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松本清張 > 日本的黑霧 | 上頁 下頁
四十三


  十五

  以下要談談成為問題的草綠色油漆。

  一考慮到這種顏色,我就不禁想起「下山事件」中的顏色的問題。從下山總裁屍體的上衣裡發現了發靑的綠色粉末,不知究竟是什麼東西。(參照《下山國鐵總裁是被謀殺的》)

  從「下山事件」的色粉中我推斷出下山被綁架的地方與使用塗料的工廠有關。我還說過,這種色粉的顏色與美軍塗在武器上的保護色相同。

  對於本案撬棍上所沾的草綠色油漆,也可以說同樣的話。那不是鮮草綠色,而是暗草綠色。遺憾的是,物證撬棍上所沾的這種顏色如今已經消失了,但這一事實依然保留在法庭記錄裡。

  根據這一點我做出以下的推斷。

  我想這麼看待這個問題:這根撬棍曾經在塗有這種顏料的地方放過一個時期,而且由於顏料未幹,撬棍偶然碰在上面沾上了顏色。但是國鐵倉庫裡不可能有塗上草綠色油漆的東西,何況這又和塗在信號機上的明朗的天藍色完全不同。暗草綠色是美軍塗在武器上的保護色。

  我猜想松川破壞作業班的一部分人員也許是從仙台方面來的。仙台有一座小型的美軍野戰工廠,在那裡進行若小型飛機和直升飛機的裝配工作。除了靑森縣三澤機場以外,應該還有個輔助機場。根據推想,如果這個破壞作業班是從該野戰工廠選出來執行這一特殊任務的,那末他們並不缺少破壞鐵道的工具。從現在作為物證留下來的道釘來看,它並不是用什麼扳子費好大事才拔下來的。據在現場的鐵道專家說,從留在道釘上的痕跡看,有人曾用一下子就能拔掉的工具夾過它。這麼說來,作業班也許擁有日本所不具備的精密工具。

  再說,由於不小心撬棍沾上了草綠色油漆也是很自然的事。這根撬棍也許是放在倉庫裡的,倉庫裡堆著塗有這種顏色的油漆的工具。要麼就是撬棍在搬運途中碰著車子(吉普車就是這種顏色)油漆未幹的部分了。

  總而言之,我是想說,這個案件中唯一的兇器——扳子和撬棍——並非像檢察官方面所堅持的那樣,是被告從倉庫裡偷出來的、鐵道上備用的工具,而是完全不同的東西。

  但是假若否定這唯一的物證,整個事件就不能成立了。因此,判決書上就用「不能說不是松川養路班的東西」「不能說不可能用它們來進行破壞工作」這樣模棱兩可的說法,來確定它們是物證。

  看到這份判決書,我又不禁想起「帝國銀行事件」來。

  在「帝國銀行事件」中,既沒有證明兇犯所使用的毒藥究竟是什麼,也沒有弄清楚被告平澤是通過什麼途徑、從哪兒把毒藥弄到手的。在東京大學等處檢驗的結果,只是說害死十二個人的毒藥是氰化鉀化合物之類的東西,至今也沒有查明它究竟是什麼。但是在判決書上,不知什麼時候它就變成了氰化鉀,進一步變成了「被告所會持有的氰化鉀」,尚未證明的一點——被告怎樣把它弄到手的——竟然被忽視了。在「帝國銀行事件」中,氰化鉀也是唯一的物證,但審判官居然就憑著這樣含混不清的論據下了判決。為了確定兇器,當局不惜採用這種方式,因為不然就不好辦了。(參照《「帝國銀行事件」之謎》〕

  野村正男畢竟是多年來專門採訪法庭的新聞記者,關於這一點,他和我抱同樣的想法。

  「廣津:少數派的意見當中,有一位寫過『不用管扳子是從哪兒拿來的』之類的話。大概就是下飯阪先生吧。

  「野村:這大概與『帝國銀行事件』的判決相似。方才已經說過,平澤是從哪兒把氰化鉀弄到手的,它究竟是氰化鉀還是類似氰化鉀的東西,始終也沒有偵查出來。可是對平澤的判決書上卻認為:整個來說,不妨判定被告是有罪的。這種事例……

  「廣津:平澤的情形和這個有些不同吧?

  「野村:自然有輕重之分嘍。可是平澤一案也很重要。在那個案件中,既然害死了十二個人,人們總想知道毒藥究竟是從哪兒弄來的,性質是怎樣的。可是這始終也沒有確定。」(見《法律時報》,昭和三十四年十一月號:《對」松川事件「的看法》座談會記錄)

  「松川事件」中也同樣使用這篇發言中所指出的「整個來說,不妨認為被告是有罪的」這種辦法。檢察官既不能證明撬棍和扳子確實都是松川養路班的東西,也沒有根據鑒定做出結論,肯定被告在現場上進行破壞工作時曾使用過活口扳子。如果只是以「這樣一樁重大案件竟查不出犯人來,那太不便當了」為理由,而來製造關於兇器的可疑的論據,並斷定為「物證」,那可是個嚴重的大問題。

  我認為沒有在現場上使用過的痕跡的活口扳子是假物證。刻有X·Y記號的撬棍如果不是與美軍作戰部關係很密切的、負責運輸補給工作的部隊所使用的一種野戰工具,就是大兵為了好玩而用軌距系杆手制的工具。國鐵方面最初所寫的事故報告書上認為撬棍上有在工作中使用過的痕跡。這一點如今已經難以證實了。即便承認這一點,也不一定就足以證明是在松川的現場上使用過的。從上面的縱紋聯繫起來想,說不定它曾被派在我們所想像不到的其他用場上也未可知。總之,我的解釋是:撬棍也和活口扳子一樣,沒有在現場上使用過,是真凶為了偽裝而放在現場上的,他們接著就逃之夭夭了。

  十六

  下面再來談談失蹤了的兩塊魚尾板的問題。

  我敢說它們是「失蹤了」。據赤間供稱,魚尾板只「卸掉了一處」,檢察當局也一直堅持這種說法。然而大概是由於檢查現場的結果覺察到僅僅卸掉一處是難以使列車翻車的,同時辯護團方面對這一點也進行了追究,所以到了第二審,檢察官又重新拿出兩塊魚尾板來,說是以前由於疏忽忘記拿出來的。

  但是正如前面已經指出的,這兩塊板子是彎的,而魚尾板被拆掉的地方是筆直的,那裡的魚尾板也應該是直的。因此,辯護人方面指出這兩塊大概是假的——即是說,檢察當局恐怕是迫於無奈,才從別處隨便拿了兩塊板子來搪塞的。

  我不能斷定究竟是哪一邊對。這裡先就辯護人方面所堅持的魚尾板是假物證的論點來考慮一下。這麼說來,那兩塊真正使用過的魚尾板已經消失、不知給藏到什麼地方了。如果它們確實存在,檢察當局一定一開始就會光明磊落地把這樣足以使辯護團信服的物證拿出來。反過來說,也可以認為由於丟在現場上的魚尾板只有一塊,當局才唆使被告赤間說,在破壞工作中只卸下了一處。

  「關於藏匿魚尾板的問題——?

  「山本檢察官說,因為不知道有這樣的魚尾板,所以沒有拿到原審的法庭上去。他自己也說,不知道這事是『可笑』的。自然是『可笑』的。山本本人不是在昭和二十四年十月間曾接到過關於魚尾板的偵查報告嗎?

  「檢察官為了堅持供詞的『真實性』,在法庭上甚至對證人也蠻不講理地強行誘導訊問,事後還製造了調查書。因此,他們當然不肯拿出與供詞顯然有出入的魚尾板。檢察官把魚尾板藏匿起來,勿寧說是出於一般的人情之常。」(辯護人岡林的辯論要旨)

  這麼說來,除了犯人以外,不可能設想有誰會拿走魚尾板。犯人為什麼單把兩塊魚尾板拿走了呢?

  犯人既然故意把假裝用過的撬棍和活口扳子留在現場附近的田裡冒充「物證」,那末他們為什麼又把事後自然會引起疑問的兩塊魚尾板運走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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