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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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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 1998年8月5日下午2點,中國音響界第一例反不正當競爭訴訟案在北京正式開庭審理,法院第四審判庭國徽高懸,審判長高坐法台正中,審判員分坐兩邊。原告深圳樂聖音響有限公司由法人代表趙青總經理、訴訟代理閻希成、蔣漢臣律師三人出庭,被告北京格律詩音響有限公司由董事長歐陽雪和總經理肖亞文兩人出庭。 此案由於媒體的前期炒作以及商業倫理、音響價格走勢、伯爵公司高價收購、敗訴既跳樓等諸多熱點,已引起社會廣泛關注,法庭旁聽區座無虛席,有來自16家新聞媒體派出的記者,有音響業內人士,有社會問題研究機構的人士,也有音響發燒友。庭審情況,北京星際有線電視臺法律頻道向北京地區進行現場直播。 此時,在距離法庭12公里之外的北京梅林宮飯店,還有一個人正獨自坐在豪華套房的客廳裡通過有線電視關注著庭審進展,這個人就是此案的核心人物——林雨峰。 他坐在寬大、舒適的沙發裡,面前的茶几上擺著一瓶冰鎮的可口可樂、一包香煙和一隻玻璃煙灰缸,電視裡庭審的聲音夾雜著房間裡中央空調微弱的響聲。他靜靜地看著電視裡庭審的場面,旁聽區的座無虛席和諸多新聞媒體的參與讓他感到寬慰,他對訴訟結果已經不放在心上了,他所期待的是真相大白,是通過庭審把幕後的丁元英推到媒體評論的前臺。法庭裡惟一讓他感到不舒服的是坐在被告席上的僅僅是兩個20多歲的女子,格律詩公司連個律師都沒請,這其中既有人數、性別、年齡、專業的不對稱,又有強弩之末與四兩撥千斤的不對稱,這使樂聖公司的陣容既成了兩個女子的陪襯,又受到了丁元英的輕視。 電視裡,法庭調查階段正在進行—— 原告代理人蔣漢臣律師正在發言:「被告以違反勞動法、環境保護法和禁止使用童工的相關規定為手段獲得產品低於正常的生產成本,以偽造商品產地的方式對商品品質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從產品的生產階段就已經存在不正當競爭,那麼延續到市場的也必然是不正當競爭。被告以低於成本價銷售以樂聖旗艦套件為主要元件的格律詩音箱,勢必會使不明真相的消費者誤以為樂聖公司的產品暴利,以至產生反感和排斥,致使樂聖將不再是最受發燒友信賴的品牌。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造成樂聖公司生產銷售系統全面陷入癱瘓,嚴重損害了樂聖公司的經濟利益和品牌形象,必須依法承擔侵害責任。」 接著,蔣律師向法庭出示證據: 蔣律師出示的證據裡除了音箱生產廠家、音箱製造行業專家、音響行業協會、技術檢測部門分別出具的23份成本評價意見書和一份由樂聖公司計算的格律詩音箱最低成本綜合評估報告,更重要的證據是原本由被告提出的證據,一份是1996年10月26日的《格律詩公司預備股東擴大會議記錄》,一份是1997年3月7日的《格律詩音響有限公司關於公司宗旨的決議》,還有一張古城王廟村個體工商戶音響機架生產過程錄影光碟。 蔣律師經過審判長的准許,當庭播放了農民生產過程錄影,然後發言道:「為了說明事實真相,我們就不能不提到一位表面上似乎與本案無關的重要人物,那就是格律詩公司和王廟村生產基地的總策劃人丁元英。我們欽佩丁先生與格律詩公司扶貧的善舉,但是正如大家所看到的,這種生產方式沒有土地、廠房的投資,沒有安全保護、環境污染和各種社會保險的成本,沒有休假,沒有福利,沒有老人和孩子的概念……這種所謂的扶貧就是讓我們的農民兄弟不惜犧牲家園和健康而在那種惡劣的條件下廉價出賣勞動力,以換取格律詩公司得以實施不正當競爭的本錢,無異于奴隸式的剝削、榨取,這種成本對於法制與文明的工業化生產根本沒有可比性。」 法庭現場是兩台攝像機同時拍攝,鏡頭不斷地轉換、變化。林雨峰一邊專注地看著蔣律師發言,一邊更加專注地觀察記者和旁聽群眾的表情反應。蔣律師的發言情緒激憤、措辭嚴厲,列舉了有關法律依據,闡明了原告主張。當蔣律師提到「總策劃人丁元英」的時候,記者和旁聽群眾都程度不同地呈現出詫異和探究的表情。 根據法庭調查順序,下面將由被告方格律詩公司的當事人闡述觀點。 肖亞文畢竟是警官大學刑偵系畢業而又有一些社會閱歷的女人,心理素質穩定。她拿起早已準備好的應訴提綱鎮定地發言道:「審判長,各位法官,剛才原告代理律師已經向法庭陳述了事件經過,我就不再重複了。在此,我向法庭陳述如下幾點意見:一、凡是商業競爭都具有排他性,因此我對本公司合法競爭的排他性不做辯解。二、原告訴稱我方偽造商品產地的說法沒有事實根據,如果從王廟村訂購箱體就算商品產地,那麼樂聖旗艦套件占格律詩音箱63%的成本,其音箱產地就可以標識深圳嗎?沒有法律根據。三、王廟村個體工商戶與格律詩公司是否存在隸屬關係不是由哪個人口頭認定,是要以事實為根據,事實上是兩者之間的關係完全是獨立法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是市場經濟的商務互動關係。」接著,肖亞文向法庭出示了如下證據: 北京格律詩公司音箱喇叭、箱體、接線柱、標牌、包裝箱等音箱組件進貨發票 北京格律詩音箱成本明細表 1996年10月26日的《格律詩公司預備股東擴大會議記錄》 1997年3月7日的《格律詩音響有限公司關於公司宗旨的決議》 古城王廟村與北京格律詩公司音箱箱體的訂購合同 古城王廟村個體工商戶音響機架生產過程錄影 古城王廟村個體工商戶經營執照、個體工商戶證詞 古城王廟村個體工商戶成本核算表、生產成本原始記錄 …… 原告和被告雙方經過法庭陳述和出示證據之後,法庭調查的焦點很快明晰了。訴訟雙方都清楚,事實不一定勝於雄辯,事實得益於雄辯。法院追求法律真實與客觀真實相一致,但是追求與實際之間本身就存在距離,法院通過證據最終認定的是法律真實。 審判長說:「原告之所以訴稱被告偽造商品產地及王廟村個體工商戶與格律詩公司是隸屬關係,其證據作用是為了證明被告在產品生產階段就已經存在不正當競爭。現在本案的焦點問題是:一、王廟村個體工商戶與格律詩公司是否存在隸屬關係?二、王廟村個體工商戶的生產方式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請雙方就這兩個焦點問題提出證據和辯論意見。」 肖亞文說:「審判長,我請求法庭准許我方的證人出庭作證。」 審判長說:「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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