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名人傳記 > 蔣介石宋美齡在臺灣的日子 | 上頁 下頁
一六二


  對於此案,美國艾森豪威爾、麥克阿瑟、杜勒斯等先後致電蔣介石,希慎重處理。蔣介石表明對涉嫌本案人員亦有「維護」之心,美方也就不好再過多干預。蔣介石所謂的「維護」就是「不殺、不審、不問、不判、不抓、不關、不放」的「七不」。在「七不」的原則下,孫立人長期被軟禁在臺北,成了張學良第二;郭廷亮被判死刑,後改為無期徒刑;其餘案犯根據蔣「確屬無知盲從、情有可原者,應予從寬發落」的指示,分別判處了3—15年不等的徒刑。

  其實,關於本案,四十多年來海內外眾說紛紜,說法不一。

  其一,臺灣當局的定論是「兵變」案,如上所述。

  其二,有人認為這是蔣介石和陳誠的陰謀,孫立人是無辜受害者。因為孫長期和陳誠、王叔銘等人不和,遠離了臺灣軍方主流派而遭入陷害。

  其三,有人認為這是美國扶植自己勢力的失敗。持這種說法的人說,50年代初,美國在政治上支持「臺灣省主席」吳國楨,軍事上支持孫立人,企圖形成另一個權力核心,這就對偏安台島的蔣家小朝廷構成威脅,故吳國楨、孫立人先後遭到整肅。

  其四,香港《祖國》雜誌認為,孫立人的悲劇實為蔣經國和孫立人鬥爭衝突的結果。

  孫立人一案雖疑點很多,但是蔣介石一錘定音後至今臺灣當局尚無意再討論此案。80年代,有記者採訪孫立人,問孫立人:「您的案子很多人認為疑點太多,好像不少人想為您平反?」

  孫立人答:「從未『反』過,何『平』之有?我只希望在我的有生之年,政府能還我清白,如此,亦將含笑九泉。」

  可是,孫立人經過33年漫長的幽禁生活後,於1990年11月19日病逝臺北,至此,臺灣當局也未能給他辨明冤屈。

  孫立人只好在日記中呐喊:「誰能還我清白,又有誰能還我公正!」

  二、《自由中國》案

  蔣介石著力培養和縱容蔣經國,在臺灣實行家族專政,政界的吳國楨和軍界的孫立人因對此略表不滿,而遭到流亡和幽禁的下常但是,蔣氏父子的一舉一動,無異於「禿頭上的蝨子——明擺著的事」,人人心知肚明,思想文化界對此更是早已洞察。可大多數人顧忌於政治的敏感和當局的高壓,而不敢發表異見。少數追求自由民主之士稍有暗示或建議,即步入吳國楨和孫立人的後塵。《自由中國》案就是典型的一例。

  1.終身「總統」

  要說《自由中國》案,得先從蔣介石連任「總統」談起。

  1948年5月20日,蔣介石充任行憲以來的首屆總統。按照國民黨在大陸制定的《中國華民國憲法》第29條和47條規定,「國民大會」每6年召開一屆,並且選舉總統,總統任期也為6年。但是,面對解放軍的風捲殘雲和桂系逼宮,蔣介石於1949年1月22日被迫宣佈下野,由李宗仁代總統。蔣介石逃到臺灣後不甘心失敗,於1950年3月1日宣佈「複職」,又從李宗仁手裡奪回了「總統」之職。這樣,蔣把被逼下野一年多作為總統任內的小邪失誤」,而決定按「憲法」規定於1954年召開第二屆「國大」,選舉第二屆「總統」。

  但是,蔣家小朝廷政令不出臺、澎、金、馬,又怎麼召開代表全國的第二屆「國民大會」?又怎能代表整個「中華民國」?不能召開「國大」,他就不能當上口口聲聲代表全中國的「中華民國」「總統」。對此,蔣介石早有考慮,法是人定的,不能讓人來適應法,要讓法來適應人。他想起了「動員戡亂時期條款」,其中條款第一條規定:「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29條或第47條所規定程序之限制。」

  由此,蔣介石於1953年9月27日批准,第一屆「國大代表」、「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職權至次屆「國民大會」依「法」召開之日。可既然蔣介石「反攻大陸」無望,第二屆「國民大會」何日召開也就成了未知數。如此一來,隨蔣到台的「國大代表」、「立法委員」也就一屆推一屆,無限期延長下來,而他們的任期也就從6年或3年一任延至終身制。臺灣人諷刺這些代表為「萬年國代」。直到90年代,在臺灣民主政治浪潮的衝擊下,這些代表才陸續退出臺灣政治舞臺。

  然而麻煩又來了,「國民代表」的任期資格經如上規定雖解決了,但代表又不足法定人數,原3064名「國大代表」只剩下1643名,還有不少分佈在美國、香港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無奈之下,蔣介石讓「國民大會組織法」修改規定由「開議人數須半數「改為「三分之一」。這樣,就保證了蔣介石連任萬無一失。

  在經過一番巧妙的準備以後,「國民大會」于1954年2月19日在臺北舉行,選舉「正、副總統」。對於「正、副總統」,蔣介石早已內定,「總統」當然非他自己莫屬,而「副總統」則由既沒野心又深孚眾望的陳誠擔任。另據傳聞,在大會召開之前,跑到美國的孔祥照也有意回台角逐「副總統」,他特派原臺灣拾主席」魏道明回台打探,蔣經國獲知此消息後,開動報紙等新聞機器大罵了這個「姨夫」一頓,孔祥熙只好就此打祝一切都在意料之中,蔣介石、陳誠順利當眩5月20日,「正、副總統」宣誓就職。蔣介石身著藍袍黑馬褂大禮服,佩帶大紅授帶,胸綴青天白日勳章,在「司法院長」王寵惠的監誓下,面對孫中山遺像和「國旗」,高舉右手宣誓: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餘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宣誓人蔣中正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五月二十日接著,蔣介石發表就職宣言,稱:中正本子畢生革命的志節,把個人的生命和自由,早已獻給於國家,今後更當根據憲法所給予我的職責,來勉任吊民代罪,救國複國的公僕,竭其忠貞,前驅效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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