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達書庫 > 沈柔含 > 醉了,亂了,只為她 | 上頁 下頁
三十八


  呵呵!金湘蝶漾滿幸福的笑容,是因為覓見真愛嗎?

  沒有人可以懷疑這一點。

  但是呢,那張合約更是讓她這美麗壞女人笑得合不攏嘴的真正主因。

  〈結婚證書之附款條約〉

  本人金湘蝶與配偶紀蔚寰擬定結婚附款如下:

  一、本人金湘蝶(以下簡稱老婆)與配偶紀蔚寰(以下簡稱老公),于法定結婚後,老公所有財產無條件交由老婆管理。包括動產、不動產、保險受益金、基金、股票、外匯、工作薪資、銀行存款、信用卡、金融卡、現金卡……等等,並不得蓄藏私房錢。而老婆于老公所有財產中,有義務挪撥小額資金予者公作為生活費,其數目多寡,老公不得有異議,亦不得討價還價。

  二、老婆有權決定是否生育小孩,者公不得干涉,不得強迫,不得威脅利誘,更不得以設計陷害之手段,致使老婆懷孕,例如:在保險套戳洞之情事。

  三、老婆有權拒絕老公求歡,並得以在拒絕之際,不提出任何理由與說明。而老公不得發怒、記恨或尋花問柳(藉由第三人合法或非法之性交易解決性欲問題),但得以不藉由第三人自行解決。

  四、婚後一切家務瑣事全部由老公負責承擔,其中包括倒垃圾、通馬桶、換燈管,以及所有清潔打掃之工作,務求家居環境窗明几淨,纖塵不染,而老公不得有怨言,但老公得以雇請女傭代勞,老婆不得反對。唯雇請女傭之薪水,由老公生活費扣除。

  五、婚姻生活中若有爭執或不和之情事發生,凡事以老婆意見為最後決策,老公得以不服氣,但不得不服從。若事態嚴重,衍生成吵架互鬥之際,老婆得以怒駡,老公不得還口;老婆得以動武,老公亦不得還手。

  六、老婆對老公所要求之一切差役,如司機、快遞、廚子、按摩師……等等,老公一律遵從照辦,不得反抗,務求全力以赴,鞠躬盡瘁。反之,老公對老婆要求一切事宜,老婆有權視心情配合,老公不得異議。

  七、老公與老婆均不得外遇,亦不得精神外遇。其精神外遇之標準,由老婆判斷與制定。目前老婆嚴正要求:老公不得與老婆看不順眼之女性談話、接觸、目光相對。日後若有其它追加要求,老公需全力效忠,死而後已。

  八、二人日後若不幸離婚,老公必須一文不取離開,並不得拖泥帶水,糾纏不清,而老公自結婚起讓與老婆之所有財產,自動棄權,不得追討。離婚之後上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條款自動失效,雙方不得再要求對方履行該款項之內容。唯前夫紀蔚寰必須按時支予前妻金湘蝶贍養費,而贍養費之數目,為前夫紀蔚寰當時工作收入之半數。

  九、以上條款自結婚當日生效。

  十、本結婚附款條約所生爭執,如有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法院為第一審合議管轄法院。

  立約人:

  (簽名)金湘蝶(蓋章)
  (簽名)紀蔚寰(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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