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史書 > 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 | 上頁 下頁
柴成務等看詳編敕


  咸平元年十一月。先是,詔給事中柴成務等重詳定新編敕。丙午,成務等上言曰:「自唐開元至周顯德鹹有格敕,並著簡編。國初重定《刑統》,止行編敕四卷。洎方隅平定,文軌大同,太宗臨朝,聲教彌遠,遂增後敕,為《太平編敕》十五卷。淳化中,又增後敕,為《淳化編敕》三十卷。編敕之始,先帝親戒有司,務在體要。當時臣下不能申明聖意,以去繁文。今景運重熙,孝心善繼,自淳化以後,宣敕至多,乞命有司別加詳定,取刑部、大理寺、京百司、諸路轉運司所受《淳化編敕》,及續降宣敕萬八千五百五十五道遍共披閱,凡敕文與《刑統》令式舊條重出者,及一時機宜非永制者,並刪去之。其條貫禁法當與三司參酌者,委本部編次之。凡取八百五十六道,為新刪定編敕。其有止為一事前後累敕者,合而為一;本是一敕條理數事者,各以類分。取其條目相因,不以年代為次。其間文繁意類者,量經制事理增損之;情經法重者,取約束刑名削去之。凡成二百八十六道,准分別為一卷,附制儀令,違者如違令法。本條自有刑名者依本條。又以續降敕書、德音九道別為一卷,附淳化赦書合為一卷。其厘革一州一縣一司一務者,各還本司。今敕稱依法及行朝典勘斷不定刑名者,並准《律令格式》,無本條者,准違制令,故不躬親被受條處分。臣等重加詳定,眾議無殊。伏請鏤板頒下,與《律令格式》、《刑統》同行。」優詔褒答之。

  大中祥符六年三月,判大理寺王曾言:「自《咸平編敕》後,續降宣敕千一百餘道,及新行者,又三千六百餘道。條件既眾,檢視猶難。望遣官刪定。」乃詔王曾與翰林學士陳彭年同加詳定。

  九年八月,翰林學士陳彭年等言:「先准詔看詳新、舊編敕,及取已刪去並林特所編三司文卷、續降宣敕,盡大中祥符七年,總六千二百二道(《會要》雲二千七百九十一道。今從本志),千三百七十四條,分為三十卷。其儀制、赦書、德音別為十卷,與《刑統》、《景德農田敕》同行。其止是在京及三司本司所行宣敕,別具編錄,若三司例。冊貢舉、國信條例,仍舊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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