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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


  「12月9日:淩晨五時,雲嶺市公安局向林天誠出示傳喚通知書(傳喚通知書的發出日期是12月6日,傳喚送達時間是12月9日。)下午2點30分,將林天誠送至北都市司法局。

  柳薇讀完日程表,指著幻燈片上的日程表,朗朗說道:「首先,這個日程表已經說明:一,林天誠律師代理的案件的起因是經濟糾紛;二,雲嶺法院已經受理雲嶺市建委與北都市建材批發市場經濟糾紛一案,並採取了訴訟保全措施,凍結了北京都市建材批發市場130多萬元的款項;三,雲嶺市公安局拘捕該案當事人秦令的行為發生在法院的民事行為之後,繼而又與法院的民事行為交叉進行。這些事實足以說明:北都建材批發市場和雲嶺市建委之間發生的案件的性質是經濟糾紛,而且是法院經濟庭正在審理著的經濟糾紛案。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以詐騙為名,抓人索款,顯然屬於違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的性質。更為明顯的是,對於同一案件事實,法院的民事審判與公安局的所謂刑事偵察交叉進行,顯然是違反司法程式的。

  「其次,被告稱,他們抓的不是律師,而是詐騙案的同案人,將進行訴訟代理活動的林天誠變成了所謂詐騙案的同案人。這種移花接木的做法實在是過於牽強了。第一,林天誠是律師,是履行了委託手續的代理人,身份是明確的;第二,林天誠代理案件不是個人行為,而是職務行為,天誠律師事務所致達青縣法院和公安部的兩份公函足以證明林天誠進行代理活動的公開性和合法性;第三,林天誠受理案件,接受委託,是在當事人的經濟糾紛發生之後,是在雙方經濟活動完成之後,不存在其參與所謂詐騙活動的任何條件和可能性。對於這一點,被告本來就十分清楚,甚至於清楚到在他們事後所做的辯解中都自相矛盾,無法否認這個基本事實。」

  說到這裡,柳薇拿出一份檔:「請看,這是雲嶺市公安局呈交給平原省公安廳的《關於秦令詐騙案及有關情況的報告》,報告稱:『市建委上門索取仲介費,秦令覺得到手的錢可能留不住,為維護自己的非法利益和緩解矛盾而聘請林天誠進行調解提供服務』,還稱『林天誠在知道該詐騙案部分情況後,仍然收取代理費,提出代理事宜』,很顯然,他們清楚地知道林天誠是在當事人糾紛發生之後才接受委託,可他們又自稱林天誠只不過是事後才知道『案件』的部分情況,這已經不打自招地充分證明他們將林天誠作為所謂詐騙案同案人的說法,純系自欺欺人,其目的就是規避審判,掩蓋其行為的違法性。」

  柳薇話音剛落,法庭上爆發出雷鳴般的掌聲。審判長拿起法錘在桌上錘了一下:「肅靜!」掌聲停止。

  柳薇接著說:「其三,被告辯稱,他們非法限制林天誠人身自由的行為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63條和《公安機關辦理邢事案件程式規定》第52條之規定實施的。但他們回避了一個實質性問題:以上兩條規定的『傳喚』,均是針對刑事被告人採取的措施。如果這種規定也能適用于律師的身上,那就意味著,每一個承辦案件的律師,都隨時具有被公安機關『依法傳喚』的可能性,如果照此辦理,還有沒有人敢做律師,中國的律師將何去何從?」

  法庭上又爆發雷鳴般的掌聲。審判長等人們的掌聲響了一會兒,才拿起法錘在桌上敲一下:「肅靜!」

  「其四,被告于12月8日晚以突然襲擊的方式將林天誠暴力非法關押;12月9日才出示傳喚通知書,而通知書的簽發日期是12月6日,這些做法漏洞百出,存在太多的疑點:第一,12月9才出示傳喚證,那麼12月8日晚的行為連形式上的合法手續都不具備,其行為的合法性從何而來?傳喚不是拘傳,是不能採用暴力的,那麼,被告對於暴力非法關押林天誠的做法又如何解釋?第二,被告自稱『傳喚』林天誠是為了瞭解案情,那麼,在詢問之時就進行了長時間的捆綁、毆打,又將做何解釋?第三,既然早已簽署了12月9日傳喚林天誠的通知書,為什麼在12月8日晚上還沒有通知林天誠,卻偏偏從天上掉下來了一個在北都市建材批發市場財務主管嚴巧雲家中巧遇林天誠的機會,而被告在非法關押林天誠後還一再聲明:『本來沒想抓你,不知道你在嚴巧雲家中』,以後又進一步聲稱,抓林天誠是因為他『妨害公務』,是因為他『冒充公安部的人員』。那麼,『巧遇』、『妨害公務』、『冒充公安部人員』,這種種理由與通知書的傳喚理由到底以哪個為准?哪一種是真的,哪一種又是假的,我想,這個問題連被告自己也說不清楚。這再一次反映出被告行為的違法性和任意性。第四,被告在編造林天誠妨害公務的理由時,忽略了一個重要的破綻:他們12月8日晚執行的任務是傳喚案件的證人嚴巧雲的,而到嚴巧雲家中後,卻不由分說地先非法關押林天誠,然後帶走嚴巧雲。他們忘記了給林天誠一點妨害公務的時間,實在是過於粗心了。」

  法庭上又爆發出熱烈的掌聲。這一次,審判長等到掌聲靜下來才敲法錘:「肅靜!請大家保持法庭的安靜。」

  「第五,被告在編造林天誠冒充公安部人員的理由時,又忽略了一個重要的破綻:非法關押林天誠時,經濟糾紛案的對方當事人雲嶺市建委副主任是與被告同行的,而這名副主任在北都的十幾天裡,已經和林天誠因案件問題進行過五次協商,在既認識林天誠,又清楚林

  天誠的代理律師身份,彼此都瞭解對方身份的情況下,林天誠還怎麼去冒充公安部人員呢?第六,被告辯稱在非法關押林天誠時,不知林天誠是律師,這種說法更是不能自圓其說。且不說林天誠在被非法關押時已經聲明自己是律師,只看傳喚證的日期就可以揭開這種謊言。對林天誠的傳喚證的簽署日期是12月6日,而12月8日晚上,又在林天誠代理案件的證人嚴巧雲家中帶走林天誠時,卻不知道這個林天誠就是欲將傳喚的律師林天誠,豈非咄咄怪事?這種現象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可以發生:那就是在簽發對林天誠的傳喚證時,被告並不瞭解林天誠的身份。本代理人實在不敢相信,也不願相信被告會做出如此草率的傳喚決定!若果真如此,那麼後果將是不堪設想的。因為這意味著,在12月9日之前,所有名叫林天誠的人都會面臨被傳喚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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