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松本清張 > 假瘋子兇殺案 | 上頁 下頁


  只因想策劃什麼完全犯罪,罪行才會給揭露出來的。越是綿密的犯罪計劃,反而越容易產生破綻,這一點是古往今來的推理小說與真實故事所告訴人們的。而只要是個瘋人,便可以在大庭廣眾裡大膽行兇。搞什麼綿密計劃,或者深夜裡偷偷地潛入荒磯的住居,都大可不必。隱匿屍首啦,不在場證明啦,這些麻煩事也都全免了。從此,猿渡卯平下定決心要當一個精神病患。

  不用說,他也當然而然地碰上了一個疑問:能不能一直裝瘋下去?法院會下令專科醫生鑒定他的精神。這位專科醫生會診察、實驗、觀察,然後鑒別是真的還是假的精神病患。卯平有了新的不安,他於是決定研究一下假瘋子能不能不被識破。

  這種事當然不可以去向別人求教。如果他在犯罪以前去詢問這樣的事,計劃便不免泡湯了。他打算去找有關這件事的專門書籍。

  從書店買這一類書也是危險的事。因為萬一讓人家曉得了他在犯罪以前買過這種書來看,那就和向別人討教一樣,居心馬上被識破了。那麼剩下的就只有圖書館了。但是,一連往同一家圖書館跑,也是極危險的事。為了避免被圖書館管理員認出來,還是多找幾家為佳。只去看了一次那種專門性的書,事情發生後,管理員大概不致于想起來才是。不用說,到了每家圖書館,借書時都應該用不同的化名為妥。

  東京市區裡頭,有像上野圖書館、國會圖書館等大型的,也有各區所設立的區立圖書館。東京共有二十三區,只要去十處左右,應該充分了。

  首先,他為了確證精神異常者可以不負刑責,信步走進一家書店,翻看了六法全書。

  刑法第二十九條有:「心神喪失者之行為不罰,心神耗弱者之行為,減輕其刑。」心神喪失者和心神耗弱者【所謂心神喪失者與心神耗弱者,系指處於精神障礙狀態者之謂,兩者差異在乎障礙程度之差別;前者因精神障礙,喪失是非善惡之辨別能力,或指不能依此判斷而行動之狀態;後者系指精神狀態雖未至上述能力之喪失程度,唯其能力顯著減退之狀態者。——昭和七年大審院判例。——原注】,又有何不同呢?他雖然不大明瞭,不過他想:精神病患必定就是心神喪失者了。即使減刑,也仍舊必需受刑,那就沒意思了,還是必需當一名完全的精神異狀者吧。

  他跑了各地的圖書館,借了精神醫學、犯罪病學理一類的書籍拚命閱讀。他知道了所謂精神病,病例範圍甚為廣泛,為此深感驚異。

  有一本書寫假病,他細心地讀了又讀。

  「犯罪者,尤其累犯,為了免去刑責,偶有偽裝精神病患者。尤以有若干精神病知識的人之中較多,如醫師、看護人、或曾與精神病患有過接觸者。演員也有巧妙的偽裝者。然而,假病並不如世間一般人想像之多,因為假裝精神病,殊非想像中容易。何況對精神病無知識、無經驗的人,欲在專門醫師面前蒙混過關,殆屬不可能。根據精神病學之經驗,假病者往往原本即多為一定的精神異常者。易言之,這種場合,假病即可視為一種症狀。尤其歇斯底里或變態者之間,假病屢見不鮮。並且此類假瘋子,常有成為真瘋症狀者。」

  卯平還涉獵了類似的專門書,都在指陳偽裝精神病患實在是困難的事。不管怎樣裝瘋,扮成瘋狂的樣子,都無法逃過專門醫生的法眼。此外,身體上的症狀,例如從反射運動、脈搏等的症狀,也可以揭發其偽裝。

  還有,連續裝成錯亂狀態,必定疲倦不堪,不可能持久,好比偷看監視的耳目,停止亢奮狀態,想休息休息,尾巴便露出來了;假裝抑鬱狀態,那麼伴之而來的傷心苦悶,以及精神上的感覺脫落等,是無法偽裝的。再者,裝扮癡呆狀態或昏迷狀態,那麼感情的麻飩和表情、舉止,不容易長久裝下去。也有這樣的記載:在那種狀態下,對外來的刺激是不發生反應的,可是偽裝當中卻仍舊清楚外界動態,對外來的刺激必不得不有所反應。

  讀過這些書,便知裝瘋是如何困難的事。那幾乎是不可能的。但是……卯平想:

  面對死刑,只要拚命去努力,應該可以克服困難吧。問題是如何發現困難。

  精神病有種種症候群,但是他覺得最適合偽裝的,似乎是精神分裂症。因為記載裡,精神病是以精神及身體的症狀為基礎來診斷,而精神分裂症的身體基礎,還完全不明了。

  「這是僅以精神症狀為本加以限定的疾患單位類似的狀態,可以想像可能是某種一定的原因,或身體過程成為基因。克列培林以為是起自新陳代謝的某種障礙所造成,但是項身體過程並不止一種,而有幾種類別,可能是有著某種素質,因種種身體上的病變過程而引致分裂症,也可能是腦部某一特定部位受到侵害而引起症狀。總之,是從心理學立場而加以規定的。」(「犯罪精神病概論」)

  根據這項記載,精神分裂症即令看不出身體上的徵候,亦可從心理立場來加以診斷。這個不錯啊,卯平想。

  此外,諸如酒精中毒、遺傳、癲癎、腦震盪、腦腫瘍、尿毒癥、傳染病、中毒等,卯平都沒有過任何經驗,因此無法假裝這一類身體症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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