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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醫鑒定工作中,親子鑒定是比較複雜並且困難的一種。我國古代解決親權問題的方法很有趣。如北魏時李崇在揚州做判吏,縣民苟泰的兒子3歲時走失,以後在趙奉伯的家中發現,但苟家和趙家都說兒子是自己家的,又都有鄰證。郡縣斷不了這個案子。上級判吏李崇用了一計。他把兩個「父親」與兒子分別禁閉數日,然後突然讓獄史去告訴他們:「小兒子已得暴病死亡,快去辦喪事。」苟泰一聽,悲痛不已;趙奉伯只是歎了口氣,並無痛意。於是李崇將小兒還給苟泰,趙奉伯也叩頭伏罪。類似的記載還有:前漢時,穎川地方有弟兄未分家同住在一個院子裡,兩人的妻子都已懷孕,但嫂嫂胎傷而不言,見弟媳分娩的是男孩,便抱為已有。雙方爭吵3年而未得解決。官司打到郡裡,郡守黃霸命人抱著小兒立于庭院,讓妯娌二人競相去抱小兒,誰抱到就歸誰。嫂嫂抱到小兒,用力甚猛,而弟媳卻怕傷了小兒,情甚悽愴。於是黃霸斥責嫂嫂道:「你難道為了貪得家財,連傷了孩子也不顧麼?」並將小兒判歸弟媳。這兩個例子都是設法觀察父母對孩子的真情得到解決的。 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科學的發展,我們的先人發現了比這種察情法更有價值的方法——滴骨驗親法。 滴骨驗親法,是以生者的血滴在死人的骨骸上,看血是否滲透入骨而判定是否具有血統關係。若滲透入骨,即具有父母、子女、兄弟等血統關係,不入則否。用現代科學的眼光來看,這種方法並不科學,但它創造了客觀地用血液作為鑒別親權的方法,成為用血型鑒別親權的先導,因而在法醫學史上具有特殊的價值,中外法醫學者和血型學家也特別予以重視。早在1929年,日本法醫學和血型學權威人士就指出,中國知道以血型鑒定親權要比歐美早約1400餘年。 早在三國時代,就有了滴骨驗親法的實例。據記載,當時陳業之兄渡海喪命,同時遇難者有五、六十人,待發現屍體時,屍體正高度腐敗,不可辨認。陳業心想,聽說是親者一定有所不同,於是便割臂流血撤在骨上,果然一骸骨上血液浸入,其餘骸骨則血液不入。 父子間的滴骨驗親至少起自南朝,據記載,孫法宗的父親死于海,他聽說如系至親,血灑骨上,血即浸入。他就操刀沿海找尋,見枯骨就刻骨灌血,這樣找了十餘年,雖然割得臂腿已無完膚,仍然未能找到。同時代的記載中,還有這樣的例子:梁武帝第三子豫章王綜,其母淑瑗曾在齊的東昏宮中得幸于齊高祖,齊亡後,又幸于武帝,7月而生綜。宮人都懷疑王綜不是武帝之子。王綜長到14歲時,其母讓他知道實情,並告誠他不要與其他王子比。王綜聽說,以生者血瀝死者骨,滲即為父子,就私自發掘了齊東昏墓,取出骸骨,灑臂血試之,果然滲入。以後他在西州得了第二個兒子,過了一個多月,他偷偷把兒子殺死埋葬,以後又遣人發掘,取其屍骨,灑血試之,又得到證明,才相信自己是齊高祖的後人。 這就是說,早在公元3~4世紀,我國就已應用滴骨法確定親權關係,但是這種方法並不科學,這不僅是現代法醫學的觀點,而且早在17世紀,就有學者以實例指出:「滴血之事,未可盡信。」明代之後,又有合血法的發現。明末的《檢驗屍傷指南》、清初的《福惠全書》和《校正本洗冤集錄》都有完全相同的記載:「親子兄弟或自幼分離,欲相識認,難辨真偽,令各刺出血,滴一器之內,真則共凝為一,否則不凝也。但生血見鹽醋無不凝者,故有以鹽醋先擦器皿,作奸蒙混。」滴骨法是以活人血滴在死人骨上;合血法卻是在雙方都是活體時應用。 清代光緒十年,吳有如曾畫有一幅《謀產滴血圖》,並附有一段說明: 「山西人某甲,行商於外。所集資財,寄于其弟乙,俾掌握而出納之。甲在客中取有妻,生一子,越十餘寒暑矣。近來妻已病故,己亦年老作客他鄉,自知非計,攜子經歸。乙慮貲產之必複于兄也,誣其子為抱養,授異性不亂宗之義,鳴於官。官召親族問之,則皆以嫡子對。而乙力辯非己出,案不能決。官無如何,命依古法滴血驗之,而血凝合無間。欲答乙,乙不服,請以己子效法兄,而血又不合。乃囂然謂官斷有公,欲上控。親族惡其貪娼,無人理,因言其子本非乙種,蓋其婦私於丙而懷孕者。眾口分明,具證奸狀。富提兩鞠之,辦俯首引罪無異詞,而案遂定。」 這是我國古代以合血法確定親子關係的一個法醫檢驗實例。合血法較之滴骨法更接近于現代的血型檢驗,但從現代法醫學角度來看,這也不是科學的方法。本案例中,法官用合血法鑒定的結果雖與事實相符合,但並不能排除偶然性。社會發展到今天,科學的確定親權的方法是現代法醫學上的綜合親子鑒定法,儘管這些方法遠說不上盡善盡美,還有不少缺陷,但較之古人的滴骨法、合血法要科學很多。現代法醫學上的親子鑒定,主要是根據人類遺傳學的理論和實踐,即根據子代和親代之間,在形態構造或生理機能方面具有相似的特點,來分析研究各種遺傳特徵,進而判定可疑的父與子或母與子之間的親生關係。 人的遺傳性狀是由基因決定的。子代和系代基因之間的關係是:子代的一切基因都來自親代,每一個親體都給子代提供自己等位基因中的任何一個;至少有一個親體存在某種基因,子女中才可能存在該基因;如果一個親體據有純合子等位基因,則他所有的子女都必須攜有該種基因。因為子代所有基因都是來自親代的,所以子代和親代表現出各種相似性狀。這是進行親子鑒定的重要的科學基礎。 現代法醫學進行親子鑒定的結果,有三種情況:一是肯定父子關係。在對若干基因綜合觀察分析以及檢驗以後,得出完全一致的結果,就基本可以肯定父子關係。判定的遺傳性狀越多,肯定的概率就越大。二是否定父子關係。遺傳學證據可以表明,某人絕對不可能是某個孩子的父親。孩子某甲攜有一個某男子或者甲的母親都沒有的基因,則該男子絕對不是甲的父親。遺傳分析還可以在確無第三個男人參與的情況下,否定兩個可疑父親中的某一個,從而肯定另外一個。例如,已婚婦女張某,除自己的丈夫外,還與另外一個男子何某有兩性關係。後因離婚及孩子撫養問題需要弄清孩子的真正父親。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醫學工作者根據遺傳學證據,排除了孩子不是張某與前夫所生之子,就可以推斷是另一男子之子。這種判斷有一個前提,那就是確無第三個男人參與。如果失去這個前提,就不能保證結論的準確性。三是既不能肯定,又不能否定親子關係。在檢驗的範圍內,一男子的基因型與一個孩子的基因型相同,這種結果不能作為他們是父子關係的證據,因為還會有另一些男子也可能具有符合是孩子父親的遺傳型的。 現代法醫學進行親子鑒定的方法主要有:血型鑒定、人相學鑒定、皮膚紋理鑒定、遺傳疾病鑒定、耳垢型鑒定、味盲鑒定以及推斷受胎期、生產期、確定生殖能力等方法。 人類的血型是按照遺傳基因傳給下一代的,所以一定血型的父母,所生子女也有相應的血型。ABO、MN系統血型的遺傳可參見下表。 通過血型檢驗來鑒別親子關係的血型系統主要有:ABO、MN、Rh、Ss、hp等。檢驗的血型系統越多,對排除親生關係的機會就越大。 Rh血型系統,有6個相應的基因,分別命名為C、c、D、d、E、e。其基因組合共有8種:cde,Cde,edE,CDe,ede,cDE和CDE。一對染色體上的Rh基因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相同的。由8種基因的任意兩種,可結合成一對染色體。因而人的Rh血型可以有36種遺傳型,應用5種抗血清(抗C、抗E、抗d、抗c和抗e)來檢驗紅細胞Rh血型,可能有18種表現型。 在實際應用血型進行親權鑒定時,首先要檢驗父母(或可疑父母)和子女(或可疑子女)雙方的血型,並記錄下來,然後按遺傳規律分析他們的血型關係,作出結論。倘若血型檢驗結果表明並無遺傳關係,便可作出否定親子關係的結論。倘若型檢驗結果存在遺傳關係,也不能肯定親子關係,而只能結論說「不能排除或不能否定親子關係」。這就是說血型鑒定目前尚未達到肯定父權的階段,而只具有否定父權的價值。 除了血型而外,還有身材高矮、耳、鼻、眼等特徵同樣受遺傳規律的影響和制約。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子女的某些特徵很象父親,而另一些特徵又象母親,有的又介於二者之間,就是這個道理。一般說來,子女和父母的外貌特徵相似的程度,取決於父母雙親提供的基因。正因為如此,人相學上外貌特徵上的比對,可以幫助我們進行親子鑒定。但是,遺傳和變異永遠是一對矛盾,當變異成為矛盾的主要方面時,就會表現出複雜的遺傳現象。在這種情況下,人相學上外貌特徵的比對在親子鑒定中的作用就不大了。因此,人相學的比對只能作為親子鑒定中血型檢驗的參考和輔助。 人相學比對的方法,是拍照被檢查者的正面、左側面、右側面的顏面相片,以及測量其他部位以後詳細比對,除掉母親和孩子的相似點外,將不相的地位與被懷疑的男子相比對。一般說來,主說是比對頭、額、眉、眼、鼻、口、耳、頸、手足等。需要指出的是,初生嬰兒的人相學上的遺傳特徵尚未充分發育和定型,因而不能比對。一般應在3~4歲後,才能比對。 人類的指紋、掌紋和足紋,在同卵雙生兒的情況下,表現出高度的相似性,這些相似性說明指紋等皮膚紋理具有遺傳的性質,並且這種相似性還表現在親代與子代以及兄弟姐妹之間,只是不如同卵雙生兒顯著罷了。因此,皮膚紋理在親子鑒定中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人類有些疾病是遺傳的。如果子代有某種遺傳性疾病,如夜盲症、血友病、色盲、色素性視網膜炎、遺傳性精神病等,而母親沒有這種疾病,被懷疑的父親有這種病,則可成為認定親子關係的參考。 人類的耳垢,有濕型和幹型兩類。兩個幹性的人結婚,不能生出濕型的孩子,故其在親子認定中有其價值。 對於苯硫脲(PTC)溶液的苦味,多數人是能感覺出來的,稱為能嘗者;只有少數人感覺不出來,稱為不能嘗者。兩個不能嘗者結婚,一般只生出不能嘗者子女;而能嘗者之間結婚,或者能嘗者與不能嘗者之間的結婚,則可能產生兩種類型的子女。這在親子鑒定上也是有意義的。 我們鑒定親子關係,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被懷疑的男子是否在女方受孕的當時與女方性交過。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被懷疑的男子在女方受孕期間,由於各種原因沒有條件與女方性交,就可能否定親子關係。如果男子一方沒有性交能力和生殖能力,則當然可以否定親子關係。即使是被懷疑的男子有性交能力和生殖能力,也曾和女方有過性交,還應當推斷受胎期和生產期。如果經過科學的推斷,排除了被懷疑男子與女方的性交行為是在女方受孕期間,則仍可否定親子關係。 現代法醫學研究和運用各種鑒定方法來對親子關係作出科學鑒定,但仍局限在「是父親可能性」的範圍內,還不能直接地完全肯定。儘管如此,它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也是不容低估的。司法機關在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私生子、遺腹子糾紛,父母不認子女或子女不認父母糾紛,拐騙兒童以及因兒童的撫養問題所引起的糾紛,因醫院產房工作人員不負責任,將嬰兒換錯引起的糾紛,以及在戰爭和社會動亂時期,親人失散,使子女和父母長期分離,以致難以確定他們的親予關係等案件中,都經常需要確定父子關係或母子關係。這就需要親子鑒定方法來發揮作用了。 ------------------ 學達書庫xuod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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