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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在郭桓貪污案中,朱元璋雖然借之生事,株連了無辜,但卻反映了他對這件開國以來最大的貪污案的警醒與重視,想用嚴刑杜絕官吏的貪贓之風。

  朱元璋不僅借郭桓一案大開殺戒以儆效尤,而且頒行書冊,以警告各級官吏。洪武二十五年八月頒佈《醒貪簡要錄》,讓食祿者多多體恤百姓,不要貪暴;又於洪武二十二年頒佈《大誥》律,對官吏貪贓違法,施用重刑。

  在朱元璋嚴刑打擊和書面警示的兩手治理之下,確實起到了一定的效果,但卻不能從根本上對官吏之間的貪污之風加以抑制,甚至出現府州級官員貪污賑災款的案件。

  洪武十六年至十八年,河南連續三年發生水災,民不聊生。朝廷連續三年發派官員攜鈔到河南,會同當地布政司、按察司及府、州縣對災民進行賑濟。洪武十八年,鄭州知州康伯泰、康武縣丞柴琳等將賑濟災民的救濟款貪污為己有。康伯泰貪污1500貫,柴琳貪污200貫,布政使楊貴是700貫,參政張宜為4000貫,王達8萬貫,典吏王敏1500貫,張岩500貫。賑災款被這些貪官據為己有之後,災民生活艱難。他們食不果腹,衣不遮體,不得不典妻賣兒以求度過災年。上述官吏的貪污事件暴露之後,相關人員立即被逮捕下獄。各貪污之人,除了參政張宜等為功臣之子,免死充軍之外,其餘官吏一律處決。

  此案反映了朱元璋推行的「重典治吏」的國策。

  但它發生在郭桓貪污案之後,本身也就說明了,朱元璋的兩手政策固然有一定積極作用,但對官吏的貪污之風,卻沒有根治的療效。

  建國初年,功臣和官吏對天下百姓的敲榨勒索、侵佔民田財物等是一大弊政,對剛剛經過了戰爭破壞的國家的恢復與發展,對保持統治秩序的穩定十分不利。朱元璋顯然也認識到了這一點,認識到功臣與地方官吏為害尤烈。一方面,朱元璋大封功臣,如徐達、常遇春、湯和、沐英等無不尊寵加身,享受各種特權;另一面,他又認為,如果功臣享有過多的特權,將嚴重侵擾社會的正常秩序,危害國家安定,於是在洪武五年六月三十日,命令工部特地製作了一塊鐵榜,申誡功臣(當然也包括各級官吏等):凡公侯之家強佔官民山場、湖泊、菜園、蘆蕩及金、銀、銅、鐵作坊的,一律嚴懲不貸;同功臣之家有特殊關係的也不得倚仗權勢為患鄉里,否則「刺面割鼻」,並沒收其家產,強行將其遷至南寧等邊遠地區;其餘為虎作倀的,各杖打一百,並將其和妻、子等一起遷往南寧。

  從這裡即可看出朱元璋對於官吏仗勢敲榨勒索、侵佔民田勞力財物行為的深惡痛絕。然而皇帝的一紙詔書卻是遠遠不能抑制官僚腐敗之風的複萌和蔓延的。

  明洪武二十年,廣西都指揮使耿良,任職期間,與布政司官、府州縣官勾結,先後騙取黃知府白銀600兩、黃金100兩;克扣軍餉3281貫,並且差人將庶民杜通陽家的積糧350石強行搬回自己家中,他又教唆軍人誣告南寧衛王指揮,索要官佩、玉絛環等物,還將追查犯人所得的贓款白銀60兩、鈔40貫、銅錢36500多文落入自己的腰包。耿良甚至還強佔屬下軍官的妻子。耿良多行不善,終於事發。就連朱元璋聞知後也不得不慨歎:官逼民反,民不得不反哪。隨後立即下旨,將耿良等斬首不赦。

  明初,地方上設糧長一職,負責田地丈量、徵收稅糧、奏報水害災情等事務。然而糧長一職卻往往成了奸吏們巧立名目、科斂為害最厲害之據。明洪武十八年,糧長邾阿仍不僅托故不赴京接受皇帝面訓,而且夥同其党譚理、周伯賢等人巧立各種名目,科斂百姓。按規定,本來只應徵糧1萬石,但他們憑空立下本腳錢、均需錢、船米腳米等多種名目,共徵收米37000石、鈔11100百貫,總計貪污勒索達米2萬石,鈔11100貫。在邾阿仍的橫徵暴斂下,百姓深受其害,甚至有揭屋瓦、賣牲口衣物布帛以抵糧賦的情況。朱元璋一聞之下大怒,斥責其無愛民撫民之心,並親自制其死罪。

  歷史的教訓使朱元璋深切地明白宦官和外戚干政的禍害。他以為漢唐兩朝的禍亂都是宦官始作甬者。

  這些人在宮廷裡不能多也不能少,更不能用作心腹:作耳目耳目壞,作心腹心腹亂。嚴令規矩,不許內臣讀書識字;並在宮門前鑄立鐵牌:「內臣不得干預政事,犯者斬。」又規定內臣不許兼外朝的文武官銜,不許穿外朝官服;內廷官級不得超過四品,月領俸祿一石米,穿衣吃飯官家管。外朝各衙門不許和內官監有公文往來。嚴禁後妃外戚干政。洪武三年即命儒臣修女誡,輯錄古代賢德婦女和後妃的故事,刊刻成書,以教育宮人謹遵婦德,安分守己。並規定皇后只能管後宮嬪婦之事,宮門之外不得干預。宮人不許和外間通信,犯者處死,斷絕內宮和政治的可能關聯。外朝臣僚命婦按例於每月初一、十五朝見皇后,其他時間,沒有特殊緣由,不許進宮,皇帝不接見外朝命婦,皇族婚姻選配良家女子,嚴禁私進女口。明朝歷代帝王也都謹遵祖訓,後妃必選自民家。外戚只許高官厚祿,絕對不預政事。洪武朝三十年中,內臣小心守法,宮廷與外朝隔絕,和前代相比,算是家法最嚴,朝政最清的了。

  有鑒於元朝法令繁冗,官難懂法,吏亂擅權的惡政,朱元璋立國之始即選用深通法律的學者編定律令,極意嚴簡。經過縝密的商訂,去煩減重,化了整個洪武朝三十年的時間,更刪四五次,編成《大明律》。

  條例簡于唐律,精神嚴于宋律,是中國歷史上一部極重要的法典。又為簡化公文起見,於洪武十二年立案贖減煩式頒示各衙門,使公文明白好懂,簡潔明瞭,文吏無法舞文弄權。從此澄清吏治,使官管行政,吏主事務,比元朝烏煙瘴氣的政治氣候純淨了許多。

  朱元璋以為「天下諸司,盡皆贓罪」,無吏不貪,所以要用嚴刑酷法來驅使官吏廉政愛民。官吏在峻法之下,戰戰兢兢,惟恐犯禁,貪官污吏,聞風喪膽。

  史稱「洪武以來,吏治澄清者百餘年,當英宗武宗之際,內外多故,而民心無土崩之虞,由吏鮮貪殘故也」。綜觀洪武全朝,高級官員中敢違禁貪贓橫索無忌者,並不多見,充其量無非是各地方官或糧長之類的小打小鬧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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