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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獻帝紀(5)


  董卓問司徒王允曰:「欲得快司隸校尉,誰可者?」允曰:「唯有蓋京兆耳。」卓曰:「此人明智有餘,然則不可假以雄職也。」乃以勳為越騎校尉。卓又畏其司戎,複出為潁川太守。頃之,征還京師。公卿見卓皆拜謁,勳獨長揖,與卓爭論,旁人皆失色,而勳意氣自若。初,河南尹朱雋數為卓陳軍事,卓曰:「我為將百戰百勝,卿勿妄說,且汙我刀鋸。」勳曰:「昔武丁之明,猶求箴諫,明公猶未及武丁也。」卓謝曰:「戲之爾。」勳強直而內懼于卓,不得意,疽發背卒,時年五十一。遺令慚無以報先帝,勿受賻贈。卓心雖憾勳,然外示寬厚,表賜東園秘器,送之如禮。

  ①按《范書》蓋勳傳作「未及至郡,征還京師」。然北堂書鈔卷七十六引謝承書曰:「勳遷潁川太守,民吏歎詠,不容於口。」則勳非未及至郡也,實居職未久,即複征還矣。《袁紀》近是。
  ②胡三省曰:「賢曰:『武丁,殷王高宗也,謂傅說曰:「啟乃心,沃朕心。」說複于王曰:「惟木從繩則正,後從諫則聖。」』余謂蓋勳忠直之士,時卓方謀僭逆,不應以武丁之事為言。據《國語》,楚左史倚相曰:『昔衛武公年數九十有五矣,猶箴儆于國曰:「毋謂我老耄而舍我,必恭恪於朝,朝夕以交戒我。聞一二之言,必誦志而納之,以訓道我。」及其沒也,謂之睿聖武公。』勳蓋以衛武公之事責卓也。史書傳寫,誤以『公』為『丁』耳。」胡說甚是。

  勳字符固,敦煌廣至人。舉孝廉,為漢陽長史。素與武都蘇正和有隙,及正和為州從事,劾武威太守倚權貴,恣行貪橫。敘州刺史梁鵠懼其貴戚,欲殺正和以自解,以訪勳。或勸勳曰:「因此報仇。」勳曰:「不可!謀事殺良,非忠也;乘危,非仁也。忠仁棄之,人將不食我餘。」乃諫鵠曰:「夫絏食鷹鸇,欲其鷙也,鷙而烹之何用哉?」鵠從其言。正和喜而求見勳,勳曰:「吾為梁使君謀,不為蘇正和也。」怨之如初。

  黃巾之起,故武威太守黃雋被征失期,鵠欲奏誅雋,勳為言得免。雋以黃金二(千)斤與勳,勳謂雋曰:「吾以子罪在八議,故為子言,豈賣評哉!」終辭不受。

  ①據《范書》蓋勳傳注引《續漢書》改。
  ②周禮秋官小司寇:「以八辟麗邦濃附刑罰:一曰議親之辟,二曰議故之辟,三曰議賢之辟,四曰議能之辟,五曰議功之辟,六曰議貴之辟,七曰議勤之辟,八曰議賓之辟。」鄭注曰:「此八議輕重,不在刑書。」孫詒讓曰:「蓋凡入八議限者,輕罪則宥,重罪則改附輕比,仍有刑也。」

  敘州刺史左昌因軍法斷盜數千萬,勳諫不聽,乃怒勳,使屯〔阿〕(河)陽,欲因軍法罪之。而勳數有戰功,詔書勞勉焉。邊章之反,圍昌逼急,昌以檄召勳。勳初與從事辛曾、孔常俱屯阿陽,曾、常疑,不肯應檄。勳怒曰:「昔莊賈後期,穰苴奮鉞。今之從事,豈重於監軍哉!」常懼,乃從勳至冀。親責數章等,責以背叛之罪。皆曰:「左使君若早從君言,以兵臨我,得自分明。今我罪已重,不可複降也。」皆泣涕而去。

  ①據《範書》改。按兩漢志均作「阿陽」,西漢時屬天水郡,東漢屬漢陽郡。徑正之。下同。
  ②事見《史記》司馬穰苴傳。齊景公寵臣莊賈為監軍,後期,穰苴斬莊賈以徇三軍。晉燕之師聞之,皆不戰而退。

  會叛羌圍護羌校尉夏育于畜官。勳與州郡並兵救育,至孤盤,為羌所破,勳被三創,前陣多死。勳使人書木表曰:「使國家屍我於此!」羌滇吾素為勳所厚,乃以兵扞眾曰:「蓋長史清賢,汝曹殺之者為負天。」勳仰罵曰:「死反虜,汝何知?促殺我!」眾相視而驚。滇吾以馬與勳,勳曰:「吾欲死,不去也。」眾曰:「金城購君羊萬頭,馬千匹,欲與君為一。」勳咄咄曰:「我死不知也。」羌遂囚勳,勳辭氣不撓,羌不敢害,送還郡。

  ①李賢曰:「前書尹翁歸傳曰:『有論罪輸掌畜官。』音義曰:『右扶風,畜牧所在,有苑師之屬,故曰畜官。』」
  ②《範書》作「狐盤」。惠棟曰:「晉書載記曰狐盤在天水冀縣。」

  於是以勳為漢陽太守。民饑相食,勳調穀廩之,諸富室或匿不肯出。勳曰:「吾知罪矣。」乃自出家穀以率之。郡中聞之,不督而送冀倉者二千余斛,賴勳以得存者千餘人。

  六月丙戌,京師地震。卓問蔡邕,邕對曰:「地震陰盛,大臣逾制之所致也。公乘青蓋車,遠近以為非宜。」卓從之,乘金華皁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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