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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詞(4)


  石野貞一郎想到留在西大久保的梅谷千惠子,頭上冒出了冷汗。太危險了,要趕快安排她搬到別處去。

  不出所料,石野貞一郎多次被警察傳喚。起初,是搜查本部多次找他。接著,檢察廳、東京地方法院、高等法院部分別找了他好多次,這個順序也就是對嫌疑犯杉山孝三的起訴、判決、上訴、駁回的順序。最後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

  最初,石野貞一郎不太瞭解案情的全部經過,沒考慮自己編造的證詞究竟會產生多麼大的影響,只以為可能會對對方不利。萬萬沒想到會成為對杉山定案的關鍵。

  可是,隨著對案情經過的逐步瞭解,石野慢慢地覺察到了自己證詞的份量。

  被害的少婦是被人從背後掐死的。九點的時候她還在附近的商店買東西。她丈夫回家發現屍體是九點半鐘。因此,作案時間是在九點到九點半的三十分鐘裡。

  房間裡並不太亂,只是丟了一萬五千日元現主和一台高級照相機。在現場沒有收集到犯人的指紋。

  據調查,被盜的照相機賣給了上野的照相機商店。賣出的時候,犯人填寫在收購登記本上的姓名和住址,毫無疑問是假的,但留下的筆跡卻是重要的線索。

  搜查員在被害者家的周圍聽到一些不負責任的議論,有人說:經常在附近轉的那個人壽保險公司推銷員,不是有點兒可疑嗎?於是,搜查本部就秘密地調查了××人壽保險公司的職員杉山孝三。

  杉山孝三曾幾次到被害者家來兜生意,因為是白天,所以都是在少婦一個人在家的時候。也就是說,他不僅熟悉環境、認識人,而且連她家裡的情況也非常瞭解。再加上他無法證明事件發生時,自己不在現場。據杉山孝三的申訴,在西大久保有一個推銷的目標,那個時間他正去那兒,但是不巧這家人沒在,因此沒說話就回來了。證據是在路上曾經遇到鄰居石野貞一郎。由於西大久保離向島的犯案現場距離相當遠,所以如果與石野相遇是事實的話,就可以證明案件發生時他不在現場。但是,石野貞一郎矢口否認,使杉山的申訴失去了證據。

  讓照相機店老闆指認杉山孝三是不是那個來賣眼相機的人,開始時老闆只是說樣子有點兒象,後來就慢慢地變成了「就是他,沒錯兒!」。

  筆跡鑒定是兩個專家做的,結論是:收購登記簿寫的肯定是杉山孝三的筆跡。

  以上是事件的梗概。由於現場沒有留下指紋,因此缺乏確鑿證據。雖然沒能從杉山身邊找出贓款,但完全可以看做他在這兩周裡花掉了。另一個不幸之點是,杉山孝三又提不出出賣照相機的那個時間他不在場的證據。

  事情很明白,石野提供什麼樣的證詞,對杉山孝三來說,簡直就是決定生死的依據。因為如果證詞說「確實在十二月十四日晚上九點多,在西大久保的胡同裡碰見過杉山孝三」,那麼杉山孝三就是無罪的。

  然而,石野頁一郎直到最後還是搖著頭表示否定。重複著已經說過多次的話。因此,他的證詞是始終一貫、完整無缺的。而且,由於多次鉸提問,在反復敘述的過程中不斷加工,使證詞越來越完善,巧妙,越來越顯得真實,甚至到了連自己都產生錯覺,仿佛事實真是這樣似的。

  審判長間:「證人認識杉山孝三嗎?」

  石野貞一郎答:「雖然沒有交往,但因為他是住在附近的鄰居,所以面熟。不過只是早晚碰上的時候打過招呼而已。」

  問:「如果在路上碰見,能認出他是杉山孝三嗎?」

  答:「能夠。」

  問:「杉山孝三說,十二月十四日晚上九點多鐘,曾和證人在新宿區西大久保××街附近的路上相遇,你記得嗎?」

  答:「我沒有和杉山孝三在那個地方遇見過。那個時候,我正在澀穀的××電影院看電影。」

  問:「從幾點看到幾點?」

  答:「從七點十分左右一直看到九點二十。看了××和××兩個電影,看完後就直接回家了。」

  問:「證人在電影院的時候,沒遇見過什麼認識的人嗎?」

  答:「沒有。」

  問:「那個時候,電影院的觀眾大概有多少?」

  答:「沒留意。我想大概不少,不過記不太准了。」

  問:「證人看的兩個電影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電影,一開始是……。」

  檢察官對證人在具體問題上的提問,律師對證人的反問,都是煩瑣而固執的,但石野貞一郎象一位勇敢的船長,在風大流急的大海上破浪前進,一次又一次地化險為夷。而梅谷千惠子則安安穩穩地躲在船倉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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