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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獻帝紀(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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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備表融領青州刺史。年餘,為群賊所攻,不能自守,建安初,征為將作大匠,遷少府。每朝會訪對,輒為議主,諸卿大夫寄名而已。 初,穎川陳紀論複肉刑:①「書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②《易》著劓、刖、滅趾之法,所以輔政助教,懲惡息殺也。且殺人償死,合于古制;至於傷人,或殘毀其體,而纔翦毛髮,非其理也。若用古刑,使淫者下蠶室,盜者刖其足,永無淫放穿窬之奸矣。」融難之曰:「古者吏端刑清,治無過差,百姓有罪,皆不之濫。末世淩遲,風化壞亂,法害其民。故曰上失其道,民散之矣。而欲繩之以古刑,投之以殘棄,非所謂與時消息也③。紂斬一朝涉之脛,④天下謂之無道;九牧之地,千八百居⑤,若各刖一人,是下常有千八百紂也。求世休和,不可得已。且被刑之人,慮不全生,志在思死,類多趨惡。夙沙亂齊⑥,伊戾禍宋⑦,趙高、英布,為世大患⑧。雖忠如鬻權⑨,信如卞和⑩,智如孫臏⑾,冤如巷伯⑿,才如史遷⒀,違如子政⒁,一離刀鋸,沒世不齒。是太甲之思庸⒂,穆公之霸秦,⒃陳湯之都賴⒄,魏尚之邊功⒅,無所複施也。」曹公將複肉刑,以眾議不同乃止。 ①按《三國志》陳群傳,此議乃陳群發揮其父陳紀之論而封曹操之議複肉刑令。《袁紀》文義不清。 ②見書呂刑。注曰:「以成剛、柔、正直之三德也。」 ③易豐卦曰:「天地盈虛,與時消息,而況於人乎?況於鬼神乎?」 ④《書·泰誓》下:「斮朝涉之脛。」傳曰:「冬月,見朝涉水者,謂其脛耐寒,斬而視之。」 ⑤《漢書》賈山傳曰:「昔者,周蓋千八百國,以九州之民養千八百國之君,用民之力不過歲三日,什一而籍,君有餘財,民有餘力,而頌聲作。」 ⑥襄公十九年《左傳》曰:齊靈公廢太子光,徒之東鄙,使高厚傳新太子牙,夙沙衛為少傅。靈公卒,崔杼迎太子光即位,是為莊公。以夙沙衛易己,衛奔高唐以叛。十一月,莊公醢衛於軍。 ⑦襄公二十六年《左傳》曰:太子痤美而很,合左師畏而惡之,寺人伊戾為太子內師而無寵。秋,楚客聘于晉,過宋。太子知之,請野享之,公使往。伊戾請從之。至,則欿,用牲,加書,征之,而騁告公,曰:「太子將為亂,既與楚客盟矣。」公使視之,則信有焉。公囚太子,太子乃縊而死。公後聞其無罪也,乃亨伊戾。 ⑧趙高,秦之閹臣;英布,秦時被黥。高惑二世而亂秦,布于漢初據淮南以叛故融舉以為例。 ⑨莊公十九年《左傳》曰:「初鬻拳強諫楚子。楚子弗從。臨之以兵,懼而從之。鬻拳曰:『吾懼君以兵,罪莫大焉。』遂自刖也。」 ⑩卞和,楚獻和氏璧者。詳見前。 ⑾臏嘗與龐涓俱學兵法。涓事魏為將軍,陰忌臏賢於己,則以法斷其兩足而黥之。後齊侯陰載臏之齊,以計誘龐涓入馬陵道而誅之。又銀雀山出土之孫臏兵法擒龐涓篇言擒涓于桂陵之役,與《史記》孫子吳起傳異。 ⑿詩小雅巷伯序曰:「巷伯,刺幽王也。寺人傷於讒,故作是詩也。」 ⒀史遷以李陵事下蠶室,發憤而著《史記》。 ⒁子政,劉向之字。《漢書》楚元王傳贊曰:「博物洽聞,通達古今。」傳文曰:子政幼誦枕中鴻寶苑秘書,言黃金可成,上令典尚方鑄作事,貴甚,多方不驗。上乃下向吏,系當死。上亦奇其材,得踰冬減死論。 ⒂書太甲上曰:「太甲既立,不明,伊尹放諸桐。三年,複歸於亳,思庸,伊尹作太甲三篇。」思庸,念常道也。 ⒃文公三年《左傳》曰:「秦伯伐晉,濟河焚舟,取王官及郊,晉人不出。遂自茅津濟,封殽屍而還。遂霸西戎,用孟明也。」又《史記》秦本紀曰:「三十七年,秦用由餘謀,伐戎王,益國十二,開地千里,遂霸西戎。」 ⒄建昭三年,陳湯與甘延壽出西域,誅郅支單于于都賴水。事見《漢書》陳湯傳。 ⒅尚,文帝時雲中守,坐上首虜差六級,下吏削爵,罰作之。馮唐諫,遂赦尚,複為雲中守。事見《漢書》馮唐傳。 袁宏曰:夫民心樂全而不能常〔全〕①,蓋利用之物懸於外,而嗜欲之情動於內也,於是有進〔取〕(即)陵競之行②。希求放肆不已③,不能充其嗜欲也,則苟且僥倖之所生也。希求無厭,無以〔愜〕(疏)其欲也④,則奸偽忿怒之所興也。先王知其如此,而欲救弊,故先以德禮陶其心,其心不化,然後加以刑辟。書雲:「百姓不親,五品不遜,汝作司徒,敬敷五教在寬。」「蠻夷猾夏,寇賊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然德刑之設,參而用之者也。三代相因,其義詳焉。周禮:「使墨者守門,劓者守〔關〕(閭),宮者守內,刖者守囿。」⑤此肉刑之制可得而論也。荀卿亦雲:「殺人者死,傷人者刑,百王之所同,末〔有〕知其所由來者也。」⑥夫殺人者死,而大辟可以懲未殺,不能使天下無殺。傷人者刑,而害物者不息,有黥劓可以懼未刑,不能使天下無刑也。故將欲止之,莫若先以德禮。夫罪過彰著,然後入于刑辟,是將殺人者不必〔死,欲傷人者不必〕刑也⑦。縱而不〔化〕(死)⑧,則陷於刑辟矣。故刑之所制,在於不可移之〔地〕(也)⑨。禮教則不然。明其善惡,所以潛勸其情,消於未〔殺〕(然)也⑩;示以恥辱,所以內化其心,治之未傷也。故過微而不至於著,罪薄而不及于刑也。終入辜辟者,非教化之所得也。故雖殘一物之生,刑一人之體,是除天下之害,夫何傷哉!率斯道也,風化可以漸淳,刑罰可以漸少,其理然也。苟不化其心,而專任刑罰,民失義方,動陷刑網,求世休和,焉可得哉! ①據《三國志》鐘繇傳注引《袁紀》補。 ②據裴注引《袁紀》改。 ③裴注引《袁紀》此句作「希求放肆之事,進取不已」。 ④據裴注引《袁紀》改。 ⑤見周禮秋官司寇罪隸。據其文及裴注引《袁紀》改「閭」作「關」。 ⑥見荀子正論篇。據其文及裴注引《袁紀》補「有」字。 ⑦據裴注引《袁紀》補。 ⑧據裴注引《袁紀》改。 ⑨據裴注引《袁紀》改。 ⑩據裴注引《袁紀》改。 周之成、康,豈案三千之文①,而致刑措之美乎?蓋德化刑清所致②,斯有由也。漢初懲酷刑之弊,務寬厚之論,公卿大夫,相與恥言人過。文帝登庸,加以玄默。張武受賂,賜金以愧其心;吳王不朝,崇禮以讓其失③。是以吏民樂業,風化篤厚,斷獄四百,幾于刑措④,豈非德刑〔兼〕用之效哉⑤?世之論者,欲言刑罰之用,不先德教之益,失之遠矣。今大辟之罪,與古同制,免死以下,不過五歲,既釋鉗鏁,複齒於人。是以民不恥惡,數為盜奸,故刑徒多而亂不治也。苟教之所去⑥,一離刀鋸,沒身不齒,鄰里且猶恥之,〔而況鄉黨乎〕⑦?而況朝廷乎?如此,則夙沙、趙高之儔,無所施其惡,則陳紀所謂「無淫放穿窬之奸」,於是全矣。 ①書呂刑曰:「五刑之屬三千。」「三千」乃刑法條文也。 ②「刑清」,裴注引《袁紀》作「漸漬」。 ③以上兩句出自《漢書》文帝紀贊。按張武受金之事,史焉不詳。吳王濞不朝,文帝納吳使者諫,則賜吳王幾杖,老可不朝。事見《漢書》荊燕吳傳。 ④亦本自《漢書》文帝紀贊。 ⑤據裴注引《袁紀》補。 ⑥裴注引《袁紀》「教之所去」作「罰當其罪」。 ⑦據裴注引《袁紀》補。 古者察言觀行,而善惡彰焉。然則君子之去刑辟,固已遠矣。設有不幸,則⑧(入)議之所宥也①。若夫卞和史遷之冤②,淫刑之所及也。苟失其道,或不免於大辟,而況肉刑哉!又相刑之與枉殺人,其理不同,則死生之論善已疏矣。《漢書》:「斬右趾及殺人先自告;吏坐受〔賕〕(財),守官物而即盜之,皆棄市。」③此班固所以謂當生而令死者也④。今不忍截刻之慘,而安剿絕之悲,此皆治體之所先,而有國所宜改者也。 ①據黃本、南監本及裴注改。 ②「夫卞」原誤作「天下」,徑改。 ③出《漢書》刑法志。據其文及裴注所引《袁紀》改「財」作「賕」。 ④《漢書》刑法志曰:「且除肉刑者,本欲以全民也,今去髡鉗一等,轉而入於大辟。以死罔民,失本惠矣。故死者歲以萬數,刑重之所致也。」 劉表病死。少子琮領荊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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