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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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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頒佈劄薩 蒙古文字的創造 蒙古族原來沒有文字,每逢征戰號令、派遣使節時,就靠結草或刻木記事。這種記事方法,嚴重阻礙了軍令、國君旨意等的準確傳遞,影響了民族智慧和文化的開發和進步。1204年,在鐵木真討伐乃蠻部的戰爭中,捉住了一個叫塔塔統阿的畏兀兒人。他是乃蠻部太陽罕的國傅、掌印官,掌管出納錢谷,委任人才的金印。後代人說他性聰慧、善言論,深通本國文字。塔塔統阿被蒙古兵俘獲時,成吉思汗問他:「太陽罕的人民、疆土都屬我了,你懷抱金印跑哪去呢?」塔塔統阿道:「這是為臣的職責,我想尋找主交給他,並沒其他打算。」成吉思汗讚賞他忠於故主,但又十分驚奇,又問道:「這顆金印有什麼用處?」 塔塔統阿說:「出納錢谷,委任人材,一切大事都用它,這是個信驗。」成吉思汗又問道:「你深知本國文字嗎?」答曰:「知道,我還可以在您帳下任職,為您效勞。」成吉思汗聽後大喜,便命塔塔統阿留在大汗帳前,教太子、諸王學習畏兀兒文字。其後又下令蒙古族貴族的子弟來學習畏兀兒文字。在成吉思汗的大力倡導下,蒙古國逐漸採用了畏兀兒字書寫蒙古語,創造了畏兀兒字蒙古文。雖然元世祖忽必烈曾命國師八思巴採用藏文字創制了官定蒙古語,但元朝滅亡後就基本不用了。而畏兀兒字蒙古文歷經變革,漸趨完善,一直沿用到今天,畏兀兒字蒙古文的創立,在蒙古民族發展史上是一個創舉,它在蒙古國的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越來越顯示出重大的作用。 正是有了這種文字,成吉思汗才得以頒佈劄薩。 頒佈劄薩 劄薩意為「法令」、「軍法」。早在1203年,鐵木真戰勝克烈部後,曾經多次口耳相傳過「劄薩」,強調禁止洩密,不許貪財等事項。後來,隨著征服戰爭的擴大,成吉思汗愈來愈感到對這些桀傲不訓的牧民進行管理和懲治的重要性。於是舉行了庫裡台,「在他們中間對領導規則、律令和古代習慣重新作了規定」,劄薩法典應運而生,這是斟酌各部族的習慣傳統合成的,是蒙古族的第一部成文法。 劄薩法典規定,凡是盜竊、姦淫、盜馬都是死罪;每月最多醉三次,否則會智慧消失,整日昏迷;禁止牧民在雷雨下洗澡,也不准入河沐浴;嚴禁溺于水中,或灰燼上,嚴禁跨火、跨桌、跨碟等;但允許回教徒「水中洗禮的宗教儀式」。成吉思汗一向尊重宗教信仰,因此,每遇戰事,總令星相家先行占卜。同時還規定,凡是間諜、強姦、做偽證,均處以死刑。劄薩法典又規定,從第一片雪花飄下,到第一片草原初綻新綠,這段時間為狩獵季節。可捕殺麋鹿和野驢。到了春天,就要召開庫裡台大會,各級首領必須參加,擅留營地者,就會像深澗的石頭,或沒入蘆葦中的箭矢,從此消失不見。從以上內容可以看出劄薩法典具有以下四個特色:一、是成吉思汗意志的絕對體現。 二、促進了遊牧民族間的團結和融合。三、以極刑處置罪犯。四、除非是現行犯當場認罪,如果矢口否認,則不判罪(不過絕大多數蒙古人都勇於認罪,有的甚至會自求處分)。憑藉劄薩法典無限的權力和無情的鞭子,成吉思汗擁有了一支訓練有素、千錘百煉、軍紀嚴明、所向披靡、戰無不勝、威力無比的軍隊。 確立司法審判制度 成吉思汗宣佈各種號令,頒佈劄薩法典,創建了法律制度。但是法律制度的實施需要人去貫徹執行。 因此「斷事官」最早從怯薛軍中分化出來,司法審判機構便應運而生了。成吉思汗任命義弟失吉忽禿忽為最高審判官,對他說:「懲罰盜賊,澄清謊言。殺有理由該殺的,罰有理由該罰的。公斷民事財產的分配,將判決的事宜書寫記錄於青冊、文書,保存到子孫後代,不能更改。失吉忽禿忽和聊對於記錄在白紙上的青冊文書,我不會改。若有改變者,當做罪人處置吧!」 根據這個記載,我們可以看到這個大斷事官不僅掌握全國的司法大權,而且掌握全國的戶口青冊,掌握財賦大權。他所發佈的命令具有法律性質,別人不得更改。這種大斷事官身兼司法和財政的官職,被人稱為「國相」。雖然當時法律問題與行政問題沒有嚴格的區分,但主要的案件已是獨立審判了。同時失吉忽禿忽還逐步制定了一套審理辦法:如告誡犯人「不要害怕,要說實話」。以恫嚇恐嚇所得的口供,不足為憑。 雖然當時司法審判制度很不完備,還很原始,但失吉忽禿忽斷案的方式方法的原則,奠定了判決的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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