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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章帝紀(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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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初五年[80年] 春二月庚辰朔,〔日有食之〕①。詔曰:「朕新離供養,罪惡眾著,上天降異,止於朕躬,非群司之咎,其咎朕而已。公卿能極諫朕過失者,各舉一人②,岩穴之德為先,勿取浮華。」 ①據《範書》補。 ②《范書》章帝紀作「公卿巳下,其舉直言極諫、能指朕過失者各一人,遣詣公交車,將親覽問焉」。《袁紀》必有脫誤,疑「各舉」二字當在「公卿」之下。 是時用永平故事,吏治尚嚴,尚書決事,類近於重。尚書陳寵上疏曰:「臣聞先王之政,必以刑罰為首,諮歎相戒者,重刑之至也。往者治獄嚴明,以刑奸慝,奸慝既平,宜濟之以寬。陛下即位,率由此義,數詔群寮,弘崇晏晏①,而有司執事,未悉奉承,治獄者急於榜格,執憲者煩於詐欺,或因公行私,以騁威福,違本離實,捶楚為奸。夫為政猶張琴瑟,大弦急者小弦絕。故子貢非臧孫之行猛,而美鄭僑之仁政②。詩雲:『不剛不柔,布政優優。』③方今聖德充塞,照於上下,宜因此時,隆先聖之務,蕩滌煩苛,輕薄捶楚,以佑蒼生,廣至德也。」帝納寵言,每事務于寬厚,其後遂詔有司,禁絕慘酷之制五十餘事。 ①詩衛風氓曰「言笑晏晏」。傳曰:「晏晏,和柔也。」 ②劉向新序曰:「臧孫行猛政,子貢非之曰:『夫政猶張琴瑟也,大弦急則小弦絕矣。是以位尊者,德不可以薄;宮大者,治不可以小;地廣者,制不可以狹;民眾者,政不可以苛。獨不聞子產相鄭乎?其掄材推賢,抑惡而揚善。故有大略者,不問其所短;有德學者,不非其小疵。其牧民之道,養之以仁,教之以禮,因其所欲而與之,從其所好而勸之,賞之疑者從重,罰之疑者從輕,家給人足,囹圄空虛。子產卒,國人皆叩心流涕,三月不聞竽琴之音。』」今按:僑字子產。鄭僑者,即鄭相子產也。 ③見詩商頌長髮之章。 寵性周密,時有所表薦,手書削草,人不得知。嘗稱人臣之義,苦不能慎,自在樞機,謝遣門人,不復教授,絕知交,惟在公家,朝廷器之。皇后弟竇憲,侍中貴幸,憲薦真定張林為尚書,上以問寵,對曰:「林雖有才能,而行貪穢。」憲深以恨寵,而上竟徵用林,卒以贓汙抵罪。 夏五月戊辰,太傅趙喜薨。 是時承平久,宮室台榭漸為壯麗,扶風梁鴻作五噫歌曰:「陟彼北邙兮,噫!覽觀帝京兮,噫!宮室崔嵬兮,噫!民之劬勞兮,噫!燎燎未央兮,噫!」上聞而非之①,求索不得。鴻乃逃會稽,依大家皋伯通以賃舂為事,其妻息具食於鴻前,不敢失。伯通知其賢,以客禮待之。鴻當門吟詠著書十餘篇。鴻病因篤,與伯通及會稽大夫語曰②:「昔延陵季劄葬子於嬴、博之間,不歸其鄉里,慎勿令我妻子持屍具柩去。」眾曰:「要離古之烈士,今伯鸞之清高,可令相近,葬要離墓旁③,子孫歸扶風。」 ①惠棟曰:「案《御覽》、郭茂倩樂府引三輔決錄,皆雲『肅宗聞而悲之』,今作『非』,乃傳寫之誤。」 ②《御覽》卷五五三引《東觀記》作「會稽士大夫」。疑《袁紀》脫「士」字。 ③李賢曰:「要離刺吳王僚子慶忌者,塚在今蘇州吳縣西,伯鸞墓在其北。」沈欽韓曰:「陸龜蒙笠澤叢書:伯鸞墓在吳西門金昌亭下幾一裡。」 鴻字伯鸞,高抗不群。初,扶風世家多慕其名,欲以女妻之,被服華麗,鴻甚惡之。後鄉里孟氏有女,容貌醜而有節操,多求者,女不肯往,至年三十無嫁處。父母問其所欲,曰:「得賢如梁伯鸞者可矣。」父母曰:「伯鸞清高,汝安能稱之哉?」後鴻聞而求之,遂許焉。為服畢,女求作布麻履及織作之具,乃衣新婦衣。入門積七日,鴻不答,婦跪床下曰:「竊聞夫子高義,曾逐數婦,而妾亦偃蹇數夫,故來歸夫子,而不見採擇。」鴻曰:「吾欲得裘褐之人,可與俱隱深山爾。今若乃衣綺縞,〔傅〕白黑①,豈梁鴻所願者哉!」於是婦對曰:「妾恐夫子不願爾,妾有隱居之具。」乃起,椎髻衣布,操作具而前,鴻大悅曰:「此真梁鴻之妻也,能成我矣!」字之德耀,名孟光②。無幾何③,妻曰:「常聞夫子欲隱居避世,不欲榮爵,以致憂患,今何其嘿嘿也?得無欲低頭就之邪?」鴻曰:「諾。」乃相隨之霸陵山,耕耘織作,以供衣食,彈琴誦書④,以娛其志。 ①據果親王校補。 ②蔣本「名孟光」三字闕,黃本僅有「孟光」二字。惠棟曰:「田藝衡曰:『案多一孟字。』棟案:續列女傳曰:『字之曰德曜,名孟光。自名曰運期,字侯光。』似『孟』非衍字。」故據以補。 ③無幾何,蔣本亦闕,據黃本補。又龍溪精舍本「何」作「也」。 ④蔣本「誦」下闕「書」字。《範書》逸民傳作「詠詩書」。而《東觀記》作「誦書」,黃本亦然,故據以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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