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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順帝紀(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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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嘉二年[133年] 夏四月丁醜,封虎賁中郎將冀為襄邑侯。執金吾商上書陳讓,辭意惻至,書十餘上,上遂聽許。 爵阿母〔宋〕(宗)娥為山陽君①。尚書左雄諫曰:「臣聞高祖約,非劉氏不王,非功臣不封。孝安皇帝封江京、王聖等,皆有地震之異。永建二年,封陰謀之功②,又有日蝕之變。通道術之士,或歸於封爵不時之咎。方今青、徐饑饉,盜賊未息,陛下乾乾勞思以濟民③,宜清淨無為,以求天意。誠不應追錄小恩,以虧大典。」上不從。 ①據《範書》、《續漢書》及《袁紀》本卷永和二年五月史文改。 ②胡三省曰:「不見於史。」 ③《易·乾卦》曰:「君子,終日乾乾。」疏曰:「乾乾,言每恒終竟此日,健健自強,勉力不有止息。」 雄複諫曰:「臣聞君莫不好忠正,惡讒諛;而臣莫不以忠得罪,以讒得幸。蓋忠言難入,讒言順耳易從也。夫刑罪,人情之所甚惡也。是以世俗為忠者少,而習諛者多。故令人主數聞其美,稀知其過,迷而不悟,至於危亡。臣伏見尚書故事①,無乳母賜爵之制。唯先帝時阿母王聖為野王君,造生殘賊廢立之禍,生則為天下所咀嚼,死則為海內所共快。桀、紂貴為天子,而庸僕惡以為比,以其富而無義也。夷、齊賤於匹夫,而王侯爭與為類,以其貧而有德也。今阿母躬蹈儉約,以身率下,群僚蒸庶,莫不向風。而與王氏並同爵號,懼違本操,失其常願。愚以為人心不相遠,其所不安,遠近一也。王聖之禍,未絕於口,傾覆之勢,危於壘卵。臣請歲以錢千萬給阿母,內可以盡恩愛之親,外可以不為吏民之所怪也。」上卒不從。 ①胡三省曰:「漢故事,皆尚書主之。」 雄字伯豪,南〔陽〕郡涅陽人也①。居貧好學經,常以「服勤不足,學足。學者懈怠,宜崇經術,繕治太學」。既為尚書而陳之,帝從其言,更增弟子科②,除儒者為郎百餘人。 ①據洪亮吉說補。 ②《范書》左雄傳曰:「詔試明經者補弟子,增甲乙兩科:員各十人。」 雄上言曰:「郡國孝廉,古之貢士,出則宰民,宣協風教。若其面牆,無以施化,招災致禍,為害不細。孔子曰:『四十而不惑。』①禮:『四十強而仕。』②請自今孝廉不滿四十不得察舉,皆先詣公府,諸生試家法③,文吏試箋奏④,覆之端門⑤,練其虛實,以觀異能,以美風俗;有不承科,正其罪法。」帝從之。詔「郡國孝廉年四十已上,考德行,試其經。奏其茂才異行如顏淵、子奇,不拘年齒」。 ①見《論語》為政。 ②見《禮記》曲禮上,「強」上原有「曰」字。 ③李賢曰:「儒有一家之學,故稱家法。」 ④胡三省引漢雜事曰:「凡群臣之書,通于天子者四品: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駁議。章者需頭稱『稽首上聞』,謝恩陳事,詣闕通者也。奏者亦需頭,其京師官但言『稽首言』,下言『稽首以聞』,其中有所請若罪法劾案,公府送禦史台,卿校送謁者台也。表者不需頭,上言『臣某言』,下言『誠惶誠恐,頓首頓首,死罪死罪』,左方下附曰:『某官臣某甲、乙上。』」 ⑤胡三省曰:「宮之正南門曰端門,尚書于此受天下章奏,令舉者先詣公府謂試,以副本納之端門,尚書審覆之。」 今舉孝廉徐淑年未滿限①,台郎詰之,對曰:「詔書有『顏淵、子奇,不拘年齒』,是以本郡以臣充選。郎不能屈。雄詰之曰:「昔顏淵、子奇問一知十②,孝廉問一知幾邪?」淑無以對。乃卻歸,郡守坐免。時郡國守相坐舉者百餘人。 ①疑「今」系「廣陵」之誤。 ②問,聞也,古通用。 初,明帝時,政嚴事峻,九卿皆鞭杖。雄上言曰:「九卿位亞三〔事〕(等)①,班在大臣,行有佩玉之節,動有庠序之儀,加以鞭杖,誠非古典。」上即除之。 ①據黃本改。三事,即三公也。 袁宏曰:夫謀事作制令,以經世訓物,使必可為也。古者四十而仕,非謂彈冠之會①,必將是年也。以為可仕之時,在於強盛,故舉大限,以為民表。且顏淵、子奇,曠代一有,而欲以斯為格,豈不偏乎! ①師古曰:「彈冠,雲入仕也。」 己亥,京都地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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