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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揚案件」始末(2)


  正是根據上述策略思想指導,解放初期上海公安局在揚帆的主持下,組建了一個名為「情報委員會」的機構。其成員多是從敵人營壘中分化出來的骨幹分子,一般具有較高的身份。因為只有這些人才能真正發揮提供諮詢和參與偵破的重要作用。例如這個委員會的主任一職,就是由胡均鶴擔任的。

  胡氏經歷複雜,他早年曾加入中共,並被派往蘇聯學習過。回國後一度擔任社會主義青年團的中央書記兼組織部長。1932年他被「中統」逮捕後在酷刑下自首叛黨,成了「中統」特務。1939年他在上海被漢奸李士群的「特工總部」逮捕後,由於和李士群有大致相同的經歷,便投靠李,並被委以重任,成了李的重要助手。當李士群為了留條路,表示願意為中共提供一些情報和幫助中共做一些事情時,胡被指派為和中共的聯絡人員。

  1942年,李士群答應幫助中共要人劉曉、潘漢年等從上海撤往新四軍根據地時,正是由胡負責安排並派專人將劉、潘一行護送越過封鎖線的。抗戰結束後,胡眼看國民黨大勢已去,便決定棄暗投明,派人到香港和中共代表潘漢年取得聯繫,表示願意投奔解放區,並願意幫助策反一支國民黨的軍隊。潘漢年本著情報工作的一貫策略,又考慮到胡在抗戰時和中共的歷史關係,便將胡的情況與要求電告華東局情報機關,請他們接洽。華東局情報機關研究後,報請華東局領導和中央社會部批准,決定將胡留在解放區,作為「特情」人員準備讓他參加上海的鎮反工作。胡又向我呈交了一份「可予運用之滬地偽兩統人員表」,這對於解放後的上海鎮反工作是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的。因此,揚帆在組建「情報委員會」機構時,在報經華東局和市委領導批准後就任命胡擔任了主任一職。

  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類似胡均鶴這樣的或起義、或投誠、或自首,爭取立功贖罪的敵特人員數量是不少的。上海公安機關根據這些人的具體情況,區別對待,適當予以運用,為整個公安鎮反工作創造了有利的條件。例如1949年底,公安機關在破獲國民黨派遣特務劉全德陰謀殺害陳毅一案時,就是起用了一位向我投誠自首後被當作「工作關係」的原國民黨特務高激雲,利用他過去和劉全德的相識,從而發揮了積極的作用。有一位叫厲培明的原國民黨特務,在上海解放前夕參與了起義行動,上海解放後被吸收參加了公安鎮反工作,先後提供了20多個線索,為偵破工作做出了重要成績,並受到了公開表揚。

  應當承認,在運用上述各類反正人員時公安部門雖然也經過了一定的審慎挑選,儘量避免大的疏漏,但階級鬥爭和政治鬥爭的常識告訴我們,不可能完全不出現一點問題的,被運用的反正分子不可能百分之百都會真心實意為我效力。我們有分化、爭取和利用敵人的策略,敵人也就一定會利用我們的這一策略反過來利用我們。這就必然會有極少數表面上向我投誠自首而在暗中仍受敵人控制的特務分子鑽進來繼續與我為敵。無論我們怎樣防範,這種現象或稱負面效應事實上難以完全避免。但從總體上說,這類人是極少數。他們的存在並不能抵消我們在分化利用敵人的策略方面所取得的成績,更不能因此而懷疑和否認這一策略本身的正確性和必要性,否認潘漢年同志在這方面的工作中取得的巨大成績。

  風起於青蘋之末

  1950年冬天,南方某省公安機關發生了一起被控制使用的「特情」人員叛變投敵的事件,造成了比較嚴重的後果。中央有關部門為此發出通報,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引以為戒,提高警惕。同時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有關人員進行了處分。

  不久,即1951年初,中央公安部的主要負責人到上海視察和檢查工作時,有人向他反映:上海公安機關在控制使用「特情」人員工作中也存在類似南方某省的隱患。這位負責人據此對上海公安機關提出了批評。特別是對於建立那個「情報委員會」和任命胡均鶴擔任主任一事深表不滿。於是下令對這方面的問題進行專門檢查。

  經過一段時間的檢查,檢查人員提出以下三個問題:一是「重用」了一批起義投誠或自首立功的「特情」人員。特別是對於情報委員會的工作有過於「放手」、「使用不當」、「內外不分」的現象,任命胡均鶴為主任更是「原則性錯誤」;二是讓一大批投誠自首的特務和反革命分子繼續留在社會上當作「工作關係」加以使用,所採取的控制措施又並不很得力,致使其中的一些並未真正洗心革面、改惡從善分子鑽了空子,幹了一些壞事,造成了不良影響;三是被控制的「敵臺」(即所謂「逆用台」)有掌握不力運用不當問題。1950年春天敵機對上海進行大規模空襲時,其中2月6日這一次對上海電力公司等一批工廠企業的轟炸損失最為嚴重,而恰恰在此前不久,一個被控制的「逆用台」曾向敵方提供過一份有關上海電廠等企業生產狀況的情報,因而懷疑這其中有因果關係。

  按說,檢查者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並提出上述問題,也是正常的可以理解的。對於上述問題,上海市公安局的有關領導人曾經在會上會下作過多次說明,既有誠心誠意的檢討,也有實事求是的辯解。他們承認在利用「特情」人員的工作中確有某些控制不力,乃至麻痹疏忽的缺點和失誤,但在原則上,在指導思想上,他們是清醒的。在建立那個「情報委員會」時,曾明確規定過一條原則,即委員會的工作是「只能動口,不能動手」,就是說「特情」人員主要是提供情況,提出建議,並不直接參與偵查、捕人、審訊等實際行動。當然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也確實出現過個別「內外不分」的情況,這是他們掌握不嚴的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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