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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


  §四、對文人軟硬兼施

  乾隆皇帝在不斷掀起統治集團內部鬥爭以加強自己統治的同時,還採取措施加強對全國臣民的控制。

  其中一個重要的表現是文字獄案件的大量出現。這些活動,使他的專制統治強化到無以復加的地步。

  乾隆皇帝製造文字獄,始於乾隆十六年發生的偽孫嘉淦奏稿案。這一文件措詞之尖銳、傳播範圍之廣泛都大大地超出了他自己的想像。因而,這一事件的發生也使他感到風聲鶴唳、草木皆兵,甚為孤立,並對當時形勢作了完全錯誤的估計。他開始感到,不但在各級官吏中有著一支和自己相對立的勢力,而且由於長期以來固有的滿漢民族矛盾,使這支勢力還有著極其深刻的歷史背景和社會基礎。為了進一步鞏固清朝統治並加強自己的專制統治,他除動用全國力量追查偽稿作者並尋找時機對各級官吏中的異己勢力進行嚴厲打擊以外,還以清查「悖逆」著作為藉口,在全國範圍內掀起了製造文字獄案件的高潮。頃刻之間,這股寒流吹遍了中國大地。

  清查「悖逆」著作發動之初,雖然來勢甚為兇猛,數量也相當眾多,但就涉及人員而言,不是神智混亂、滿口胡言的瘋人,就是不安本分、熱中躁進的下層人士,而真正反清、反乾隆皇帝本人的幾乎沒有。如王肇基、丁文彬、劉裕後、楊淮震等案便都是瘋人惹禍,而劉震宇、李冠春等案又全是士人不安本分而自投羅網。乾隆皇帝為此而興師動眾,很難說對加強自己專制統治和鞏固清朝政權有什麼意義。儘管如此,為了造成聲勢,乾隆皇帝還是煞有介事,各予嚴懲。他親自出馬,先後製造了胡中藻《堅磨生詩選》案和彭家屏私藏禁書案,以此對全國各地官員進行煽風點火。

  在他的策動下,各地官員望風承旨,將他製造胡、彭兩案時所使用的強拉硬扯、牽強附會、深文周納各種辦法照抄不誤,一時之間,全國各地的文字獄案件出現了高潮。據統計,從乾隆二十年春胡中藻案開始至乾隆三十八年纂修《四庫全書》之前,各種文字獄案件不下50餘起。因文字而罹禍的人員,除中下層封建儒生外,尚有宗室貴族、政府官員和不少平民百姓。

  對涉及人員的處理,不是淩遲處死,籍沒家產;就是革職拿問,遣戍邊遠。在文字獄的高潮期間,又有經辦官吏的斷章取義擴大案情和民間的告密誣陷以泄私忿,都大大加重了對人民和社會的危害程度。當時全國求學的士子、坊肆的書賈、種田的農夫,甚至供職的官吏無不人人自危,整個社會處於一片恐怖氣氛之中。這裡對兩種類型的文字獄案例略作概述,足見當時文字獄之大致情況:

  瘋人惹禍占去了當時文字獄案件中的很大部分。

  在當時社會條件下,全國各地一些士人因科場不遇而發瘋,或因喪親至痛而癲狂,甚至胡言亂語或塗抹成文,實為一些在所難免的社會現象。文字獄發動之初,有些地方官員為了向乾隆皇帝邀功請賞,這些不幸的士人便首先成了他們向上爬的犧牲品。而乾隆皇帝也不查就裡,一概予以嚴懲。比如乾隆二十一年四月,山東日照縣一個瘋人劉德照胡亂塗抹了「興明興漢及削髮擰繩」之語,地方官立刻視為大案要案上奏乾隆皇帝,而他看過之後,竟對其是否瘋人也表示懷疑。

  他說,「當此光天化日之下,如此肆行狂吠,豈瘋顛人語耶。」因此,劉德照被處死,而其並不知情又居他縣的親屬,也被發往黑龍江給披甲人為奴。乾隆二十六年,又先後發生了三起瘋人惹禍事件。其中,江西李雍和、甘肅王寂元皆於科場考試時間向考官投擲呈詞,大罵糊塗街,因為李雍和呈詞中有「怨天、怨孔子、指斥乘輿」之語,而王寂元投詞中有「大逆之語」,結果都被乾隆皇帝下令淩遲處死,兩人親屬也分別受到株連,或處斬立決,或處斬監候。浙江瘋人林志功雖無「悖逆之句」,也因「妄稱諸葛,自比關王」而發遣邊遠。因為這類案情過多,不作處理無法向乾隆皇帝交待,皆作處理又妨礙公務,毫無意義。

  乾隆二十八年時,一位地方官員上奏乾隆皇帝,要求將各地瘋人通行鎖錮,免得他們「搖弄筆墨,滋生事端」,給政府找麻煩,旋即經乾隆皇帝批准執行。這樣一來,全國瘋子都成了專政對象。

  還有一些案件是下層人士不安本分、熱中躁進而自投羅網。當時,有一些迂腐儒生如李超海、安敬能等,古書讀得入迷,總以為乾隆皇帝是求賢若渴的曠古明君,而自己則是管仲、樂毅、諸葛亮一類的命世人才。為了實現「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出人頭地的企圖,或者著書立說,干求當道,或乘科舉考試時於試卷上痛快淋漓地寫上一篇自己的見解,抨擊權貴,將古比今,以求自炫。什麼制衣冠、定樂章、改正朔,五花八門,無奇不有。誰知這些都正觸到乾隆帝痛處,官未撈成,反而一個個都成了刀下之鬼。這些人也許至死都不明白,他們是犯的什麼罪過。

  當然,在當時的各種文字獄案例中,也確有一些人是因對乾隆皇帝一些政策有看法或對地方官員不滿而入獄的,因此,對於這些案件所涉人犯,乾隆皇帝往往予以極其嚴厲的打擊。如乾隆二十年時,江蘇遭災,地方官辦賑不力,災區人民生活極為困苦,一個常熟民人朱思藻摘取《四書》中斥責暴君汙吏之語連綴成文,「以泄其怨望之私忿」。對此,乾隆皇帝極為慍怒,以其「怨望謗訕,狂悖不法」、「侮聖非法、實乃莠民」而將其發配至黑龍江。又如乾隆二十六年時,江蘇沛縣監生閻大鏞所著《俁俁集》中,因有「諷刺官吏,憤激不平,甚至不避廟諱之語」,也被乾隆皇帝諭令照呂留良之例辦理。在這些案件中,影響較大的是乾隆三十二年先後發生的蔡顯《閑閑錄》案和齊周華文字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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