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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28日,廣東省某縣公安局接到該縣中醫院的報告:該院醫生胡得謙的妻子李惠嫻25日突然死亡,群眾反映死得可疑。 經偵查人員調查得知:李惠嫻是該縣某鄉社員,兩年前與該縣中醫院醫生胡得謙結婚,生前身體健康,已有8個月身孕。 進一步調查得知,23日胡回家休息,李當天正常出勤,晚上泡糖開水吃。次日胡的母親叫李起床上街買菜,李未應聲,只聽胡說:「她暈,不能起床。」24日,李全天昏迷,25日上午10時,胡母向鄰居說李頭昏,幾天不醒。鄰居袁××等去看李時,只見李手腳冰涼,皮膚呈黃色,隔1~2分鐘呼吸一次。眾人忙不迭地準備抬往醫院搶救。但胡說:「她患心臟病,動不得,一動就死。」又說:「現在已是11點了,醫生也下班了。」後來在群眾的多次催促下,胡才勉強去鄉衛生院找婦科醫生李××,並說:「李惠嫻感到不舒服,有點發燒,是否與婦科病有關?」當李醫生到時,李己停止了呼吸。李醫生建議找幾個醫生來搶救,以便今後好交代,胡卻說:「死了,算數了。 根據以上情況,偵查員認真分析後,提出了一系列問題: 死者生前身體健康,為什麼突然長時間處於昏迷狀態?根據屍體檢驗,死者症狀和屍體現象與中毒相似,這是為何? 死者長時間昏迷,胡得謙為何不採取措施積極搶救? 死者生前未患過心臟病,胡為什麼說是心臟病死亡? 李醫生見死者雖已停止呼吸,但心臟還有輕微跳動,提議找醫生搶救,胡為什麼予以拒絕? 把這些疑問集中到一點,這就是必須查清李惠嫻的死因。3月4日,地區公安局派出刑偵人員、法醫和化驗員,開棺驗屍。 屍體頭面部及皮下組織幹縮,雙側眼眶凹陷,眼球自溶,額部正中、鼻部及右側顴部皮膚呈土黃色乾屍狀。下肢大腿部分肌肉組織呈屍蠟狀。內臟自溶,各臟器輪廓已自溶不清,臟器組織部分似漿糊狀。在屍體外陰部有一胎兒,屬死後分娩。胎兒頭部及上身幹縮,比較完整,頭髮較長,下身已腐敗,胎兒長40cm ,從死者全身皮膚呈土黃色看,與急性大劑量藥物中毒出現黃疽症狀相符。 對死者胃、脾、心等內臟,各取材5g,分別用乙醇溫濕提取,經過薄層分析,均發現有大量冬眠靈存在。其含量:胃組織3.5mg/100g;肝組織1.6mg/100g。因此判定,李惠嫻是冬眠靈中毒致休克死亡。 那麼,毒物從何而來?是自殺還是他殺呢? 經查,死者生前作風正派,也無其他自殺因素。自服冬眠靈中毒可能性似可排除。胡得謙於幾個月前,以替同學母親治神經分裂症為由,從縣建築公司醫生李××處騙取了冬眠靈藥片50片,冬眠靈藥針劑1支。在李惠嫻中毒昏迷期間,胡又以替人治病為名,向某鄉衛生院醫生李××處要了冬眠靈針劑8支。這都有處方和單據為證。加上其他調查的結果,說明胡有殺害李的重大嫌疑。後來經審變證實了胡用冬眠靈藥片和針劑殺害妻子李惠嫻的事實。胡毒殺妻子,一害兩命,終於受到了他應得的懲處——死刑。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可以明白以下這些道理: 毒物和非毒物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在通常情況下,凡小劑量地作用於機體,就能損害身體健康甚至引起死亡的物質,稱之為毒物。實際上,這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有些毒物使用得當,不僅對機體無害,反而有益,甚至可以用作藥物治療疾病。冬眠靈就是如此,小劑量服用可以起到鎮靜作用,對治療精神病有其特殊的功用。許多藥物在一定劑量下是良藥,而應用過量時就可成為毒物。即使象食物、食鹽、維生素、水、甚至空氣等人體必須的物質,如果用得不當也會妨礙身體健康,甚至引起死亡。 由於毒物的毒性作用,導致機體功能障礙、結構損害而發生疾病者,稱為中毒。一般輕度中毒不致危及生命,嚴重的中毒即引起死亡。平常我們所說的中毒死亡,就是指這種由於中毒而引起的死亡。此外,還有一門專門研究毒物的來源、性質、作用和中毒的條件、症狀、診斷、治療、病理性損害以及毒物的測定等,這就是毒理學。毒理學可分為食物毒理學、工業毒理學、軍事毒理學以及法醫毒理學。法醫毒理學專門研究與法律有關的毒物和中毒,但其他的諸如食品中毒,工業中毒中涉及到法律問題,則仍屬法醫毒理學的研究範圍。 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將中毒分為不同的種類:如根據中毒的原因和案件的性質,可將中毒分為自殺中毒、他殺中毒和災害性中毒;按中毒的速度和程度,又可分為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等等。 由於中毒的理化狀性、劑量多少、濃度大小及進入體內的途徑和吸收快慢的不同,毒物作用於機體可對機體有不同的局部或全身作用。一般情況下,毒物的作用僅限於局部而未被吸收者,多對機體有局部作用或以局部件用為主;但是吸收入血或直接注入血液的毒物,則主要對全身起毒性作用。中毒一般就是指後者而言。 毒物對機體的作用是要受多種因聚影響的。由於條件的不同,某些人口服某個劑量的毒物可能引起嚴重中毒甚至是死亡,而另一些人口服同等劑量的同等毒物,卻毫無反應或中毒輕微。因此,在法醫上研究影響毒物作用的因素,對於判明是否中毒死亡具有重要的意義。 從毒物方面來講,首先,毒物的理化性質可以影響毒物的作用。毒物的物理性狀與人體對毒物的吸收有著密切的關係。一般氣體毒物吸收最快,液體毒物次之,固體毒物最慢。例如醫學上經常利用硫酸鋇不溶于水,相反,氯化鋇易溶于水,若被口服則可以引起急性鋇中毒。從一般意義上講,溶解度大、吸收快的毒物,從口服到出觀中毒症狀所需要的時間校長,有一個較長的潛伏期。毒物的化學結構不同,其毒性也有明顯的差異。 其次,毒物的劑量也是影響毒物發生作用的一個重要因索。毒物對機體的毒害作用與劑量的關係極大。凡是能夠使機體出現中毒症狀的最小別量,稱為毒物的中毒量;凡是能夠使人體發生中毒死亡的最小劑量,稱為毒物的致死量。在實踐中,中毒量和致死量的標準極難確定,這主要是由於影響毒物發生作用的因素很多,同等劑量的毒物對不同的人體會出現不同的後果。此外。一切毒物中毒量和致死量都只是一種大概數量,只能作為參考。就一般意義而言,毒物的劑量越大,其毒性作用也就越嚴重。但是,應該指出,決定毒物作用大小的是機體對毒物的吸收量,而不完全取決於毒物的吞服量。有些服毒者即使口服了大劑量的毒物,但可能由於嘔吐、排泄等因素,而不致中毒死亡,甚至根本不出現中毒症狀。 另外,毒物進入人體的途徑也影響毒物作用的發生。一般來說,毒物經注射或從呼吸道吸入,比口服吸收快,毒性也就相對增大。據試驗,皮下注射只需用口服量的1/4,就可達到同樣的效果。有些毒物從某種途徑進入機體有毒,而從另外一種途徑進入則無毒。如口服金屬汞無毒,而從呼吸道吸入汞蒸氣則有劇毒,蛇毒是一種蛋白質毒素,口服無毒,而經咬傷創口進入人體,則會迅速發生中毒,甚至引起死亡。 從機體方面來說,人體的年齡、性別、體重、健康狀況以及習慣、嗜好等,都與毒物進入人體以後是否出現中毒症狀和中毒程度有關係。 小孩、老年人和身體衰弱者,由於其抵抗力較弱,因此對毒物的反應都比較嚴重。兒童對麻醉劑(特別是嗎啡)非常敏感,所以醫學上禁止對兒童使用嗎啡,但兒童對阿托品、甘汞的忍耐卻較成年人為大。 體重一般與中毒量、致死量成正比。肝、腎等解毒和排毒器官有疾病的人,其解毒、排毒能力降低,毒物的作用也因此而增強。 胃內容物的數量和性質對毒物的作用也有一定的影響。胃腸空虛,毒物易被吸收,中毒症狀出現早,胃內充滿食物,則毒物被稀釋,作用緩慢。胃內食物也可能對毒物發生反應而增強或減弱毒物的作用。機體的習慣性、過敏性對毒物發生作用也有重大影響。某些人長期小量服用某種藥物(如安眠藥、酒)等形成了習慣,有較高的忍耐性,在口服較大劑量時,往往不會發生中毒,或者反應較輕微;相反,有些人對某種藥物,如青黴素、磺胺等具有過敏性,即使用量極微,也能引起嚴重後果。 ------------------ 學達書庫xuoda.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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