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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〇七


  被告回到家也沒將發現屍體的事實告訴警察,第二天上午仍未報告,一直隱瞞到當天下午被捕。如果像被告說的那樣,同這一犯罪無關,那麼被告的態度便令人費解,在常識上是不可能的。

  關於秘而不喜的理由,被告申述,因為承擔A航空公司宣傳品的設計工作,期限眼看著要到,若將事實報告警察,就會因此而耽誤許多時間,作品就不能如期完成,所以知情沒報。然而,發現地殺屍體,這不是雞毛蒜皮的小事,發現者應該首先把這件事告訴別人,而且非說不可才是人之常情。被告對妻子和子沒說,這在常識上是說不通的。

  被告是真正的兇手,所以他既沒報警,也沒告訴妻子。顯而易見,被告的辯解是欺騙孩童的謊言。

  關於被告殺害技村本子的原因、動機,從被告的自供以及往山道夫的證言中就可一目了然。

  被告供述中承認對核材幸子懷有貪戀之心,但說那只是埋在內心的一種欲念,並未向她表白過愛情,連地的手也沒觸摸過,到孝子的房間,每次都是幸子叫他去的。可是,對照住山道夫和藹地藤子的證言,他的辯解令人難以置信。

  如果像被告說的那樣,只是對幸子懷有好感或朦朧的愛情,那麼,被告在交往的初期就該將幸子的事告訴妻子和子。而和子作證說,從沒聽被告說到過幸子。不僅如此,被告經常外出,卻在妻子面前掩飾說是同幾個並不存在的女圖案設計家聊天。被告自己也供認,外出是到幸子那兒去了。

  總而言之,被告由於技村孝子不依從自己的意志,她同往山道夫的婚期又越來越近,於是心情焦躁起來,催通幸子解除婚約遭到拒絕後,遂於5月29日晚8時許,在訪問中一時怒起,陡生殺機,以至殺人行兇。

  這一犯罪並非早有預謀,而是出於一時衝動,從被告以往表現出的那些反常的行動上,就能得出充分的論斷。

  進一步說,證明這一點的是被告在警察署的自供。被告在被捕的第二天,便開始坦白殺害枝村幸子的事實。

  據被告供述,被告對技村孝子和往山道夫的婚期逼近焦躁不安,為了催通幸子解除婚約,於晚上8點時訪問幸子的房間。幸子大概從傍晚起就在假寐,屋裡沒開燈,躺在沙發上。借著窗戶透進來的燈光,屋裡隱約能夠看清。被告知道即停們她叫起來勸她也不可能答應解除婚約,心中突然生起一股殺機。他準備事後自己也自殺。打開衣櫥,裡面掛著一條紗巾,於是用紗巾勒住了幸子的脖頸。

  幸子睜開眼想大聲喊叫,被告遂將紗巾勒緊。幸子掙扎著想站起來,結果身子翻落到地板上。當時,幸子成俯臥姿勢,被告便騎在她的背上,將勒住她脖頸的紗巾在後頸部系緊打上結。這個過程,大概要5分鐘左右。

  被告托起幸子的臉,確認她已經死亡,就在那時,運動衫沾上幸子的鼻血和嘔吐物,由於室內昏暗,加之情緒興奮,當時沒有發現。被告想離開房間,但惟恐關著燈引起其他住戶的懷疑,便打開牆壁上的開關,開亮電燈,離開了房間。

  這一自供同住在該公寓的小野惠美子和其他人提供的證言完全相符。小野惠美子的證言說,枝村幸子屋裡的電燈晚上7點10分左右是關著的。其他人的證言說,在11點左右看過枝村的房間,屋裡的電燈開著,到第二天早上還沒關。

  ——檢察官申述。

  然而,進入檢察官調查階段,被告突然翻供。被告聲稱在警察署受到刑訊,警察署則否認有此事。

  問被告怎麼受到刑訊,於是被告說,雖沒受到嚴刑拷打,但審訊的警察言詞粗暴,頗有要大打出手之勢,因此心中駭然恐懼。還說,審訊的警察們不斷勸他說,你就自首吧,在警察署堅持頑抗,只會拖延審訊,給檢察官造成不好的心證,有罪無罪金由法院裁定,即使承認是你幹的,法院調查如無確鑿證據,仍會判你無罪,那樣你就能早日回家,重新工作,獲得自由。被告聽了這些話隨之動心,於是作出假供。

  被告說,有生以來頭一次被關進警察署拘留所,日以繼夜的審訊使身心疲憊不堪。夜裡的審訊從傍晚5時起,一直進行到翌日淩晨兩點,因此意識恍惚,仿佛覺得自己身體要徹底垮了,甚至擔心自己會發瘋。

  被告說,他想早日回家,想工作,不光是熱愛工作,而且還掛念妻子,不工作就沒有分文收入,妻子就無法生活,為此,決定早日出去。

  被告想,反正自己沒犯罪,如果開庭審理,准會作出無罪判決。他相信辯護,相信法官公正廉明,於是在警察署便違心地自首了。他還說,自供同現場情況不符的地方,審訊的警察都適當作了誘導。當然,對於這些警察署是全盤否定的。自本官(檢察官)調查以來,被告一直堅持否認有罪。然而,綜合各種直接證據,客觀而科學地作出判斷,結果認定,被告在警察署隨意作出的自供是真實的坦白。

  這一命案是被告岡野正一所為已毫無疑義。分明知道是朋友的妻子,而且分明知道婚期在即,為了洩憤而殺害一個不服從自己意志的善良女性,雖屬一時衝動,也沒有寬恕的餘地。

  ——檢察官的論點大致如此。一審判決幾乎全盤接受了檢察官的指控。

  一審檢察官是小久保重一。

  小久保檢察官在受理這一審判的當初,曾經從檢察廳大樓的一樓(地方檢察廳)到高等檢察廳,與東京高等檢察廳檢察官丸岡房雄商談過。那不是作指示。地方檢察廳的檢察長同高等檢察長商量之後,決定在這件案子上「參考」高等檢察廳的意見,因而,指使小久保檢察官夫同丸岡檢察官商談。

  小久保檢察官認為案情複雜。被告在警察署一度作為自首,後來又忽然翻供。這樣的審判在一審不能確定,被告說不定要上訴,從以往的案例來看,可能性很大。

  如果被告上訴,二審檢察官不能與一審檢察官態度相悖。一審檢察官堅持有罪,二審檢察官便不宜提出異議。在證據。事實認定和價值判斷上,兩者不能矛盾。檢察官是作公益代表追究犯罪的,因而追究犯罪的態度不能分歧,其見解從下級審判到上級審判都必須統一。檢察成一體,檢察一體的原則關係到國家的權威。

  ——岡野正一的一審審判開始後,地方檢察廳的小久保重一檢察官便與高等檢察廳的丸岡房雄檢察官頻繁聯繫。丸岡檢察官的辦公桌在秦山信爾檢察官的對面。

  桑山比丸岡資格老,可是,只要在受理的案件上沒有特別要商討的內容,兩人便互不干涉。他們各自接受檢察長和副檢察長的指示,同事之間互不干預。

  桑山同丸岡並不親密。兩年前從仙台高等檢察廳調來的丸岡頭髮稀疏,幾乎沒有眉毛,面頰是高顴骨,一笑全是皺紋,兩隻眼睛大大的。他是個理論家。

  他們並沒商討過,但桑山從一開始就十分關心岡野正一殺人案,並且認真地閱讀能夠到手的審判記錄。

  27.犯罪行為的設想

  夏去秋來。一天晚上,櫻田事務官來到了桑山信爾的宿舍。

  夜晚,不開窗屋裡就很悶熱。兩人面前的桌子上放著幾本岡野正一殺人案公審筆錄的副本。其中有警察署的偵查筆錄。一審審判筆錄、檢察官調查筆錄、證人筆錄、論點概要、辯論要點、公審筆錄、判決理由書,以及被告的上訴書和提交二審宗旨書等。

  上訴宗旨書就是簡單明瞭的上訴書,文中對原判的事實認定扼要簡明他提出異議的理由,二審法院據此審理一審事實認定當否。因而,二審是審理事實。二審的材料原則上是原法庭查獲的證據所表現的事實,因此,上訴書必須具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上訴法院(二審)可以調查上訴宗旨書中申述的事項,也有權調查沒申述的事項。調查結果,「如果認定不撤銷原判顯然不合正義」(刑事訴訟法第397條第2款),可以判決撤銷原判。刑事訴訟法是這樣規定的。

  岡野正一及其辯護人提交的上訴宗旨書以事實認定有誤為由,全盤否定了一審判決。對岡野正一5月29日晚8時許進入技村幸子的房間。返回時從樓梯下樓,用公共電話往佐山道夫的美容室打電話,叫佐山接電話等事實供認不諱,但在犯罪方面卻全盤否認。這種事在審理殺人事件中是常見的,但各人情況不同。

  桑山悠然地搖著團扇。櫻田則使勁地扇著手裡的扇子。桑山的妻子送上啤酒,便退居內室。

  「一審檢察官緊緊抓住被告岡野案發時行為上的矛盾不放。岡野妻子和他朋友都作證說岡野情緒反常,小久保檢察官充分利用了這一點。檢察官的論點是,被告並不是因為不能按期完成A航空公司的招貼畫而苦惱,而是因為技村幸於同住山婚期臨近,嫉妒與苦惱之極,精神極度衰弱,於是喪失理性,一時衝動,跑到幸於處作案。被告供述案發後沒打公共電話報警,卻要向住山坦白自己的罪行,這種不自然的行為本身就反映了被告在作案後由於過度興奮而精神紊亂。」櫻山說。

  「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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