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松本清張 > 復仇女 | 上頁 下頁
十四


  「家兄在一審中被判決死刑。不服上訴,在二審中死於F獄中。」這句話在大塚心裡留下了傷痛。那位姑娘因為她哥哥被判死刑,上訴之時死在牢裡,所以她認定這跟判處死刑沒什麼兩樣。似乎她還在譴責自己:正是因為你為了費用拒絕了這個案件,就招來這個惡果!

  如果要推卸責任的話,也僅如此而己。出庭的律師是法庭指定的。但是,從大塚熟識的堀田口中得知,那位擔任辯護的律師並不是很有能力的。這又使大塚欽三受到一擊。心裡直後悔:要是自己承擔的話,被告說不準有救。這跟一個高明的大夫不肯給患者醫治,結果病人就死在庸醫手裡一樣,現在回想起來真不是個滋味兒。

  當時,為了急著趕去川奈跟河野徑子見面,心裡很不耐煩,顧不上細聽那個委託人——少女的敘述就一口回絕。如果不是那麼湊巧要趕時間去約會的話,大概會細細聽一聽那樁案件的大致情況,也許會發現什麼破綻,自己很可能會著手經辦這個案件也未可知。過去他所接受的那些不取分文的案子,大多是這麼引起的。然而,那位姑娘的哥哥究竟是不是清白無辜的,心中無數。大塚欽三把一審記錄從九州借來,是想看一看在審判中有沒有破綻,如果沒有的話,自己心裡也好放下塊石頭。由於當事人已死亡,也無權再飛往九州去調查證人。光翻閱當時的記錄,可以說並沒有很大的希望。但是,不妨這麼看著,能安慰自己也就滿意了。至少可以斷定當時回絕委託,並不存在跟河野徑子在道德上那種負罪感。大塚欽三鑽進一份份堆積如山的材料中細細地搜索著。

  現場勘查報告

  對嫌疑犯柳田正夫的搶劫殺人案現場勘查如下:

  昭和XX年三月二十日K警署

  司法巡查部部長 福本廣夫

  一、現場勘查日期:

  昭和XX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至十二時五十分。

  二、現場勘查地點:

  K市XX街渡邊菊家及其住房周圍。

  三、現場勘查目的:

  為收集搶劫殺人案證據以及弄清本案有關情況。

  四、現場勘查時的證人:

  1、被害者渡邊菊的兒子隆太郎

  2、……(略)

  五、現場勘查經過:

  本案現場為渡邊菊的起居室。

  1、現場室外所見:

  現場的房屋是平房,大門朝南開,是座寬X米,深X米的木結構房屋。正門臨街,後門與鄰屋的木板柵欄相接,其間有半米來寬的空隙,經過三幢房屋徑直通往馬路。勘查時,後門緊閉,門內插上門栓。正門有兩道,勘查所見,外道門敞開,僅裡道拉門關閉著。

  2、室內現狀:

  室內面積有八疊。西牆放著一隻衣櫃。勘查時,見衣櫃上第二和第三只抽屜半拉開,露出了被翻騰過的衣物,抽屜歪斜著,左端比右端歪出十公分左右。衣櫃下部有兩扇門,左門被撬開鎖,右門未見破壞痕跡。離衣櫃四十公分的榻榻米①上有血跡。室內近中央處有一隻長方形火盆,離此向南五十公分處榻榻米也有血跡。火盆架上放著鐵制水壺,水壺向西傾斜三十度左右。火盆中的灰已被水浸濕,榻榻米上也揚滿灰末子,但隱約可見曾用什麼東西掠過的痕跡。勘查時,屍體已送解剖。

  (①榻榻米:鋪在地板上的草墊或草席——棒槌學堂注)

  現場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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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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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塚欽三細細看了這份現場勘查報告,又閱讀了屍體鑒定書。

  一、解剖屍體的生前名:渡邊菊〈六十五歲〉

  二、屍體外表檢查:身長1.50米,體質衰弱,可見輕度營養不良。背部有明顯死斑。頸部、胸部、腹部及四肢均無外傷。檢查後認為:屍體後腦偏右部位有長達十公分的骨膜挫傷,前額稍左部位有自上而下向右斜達四公分的挫傷,左頰部位眼眶上有自上至下長三公分的挫傷。

  三、屍體內部檢查:切開頭皮可見與外表基本一致的挫傷。後腦骨偏右處有雞蛋般大小的輕度內凹骨折。前額左側有拇指般大小的皮下出血點,未見骨折。左頰及皮下肌肉也有基本相同的出血點。除去頭蓋骨後,可見與前基本一致的內凹骨折,右大腦膜上有十公分X八公分X二公分的血腫。 摘去腦髓後在左大腦底部也可找到受打擊痕跡。

  四、沿腹部中線剖開後見左第三肋骨有不完全性骨折,其周圍肋間有輕度出血。左右胸腔內未見其他特殊變化。

  五、死因:頭部受外來打擊,形成腦膜外血腫壓迫腦部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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