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名人傳記 > 愛迪生 | 上頁 下頁 |
二六 |
|
六 1880年元月,當愛迪生得到用紙或高級紙板的炭化條製造燈絲的專利特許證後,美國發明家索耶開始通過法庭來爭奪愛迪生的專利特許證。索耶證明說,他在愛迪生以前就提出由炭化紙條作燈絲的白熾燈,並要求取消愛迪生的專利權。但在此之前愛迪生就證實,用這種燈絲的燈使用壽命不長,因而停止了炭化燈絲的製造,改用強阻抗的炭絲。炭化紙條燈早在索耶起訴前就已停止生產,所以實際上他的起訴也就不了了之,儘管法庭承認了索耶的炭化紙條燈絲的優先權。 在80年代前5年,愛迪生全神貫注地研究白熾燈和改進照明系統;他對別人的研究工作毫不注意,儘管這些人已開始生產和出售他所研製的那種燈了。當時呈遞了許多專利申請書,但這些申請書,通常或是與以前頒發的專利特許證有矛盾,或只是牽涉到某些零件。眾多的申請書,給改進燈泡和製造更經濟型的燈泡造成很大的困難。在80年代中期以前,美國的電氣工業已有發展並鞏固起來了,許多電工商行都有生產產品的權利和專利特許證。 1878年為對愛迪生的白熾燈的專利特許證和電照明系統進行商業經營而建立的「愛迪生電燈公司」,極為迅速地發展起來了。雖然出現了新的白熾燈生產者的激烈競爭,但美國白熾燈的生產幾乎有四分之三是這個公司製造的,年產量達到30萬隻。到1883年末,這一公司就擁有美國發給愛迪生的專利特許證215份,而還有300多份專利補充申請書已呈交專利局審批。但侵犯愛迪生專利權的人特別多,以致公司不得不把實際情況弄明確。從1885年到1901年,愛迪生公司及其繼承者花費了約200萬美元同200多名侵犯專利權的人打官司,這一些訴訟案的被告人大概也花費了200萬美元。 七 愛迪生懂得,在關於生產白熾燈和各種複雜照明裝置的問題上,他必須放棄不在自己的各實驗室下建立大規模生產和大量出售產品的企業這一原則。1880年10月1日,世界上第一座生產白熾燈的工廠在門羅園開工生產了。但人們對白熾燈的需求正迅速增長,愛迪生也不得不考慮把工廠遷往其他地區,並擴大生產規模。1881年愛迪生在哈裡森城(新澤西州)的「愛迪生燈泡廠」開工生產了。主要生產的類型是16支燭光的燈泡,也小量生產8支燭光的燈泡,而光度超過16支燭光(甚至達到150支燭光)的燈泡也有小量生產。哈裡森工廠裡的燈泡生產技術最初是相當原始的。主要工序都是很繁重的手工操作(在1882年至1883年製造一個燈泡需要300道工序),所以燈泡的生產量比較小,工廠裡有150人做工,日產量1200只燈泡。 1883年出售了7萬隻燈泡,而1884年出售量就達到了12.5萬隻。最初幾年,燈泡只賣給中心發電站或自備發電站,再由它們供應給用戶。為廣泛普及白熾燈,應當實行使廣大用戶買得起燈泡和對燈泡生產者也有利可圖的價格政策。愛迪生懂得,燈泡生產規模的擴大和工藝的改進,一定會導致成本的迅速降低(1881年一隻燈泡的成本為1.1美元)。愛迪生就擬定了一個「爭奪」用戶的計劃。他是這樣打算的,燈泡的售價開始要低於成本,而且這個價格要多年不變,以後隨著工藝的改進,成本就該大大地降低,這時仍以最初價格出售生產就有了利潤,而這些利潤會抵償以前的虧損。 愛迪生事實上正是這樣做的。他開始規定每只燈泡售價40美分。按這價格,每賣出一隻燈泡就要虧損70美分。第一年賣出了2萬多隻燈泡。第二年每只成本降低到70美分,而出售價格沒有發生變動,但生產規模擴大了,所以愛迪生出售燈泡的年虧損數甚至比上年還多。在第三年,許多手工工序被機器所代替,工藝得到了改進,這就使成本降低到50美分。但製造和出售的燈泡的數量迅速增多,愛迪生的年虧損又增加了。在電燈工廠開工的第四年,成本降到37美分。在出售價格仍為40美分的情況下,愛迪生在一年內的收入完全補償頭三年的虧損。而且在第五年成本降到22美分,而燈泡的年產量超過100萬隻。在出售價格仍為以前的40美分的情況下,愛迪生公司就能從出售燈泡中獲得一年比一年多的利潤。 在1896年以前已有36家生產白熾燈的公司。劇烈競爭導致了出售價格的降低。於是各種類型的燈泡的價格在1896年總是在12美分到18美分之間波動,但生產卻大大改進和擴大了,以致這樣的價格也還能獲得巨額利潤。在美國電燈泡生產發展的同時,愛迪生的思想開始在歐洲得到傳播。在還沒有弄清楚愛迪生燈泡及其照明系統的本質和優點以前,許多歐洲電工學家都對他的研究工作持懷疑態度。在1881年的博覽會上,愛迪生特別成功地演示了自己的燈泡。電站的建議在歐洲開始發展起來。 愛迪生在1881年博覽會之後,馬上建議柏林的西門子—哈爾斯克公司向他購買許可證,以便按照他的專利特許證生產燈泡。西門子謝絕了,因為他認為,他的堂堂一個康采恩利用別人的專利特許證是很不相宜的。主要的原因是西門子確信,白熾燈的令人心向神往是一種暫時現象,在照明技術中返回到弧光燈是勢在必然。在法國,情況就有些不同。根據法國法律,產品只有在法國製造,專利特許證才有效。當時(1877年—1881年),法國人對巴·尼·亞布羅齊柯夫電燭特別感興趣,而白熾燈的生產沒有得到資本家的支持。1881年,斯旺在巴黎開辦了電燈工廠,而翌年又在利爾開辦了一座電燈廠。 1882年,愛迪生在巴黎附近的伊夫裡開辦了一座製造電機、照明器材和白熾燈的電機廠,燈泡的日產量最初為500只。愛迪生為在法國展開研究工作,組織了「巴黎愛迪生歐洲大陸公司」,這個公司使愛迪生的專利特許證在法國生效。1888年,愛迪生和斯旺在法國的利益,通過組織聯合公司「白熾燈總公司」而聯合起來了。此後的專利訴訟,都是在該公司和它的競爭者之間進行的。 因為西門子拒絕購買愛迪生的白熾燈專利特許證的許可證,愛迪生就把在整個西歐使用白熾燈的權利轉讓給了「巴黎愛迪生歐洲大陸公司」。埃米利·拉捷瑙從該公司買了在德國使用愛迪生專利特許證的權利,並在1883年組織了「德國愛迪生通用電氣公司」,當時在德國活動的還有斯旺的公司,這兩個公司展開了競爭,一直達到由法院審理的地步。萊比錫最高法院判決宣佈愛迪生的專利持許證是有效的,同時也沒有承認斯旺侵犯了愛迪生的專利特許證。1887年,當「德國愛迪生公司」不再對「愛迪生歐洲大陸公司」負有債務時,「通用電氣公司」在柏林建立了。在這種情況下,西門子—哈爾斯克康采恩和「通用電氣公司」在白熾燈方面的利益,通過專門契約而取得一致。 在燈泡生產佔有較為顯著地位的其他國家,可以提及的有奧匈帝國、意大利和荷蘭。歐洲的產品就其質量來說,長期以來比美國的差。有幾家商行已使產品標準化,並就工藝達成了協議。這是朝著建立國際電燈辛迪加「太陽神」邁出了第一步,這個辛迪加一直存在到1941年,總理事會設在日內瓦。 |
學達書庫(xuoda.com) |
上一頁 回目錄 回首頁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