印,以息均給本監官屬。後自判監已下凡六十八員,皆增食錢:判監月七千五,官正三千。見賣曆日官增食錢外,更支茶湯三千。時初罷司天監官監在京庫務及倉草場門,而中書議增其俸,故有是詔。 六年六月辛巳,提舉司天監陳繹等言:「本監測驗簿氣朔差互,而《崇天曆》氣後天,《明天曆》朔後天,其失皆置元不當,未可考正。及集眾官詳定,浮漏不可用,司天監天文院渾儀亦各有舛矣。若止因舊器粗為增損,不免疏繆。」詔氣朔令司天監指揮校定曆書人衛樸別造曆,與舊時比較疏密。其浮漏渾儀,令依新樣裝造,司天監別測驗以聞。 八年閏四月壬寅,知制誥沈括上《熙寧奉元曆》。詔進括一官,司天監官吏進官、賜銀絹有差。初,仁宗朝用《崇天曆》,至治平初,司天監周琮改撰《明天曆》行之。監生石道言:「未經測驗,不可用。」不聽。至熙甯元年七月望,夜將旦,月食東方,與曆不協。乃詔曆官雜候星晷,更造新曆。終五年,冬日行餘分略具。會括提舉司天監,言淮南人衛樸通曆法。召朴至,樸言:《崇天曆》氣後天,《明天曆》朔後天。又《明天曆》朔望、小余常多二刻半以上,蓋創歷時惟求朔積年數小減過閏分使然,故求日月交食為疏。《崇天曆》以熙甯元年交食,視《明天》為密,然但見朔法而已。以皇祐三年九月癸酉晷景與十二月甲辰參較,差一寸一分半。又以日法除,得氣後天五十三刻,其失皆在置元不當也。」詔樸改造。自以己學為之,視《明天曆》朔減二刻。曆成行之,賜朴錢百千。至紹聖初,又改曆。 五月癸酉,補司天監生石道為靈台郎。道嘗言《明天曆》未經測驗,不可用,坐是奪官。既而月食與律不協,曆官皆抵罪,乃還道保章正,仍為監生。至是與修《奉元曆》成,故有是命。 九年正月甲申,權發遣三司使沈括言:「前提舉司天監,嘗奏司天監測驗天象已及五年,蒙差衛樸算造新曆。後考校司天所候星辰晷漏,各差繆不可憑用。其新曆為別無天象文籍參驗,止據前後曆書詳酌增損,立成法難以頒行,尚慮未能究極精微。乞令本院學生等用渾儀、浮漏、圭表測驗,每日記錄。候及三五年,令元撰曆參較,如有未盡,即令審行改正。已蒙施行。今若測驗得此月望夜不食及逐日測驗過日月五星行度晷之類,乞下司天監,逐旋付衛樸參較新曆改正。」從之。先是,《奉元曆》載今月望夜月食不驗,詔問修曆推恩人姓名。至此括有此奏(八年十一月壬寅初行《奉天曆》)。 十年八月己醜,秘書監、集賢院學士蘇頌為遼主生辰國信使。故事,使遼者冬至日與遼人交相慶。是歲,本朝曆先契丹一日,契丹人固執其曆為是。頌曰:「曆家算小異,則遲速不同,謂如亥時節氣當交,則猶是今夕;若逾刻則屬子時,為明日矣。或先或後,各從本朝之曆可也。」契丹不能屈,遂各以其日為節。頌使還,奏之。上喜曰:「朕思之,此最難處。卿對極得宜。」 元豐元年閏正月甲午,又詔提舉司天監近校月食時分,比《崇天》、《明天》二法,已見新曆為密。又前閏正月歲在戊子,今複閏於戊午,理恐亦不繆,宜更不須考究其所差。講究新曆官等並罷,衛朴給路費錢二十千。先是,朴在熙甯初更造新曆,至十年,議者以為占月食差,故再詔樸集議,至是罷之。 十二月辛醜朔,詔提舉司天監集曆官考算大遼、高麗、日本國、本朝《奉元曆》同異聞奏。其後曆官趙延慶等言:「遼己未年氣朔與《宣明曆》合,日本戊午年氣朔與遼曆相近,高麗戊午年朔與《奉元曆》合,其二十四氣內,有七氣時刻並逐月太陽過宮日數時刻不同。」 五年正月乙巳,翰林學士王安禮言:「詳定渾儀官歐陽發言:至道、皇祐之器,皆差而無據。今造渾儀、浮漏水樣,准詔進呈。及歐陽發其新器之變舊器之失。臣等看詳,除司天監浮漏疏謬不可用,依新樣改造外,至道、皇祐之器及景表各有差謬,欲依歐陽發條具施行。」從之。 五年六月丙寅,司天監曆算、天文、三式三科令、丞、主簿並減,以冬官正王賡言,因減罷司天監官監倉草場門,故增置三令、丞、主簿,於職事無補故也。 七年十二月辛未,詔許四選命官通算學者,依參選人赴吏部就試,合格人上等除博士,中、下等為學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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